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关于组织2013年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人员考试工作的通知
添加时间:2013-03-18访问次数:
黑龙江省于2013年6月22-23日组织2013年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人员考试。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报考条件 省内从事试验检测工作人员和试验检测机构的试验人员均可报名,但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遵纪守法,遵守试验检测工作职业道德; (二)身体健康,能胜任试验检测工作; (三)申请检测员的考生应具有高中或中专以上文化程度且具有2年以上所申请专业的工程技术工作经历,或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 (四)申请检测工程师的考生应满足下列工程专业学历要求并具有所申请专业的工程技术工作经历: 1. 获博士学位当年。 2.获硕士学位后,从事工程技术工作满2年。 3.大学本科毕业后,从事工程技术工作满5年。 4.大学专科毕业后,从事工程技术工作满7年。 5.工作后取得大学本科学历,从事工程技术工作满6年。 6.工作后取得大学专科学历,从事工程技术工作满8年。 7.中专毕业后,从事工程技术工作满12年。 2011年度过渡考试的单科有效成绩、2012年度考试的单科有效成绩在本次考试中有效。 自2013年开始,考生取得的单科成绩仅当年当次考试有效。 二、网上报名时间: 报名时间2013.3.18~2013.4.19 三、报名方式 1.登录交通运输部工程质量监督局网站(http://zjz.moc.gov.cn/rwqss/index.html)按规定如实、准确登录本人报考信息,上传照片,并打印报名表。并于3月25日至4月10日将报名表与本人身份证、学历证原件及清晰的复印件送至现场确认受理地点。 2.考生对个人材料真实性负责。申请表须经考生所在单位或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审核盖章并签署意见。审核单位对材料真实性负审核责任。 3.考生申报材料应由其所在单位统一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现场确认审查。 四、其它事项 1.有关具体情况请查询交通运输部工程质量监督局网站(http://zjz.moc.gov.cn/rwqss/index.html)和黑龙江省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站网站(http://www.hljglzhj.gov.cn). 2.报名表各项信息必须填写准确、附件齐全,并由本人签字,否则将可能导致审核不通过。 3.通过审核的考生,可于2013.5.15~2013.6.21到报名网站打印准考证。 五、现场确认地址 黑龙江省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站现场确认地点:黑龙江工程学院(哈尔滨市红旗大街999号)专家公寓200房间 电话:0451-82762691 黑龙江省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站 哈尔滨市道外区江畔路116号 电话:0451—88927720 附件1 2013年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人员过渡考试时间表(黑龙江考区) 附件2 考生须知 附件3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 附件1:
附件2: 考 生 须 知 一、在考试前30分钟,凭准考证和身份证进入考场,在《考场签到表》上签字确认后,对号入座。将准考证和身份证放在桌面左上角。 二、开始考试后60分钟内,不得交卷退场;开始考试30分钟后,迟到人员不得入场。 三、只准带钢笔、签字笔、2B铅笔、橡皮、铅笔刀、圆珠笔和电子计算器(免套、非立式、无存储功能)进入考场;采用答题卡作答的必须用2B铅笔。开考后考生不得传递任何物品,有问题向监考人员举手示意。 四、不得携带电子记事本、寻呼机、移动电话等通讯设备进入考场,已带的要切断电源,并与其他物品一同存放在指定位置,不得带至座位。考试中若发现携带的移动电话处于开启状态,则视为作弊。 五、考试铃响后开始答题,答题前首先应认真阅读答题卡上的填涂说明,在答题卡、答题纸规定的位置上准确填写(填涂)本人所在地区、姓名、身份证号和准考证号等个人信息。在填涂答题卡上的准考证号码时,所涂的准考证的阿拉伯数字必须与所写的准考证的阿拉伯数字一一相对应。在答题纸上答题不得超过装订线,不得在答题区做任何标记、标注姓名等,否则试卷作废。 六、考生按常规理解答题,监考人员不负责解释试题,如遇试卷分发错误,页码序号不对、字迹模糊和答题卡有折皱、污点等问题,可举手询问。 七、考试规定需在答题纸上作答的,一律使用蓝、黑色墨水钢笔、签字笔或圆珠笔,不得自行涂改答题纸上印好的题号。字迹要清楚、工整,如因字迹潦草无法识别影响成绩的后果自负。 八、必须保持考场安静,不许交头接耳、左顾右盼;考场内禁止吸烟。 九、考生须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答卷,考试结束铃响,立即停止答卷,并将试卷反面向上放在桌面上,经监考人员核实后,在《考生签到表》上签字确认后,方可离开考场。交卷后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 十、考生提前交卷的须将试卷、答题纸、答题卡交由监考人员保管,在《考生签到表》上签字确认后,方可离开考场。严禁将试卷、答题纸、答题卡及草稿纸带出考场。 十一、考生应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接受监考人员的监督和检查。不得无理取闹,不得辱骂、威胁、报复考试工作人员。 附件3: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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