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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办受理函[2010]07号
按照《城乡规划法》、《行政许可法》及有关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我部对申请甲级规划编制资质(包括延续和陈述)的材料进行了审核,现将审核意见予以公示。公示期自2010年3月10日至2010年3月24日。
任何有关单位及个人如对审核意见有异议,均可向我部城乡规划司或行政审批集中受理办公室反映,单位反映情况需加盖公章,个人反映情况要签署真实姓名并留下联系电话、地址、邮政编码。
凡是对公示意见不清楚或不理解的,请在公示期内直接向我部城乡规划司电话咨询,如有书面申诉材料或补充材料请寄(送)到我部行政审批集中受理办公室。
联系电话:城乡规划司 010-58933437;
办公厅受理办 010-58933774
通讯地址:北京市三里河路9号
邮政编码:100835
附件:甲级规划编制单位资质审核意见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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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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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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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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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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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建筑设计研究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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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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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甲级规划资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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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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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建苑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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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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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甲级规划资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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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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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通设计顾问工程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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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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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甲级规划资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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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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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经纬建筑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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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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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甲级规划资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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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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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建国际(深圳)设计顾问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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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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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甲级规划资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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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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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建筑设计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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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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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甲级规划资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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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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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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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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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甲级规划资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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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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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规划设计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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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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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甲级规划资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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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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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市规划设计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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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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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甲级规划资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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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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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弘都城市规划建筑设计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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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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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续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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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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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筑技术集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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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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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些技术骨干需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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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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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船第九设计研究院工程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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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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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些技术骨干需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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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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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建筑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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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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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些技术骨干需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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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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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南理工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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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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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职技术骨干数量不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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