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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交通部2004年第5号部长令),我部于近期组织对公路工程监理资质的申请材料进行了评审,现将审查结果予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对公示企业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进行举报,单位举报应加盖公章,个人举报应署真实姓名和联系电话。举报应附详细证明材料,以便于核查。
二、对未通过评审的,企业可以提出书面申述材料。申述材料只能对原申请材料进行解释和说明,不得增加新的人员和业绩。申述材料有弄虚作假的,将依法予以处理。
若有申诉或举报,请于2010年1月12日前将有关材料报送我局建设市场监管处,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内大街11号,邮编:100736;传真:010-65292766;电话:010-65292737。
注:企业监理资质属行政许可,其审查和公示均不收取任何费用,也不需要在任何刊物办理集中公告。
文档附件: |
交通运输部公路局
二○○九年十二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