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旁站监理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旁站监理管理,进一步提高工程质量,依据《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浙江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条例》、《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水运工程施工监理规范》等法规、规范,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路、水运工程旁站监理是指监理人员对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中的隐蔽工程、重要工程部位、重要工序、工艺及有关试验实施的全过程现场察看监理。
第三条 本规定所指的隐蔽工程、重要工程部位、重要工序、工艺及有关试验主要包括:
(一)道路工程:软基处理(塑料排水板、粉喷桩、砂桩等),结构物台背回填,高边坡防护预应力锚索(杆),沥青混合料的拌和、摊铺,水泥混凝土路面的浇筑等;
(二)桥涵工程:预应力管桩、钢管桩、沉桩的打入,钻孔灌注桩钢筋笼安放,水下混凝土灌注,重要部位混凝土浇筑,预应力张拉、孔道压浆、预应力放张,大型构件安装等;
(三)隧道工程:管棚支护,防水层处理,锚杆安装等;
(四)港口工程:软基处理(塑料排水板、粉喷桩等),沉桩的打入,钻孔灌注桩钢筋笼安放,水下混凝土灌注,重要部位混凝土浇筑,预应力张拉、孔道压浆、预应力放张等;
(五)航道工程:软基处理(塑料排水板、粉喷桩等),钻孔灌注桩钢筋笼安放,水下混凝土灌注,船闸大体积砼浇筑,船闸闸门、阀门、启闭机和电气控制设备的安装,船闸钢结构安装;
(六)首个构件的施工过程;
(七)外委试验材料的取样、送样以及承包人的标准试验、工艺试验等;
(八)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试验过程;
(九)监理规范、监理合同中规定应旁站监理的其他内容。
第四条 公路、水运工程实施旁站监理的具体工程内容应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在招标文件(合同文件)中予以明确。
第五条 业主(或其代表)应根据第四条所确定的旁站监理具体工程内容,在施工监理招标文件(监理合同)中合理确定旁站监理人员的数量与服务时间。工程实施过程中需要增加旁站监理人员或延长服务时间的,应按合同规定增加相应的监理服务费。
第六条 监理单位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应根据施工监理招标文件有关旁站要求拟订旁站监理方案,驻地办在编制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时应进一步予以细化,制订合理可行的旁站监理细则,并建立和完善旁站监理管理制度,保证旁站监理的实施。旁站监理细则应当送业主(或其代表)和承包人。
第七条 旁站监理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方可上岗:
(一)已取得监理员及以上资格或试验检测人员资格;
(二)具有相关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经监理业务培训考试取得合格证书,并有一定的相关专业监理经历。
第八条 旁站监理人员的职权:
(一)熟悉相关的技术规范、操作规程、设计图纸、工程施工合同、监理合同;
(二)按时到达旁站现场,不得无故拖延。若有变化应提前告知承包人;
(三)坚守旁站岗位,全过程跟班监督承包人按规范施工、按规程操作,及时发现和处理旁站过程中出现的质量问题;
(四)做好旁站监理记录,并及时向专业监理工程师汇报旁站监理情况;
(五)在旁站项目工程质量检验报告单上签字;
(六)在软基处理、换填土及各类基础工程等隐蔽工程的计量单上签字。
第九条 承包人一般应提前一天将旁站监理申请送达或电话告知驻地办或其有关专业监理工程师。驻地办或其专业监理工程师接到申请后应及时告知承包人旁站监理人员的姓名和联系电话。旁站监理人员必须在预定时间前自行到达旁站现场,不得以任何理由延误。
第十条 旁站监理的主要工作内容:{Ky:PAGE}(一)检查承包人的施工或试验准备工作是否完成,施工设备、试验仪器是否齐备,使用材料是否经检验合格;
(二)承包人质检员是否在岗, 质检员、特殊工种人员是否持证上岗;
(三)施工全过程是否按照规范、规程、技术标准和批准的施工图纸、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有否出现质量或安全问题;
(四)试验人员是否持证上岗,试验全过程是否按照试验规程进行,有否出现异常情况;
(五)及时发现和处理旁站过程中出现的质量问题;
(六)如实做好旁站监理记录(表式见附件)。
第十一条 旁站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的,旁站监理人员应及时作出相应处理:
(一)当施工或操作过程出现异常情况时,应及时予以纠正或暂停作业,查明原因后再继续进行;若异常情况仍不消失,则应及时报告专业监理工程师并采取适当的应急措施;
(二)当发现承包人在施工、试验过程中有违反规范、规程的行为时,旁站监理人员有权责令承包人立即整改;
(三)当发现施工活动可能危害工程质量或安全时,应及时予以制止,并监督承包人立即纠正,情况严重的及时报告专业监理工程师;
(四)当发现存在重大工程质量或安全隐患时,应立即报告专业监理工程师;
(五)当发生工程质量或安全问题时,必须立即报告驻地办。
第十二条 旁站结束后,旁站监理人员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做好旁站监理记录并签字,旁站监理各种原始资料必须妥善保存。
承包人质检员应在旁站监理记录上签字认可。
旁站监理记录未经有关人员签认的,视为旁站无效,不得进入下一道工序。
第十三条 旁站监理记录的内容应包括:旁站监理项目名称,时间、工程地点、气候,旁站开始、结束时间,施工人员、原材料情况、设备状况,旁站经过,发现或发生的有关问题及处理措施。旁站监理记录资料包括照相、摄像等记录。
第十四条 旁站监理记录是专业监理工程师确认旁站监理项目质量的重要依据,也是确认隐蔽工程数量的主要依据之一。旁站监理记录应按有关规定要求整理、归档。
第十五条 旁站监理人员未到场时,一般旁站监理项目不应开始作业,承包人应及时与专业监理工程师取得联系,确认旁站监理人员到场时间。紧急情况下,承包人可向直接报告驻地监理工程师和业主(或其代表),在取得驻地监理工程师或业主(或其代表)的同意指令后开始作业。
第十六条 承包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旁站无效,不得进入下一道工序,并责令限期改正;造成损失的,自行承担责任:
(一)未提交旁站监理申请或擅自提前作业导致全部或部分作业过程旁站监理不到位的;
(二)不接受旁站监理人员监理指令的;
(三)不服从旁站人员或有关监理工程师发出的整改、停工指令的;
(四)承包人质检人员不到位的;
(五)无正当理由拒绝在旁站监理记录上签字的。
第十七条 省交通厅工程质量监督站和各市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应加强对旁站监理的监督,对于不按照本规定实施旁站监理的驻地办和监理人员,视情节轻重,可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年检不合格、作为不良记录载入监理单位或人员的信用档案 ,直至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附件: ----工程项目旁站监理记录表(通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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