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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22号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公路工程造价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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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厅职字﹝2014﹞22号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公路工程造价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天津市、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

为使公路工程造价人员的职业能力和素质适应公路建设新标准、新规范、新技术和新工艺的发展要求,根据国家对职业资格制度和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规定精神,交通运输部职业资格中心决定开展公路工程造价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继续教育对象

取得公路工程造价人员资格证书(含甲、乙级,以下简称资格证书),从事公路工程造价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继续教育学时

公路工程造价人员继续教育周期为2年(从取得资格证书的次年1月1日起计算),每一周期内,公路工程造价人员应当完成不少于40学时必修课和20学时选修课的继续教育。未按规定完成继续教育者,应当补充完成每一年度不少于20学时必修课和10学时选修课的继续教育。

2013年底前取得资格证书者的继续教育周期从2014年1月1日起计算,应当在2015年12月31日前完成规定学时的继续教育。

三、继续教育内容

必修课继续教育的主要内容为:与公路工程造价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公路工程造价人员职业道德教育,公路工程造价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公路工程造价案例分析,其他有关知识。

选修课继续教育内容由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机构根据本地公路工程造价工作特点确定。选修课继续教育计划和内容应当于组织实施前1个月报备交通运输部职业资格中心。

四、继续教育形式

必修课继续教育采取网络教学形式,按照交通职业资格网(www.jtzyzg.org.cn)“公路工程造价人员网络教育系统”(以下简称网络教育系统)记录的时间计算学时。网络教育系统开通后(具体时间另行通知),2010年(含)以后取得资格证书者凭身份证号码和初始密码即可进入网络教育系统;其他人员在网上提交个人信息后方可进入网络教育系统(详见网络教育系统使用说明)。

选修课继续教育可以采取集中面授或者网络教学等形式,原则上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机构确定。

五、其他有关事项

(一)公路工程造价人员按规定完成继续教育是进行注册和资格证书复查检验的必要条件。交通运输部职业资格中心根据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要求建立全国公路工程造价人员信用档案,该信用档案主要包括公路工程造价人员的基本信息、资格证书的有效性、继续教育完成情况等。全国公路工程造价人员信用档案将面向社会提供服务并纳入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体系。

(二)资格证书遗失者,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经本人聘用单位工商(法人)注册所在地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机构审查后,向交通运输部职业资格中心申请补发。

1.资格证书补发登记表(见附件1,可从交通职业资格网下载);

2.在公众媒体上声明资格证书作废的相关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3.继续教育合格证明。

上述材料的原件审查后退回,资格证书补发登记表和在公众媒体上声明资格证书作废的相关证明复印件均分别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机构和交通运输部职业资格中心留存。

(三)变更从业单位者,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经本人聘用单位工商(法人)注册所在地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机构审查后,向交通运输部职业资格中心申请变更信用档案中的个人基本信息。

1.变更从业单位信息申请表(见附件2和附件3,可从交通职业资格网下载);

2.资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3.与新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本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出具的相关任职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4.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文件或者原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出具的相关离职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5.继续教育合格证明。

上述材料的原件审查后退回,变更从业单位信息申请表和所有复印件分别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机构和交通运输部职业资格中心留存。

六、联系方式

联 系 人:交通运输部职业资格中心公路职业资格处 李迪斯

联系电话: 010-65299033

传 真: 010-65299043

通讯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惠新里甲240号通联大厦5层

邮政编码:100029

 

附件: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印章)

2014年1月27日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交通)工程定额(造价管理)站(局)、交通运输职业资格工作专门机构,天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部路网监测与应急处置中心,部公路局。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2014年1月2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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