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水运工地试验室备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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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号      ]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0-04-05

各在建重点公路水运工程项目建设办公室:
  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管理工作的意见》(厅质监字[2009]183号)(以下简称意见)的规定,省站不再负责对各工地试验室进行能力核验并发放临时资质的工作,工地试验室能力核验由项目业主按照《江西省工地试验室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要求进行核准、核准结果报省站备案。现将有关备案要求通知如下:
一、备案程序:
(一)试验检测机构(母体机构)授权设立工地试验室并填写“备案登记表”(附件1) ,由母体检测机构初审后报项目业主核准并填写工地试验室能力核验情况汇总表(附件2),对符合备案要求的工地试验室,由项目业主向省站提出书面备案申请;省站对通过备案的工地试验室出具“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备案通知书”(附件3)。
(二)、备案时需附以下证明材料:
1、工地试验室设立授权书(附件4);
2、工地试验室在岗人员学历、职称、检测证书复印件;
3、工地试验室授权负责人的聘用证明;
4、如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组建工地试验室的,应提供委托合同书复印件;
5、母体检测机构等级证书及计量证书复印件(如有)。
以上所有备案材料须同时附电子版报省站。
二、其它相关要求:
1、项目业主在申请工地试验室备案的同时须附工地试验室授权负责人备案登记表(附件5),省站对通过备案的工地试验室建立授权负责人专用信息库,加强监督检查,按照《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信用评价办法》的规定,对其从业情况进行全面的信用评价。
2、工地试验室授权负责人变更,需由母体试验检测机构提出申请,经项目业主同意后报省站备案。擅自离岗或同时任职于两家及以上工地试验室,均视为违规行为,按照《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信用评价办法》予以扣分。
3、通过备案的工地试验室,工地试验室印章由项目业主统一刻制、发放,省站不再发放。印章包含的基本信息为:母体试验检测机构名称+建设项目标段名称+工地试验室。
4、母体试验检测机构应加强对授权工地试验室的管理和指导,按要求配备工地试验室试验检测人员和仪器设备,并对工地试验室试验检测结果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省站将按照《意见》和《办法》的相关要求对各公路水运项目工地试验室进行监督。《意见》中明确规定的,严格执行《意见》,《意见》中无明确要求的内容,则执行《办法》。
各设区市质监站对其监督的公路水运项目可参照执行。

 附件1: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备案登记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