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力验证规则
1.目的和范围
1.1 为了确保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英文缩写:CNAS)认可的有效性,保证CNAS
认可质量,CNAS 依据ISO/IEC 有关标准和指南、国际实验室认可合作组织(ILAC)和
亚太实验室认可合作组织(APLAC)的相关要求制定本规则。
1.2 本规则阐述了CNAS 能力验证的政策和要求。
1.3 本规则适用于CNAS 认可实验室(含能力验证计划提供者、标准物质/标准样品生产
者)和检查机构的活动。
2.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引用而成为本文件的条款。以下引用的文件,注明日期的,仅
引用的版本适用;未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的最新版本(包括任何修订)适用。
2.1 ISO/IEC 17011:2004《合格评定-认可机构通用要求》
2.2 ISO/IEC 指南43《利用实验室间比对的能力验证》(GB/T15483,IDT)
2.3 ISO13528:2005《利用实验室间比对的能力验证中的统计方法》
2.4 ISO/IEC 17025:2005《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CNAS/CL01,IDT)
2.5 ILAC-P9:2005《参加国家和国际能力验证活动的政策》
2.6 ILAC-G13《能力验证计划提供者的能力要求指南》(CNAS/CL03,IDT)
2.7 ILAC-G22:2004《应用能力验证作为对检测能力认可的手段》
2.8 APLAC MR001《建立和保持APLAC 多边互认协议的程序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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