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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公共基础考试考点整理(6)
添加时间:2019-04-30访问次数: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四、关于标准的监督管理规定

第32条规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法定职责,

对标准的制定进行指导和监督,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


第33条规定 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标准制定、实施过程中出现争议的,由国务院

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协商,协商不成的,由国务院标准化协调机制解决。


第34条规定 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

部门未依照本法規定对标准进行编号、复审或者备案的,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

应当要求其说明情况,井限期改正。


第41条规定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未依照本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对制定强制性国

家标准的项目予以述,制定的标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规定,或者未按照本法规定对标准进行编号、复审或者子以备案的,应当及时改正:

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可以依法给子处分。


第42条规定 社会团体、企业未按照本法规定对团体标准或者企业标准进行编号的,由

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期不改正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

管部门撤销相关标准编号,并在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上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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