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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建设部建监【1996】488号文件《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试验室管理规定〉的通知》和吉林省建设厅吉建质字【1996】21号文件,吉建质字【1999】2号文件精神,结合长春市具体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根据吉林省建设厅对我市一、二级试验室资质的重新审定,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对三级试验室的资质审查结果,我市建企一级试验室十四个;市政一级试验室一个;构件一级试验室一个;予拌砼合格试验室三个;建企二级试验室九个,其中暂定建企三级试验室三个;构件二级试验室二个;建企三级试验室四个,共计三十四个。现将名单予以颁布(附后)。
资质等级证书从颁发日起有效期四年。
二、各级试验室要按确定的业务范围从事试验工作。市区一级对外试验室可承揽本单位及其它单位所委托的试验任务。各县、区试验室(包括暂定二级)可承担本地的试验任务。
各级试验室不得越级承接试验任务,不得挂靠承接试验任务和出具试验报告,未取得资质的试验室一律不得承担试验任务,所出具的试验报告一律无效。
三、从99年起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制度,即在建设单位或监理人员见证下,由施工人员在现场做到按规范要求取样,送至试验室进行试验。目前应对结构用钢筋及焊接试件,混凝土试块,砌筑砂浆试块,水泥、红砖及防水材料等项目,实行有见证取样及送检。
每项工程的取样及送检见证人,由该工程的建设单位书面授权,委派现场的甲方代表及监理人员1-2名担任。
见证人应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并经过培训,持证上岗,在质量监督站登记工程时,同时登记备案(另附细则)。见证人及送检单位对试样的代表性,真实性负有法定责任。试验室在接受委托试验任务时,须有见证人签字的送检委托单,该委托单连同其它原始资料由试验室一并存挡。
四、加强试验报告管理:
试验室对出具的试验报告结论负有法定责任。试验报告必须实事求是,数据和结论准确、可靠,不得涂改,必须有试验员、审核员和技术负责人签字。
试验室必须单独建立不合格试验项目台帐,出现不合格项目时,应及时向企业主管领导、现场见证员和质量监督站报告。其中影响结构安全的建材应在24小时内报告。
试验委托单、原始记录、试验报告单等原始资料必须齐全,不准抽抽撤,必须按专业分类建立台帐,并统一编号,相互衔接,一并存档,保存至工程竣工后3-4年。
提倡推行试验工作微机管理,经准用后微机打印的试验报告也需由技术负责人签(字)发。
因试验室工作差错而造成损失的,要追究有关人员和试验单位的责任。
对有制造、提供假试样,无样试验,超越业务范围出具试验报告,伪造、涂改、抽撤(不合格)试验(报告)、单据等弄虚作假行为的,要按照《吉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对责任人进行处罚。对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加强试验人员队伍管理:
从事建筑工程各项试验工作的专职试验人员,必须经过培训,持岗位合格证书上岗。各试验室要保持试验人员的相对稳定。备试验室正常工作时的技术人员配备不得低于相应资质标准的要求。主要技术质量负责人员的变动应征得有关管理部门的同意,试验人员在取得上岗资格后必须到质监站备案,如有变动需及时报告。
六、各建筑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负责对本企业试验工作的监督管理:
每个单位工程的各项试验原则上均应委托同一试验单位。取送检试样的批次、数量,应满足施工验收规范的规定,以确保施工技术资料的连续性完整性。
建筑施工企业在施工现场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做好试件的取样、存放和养护工作。
七、争议处理:
试验室出具的试验报告,是工程竣工资料的重要组成部分。当建设单位或取样见证员对施工企业试验室出具的试验报告有异议时,应委托法定检测机构进行抽检。如抽检结果与企业试验室报告相符,抽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反之由施工企业承担。
八、各试验室应具备与承担试验项目、参数等相适应的工作环境、设备、仪器等条件,设备仪器的性能和精确度应满足标准要求。达不到要求的应及时检定和更新。全部测试工作应满足国家《计量法》的要求。
九、试验项目的取费标准一律按省财政厅和省物价局联合发布的吉省价收函<1997>83号文件的收费标准执行,不准随意降低取费标准,如发现不正当竞争并降低试验质量的行为,将严肃处理。
十、要加强对试验室工作的管理,由长春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对全市从事对工程质量检验提供数据的试验室的管理工作,由市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中心进行业务指导。每年要配合省建设厅对试验室资质等级进行年检,实行动态管理。平时要不定期的进行抽检和监督指导。
对执行本规则好的试验室要予以表彰,对执行本规则不利和有违反本规则行为的试验室将视情节予以处罚。处罚办法将按照《吉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给予罚款、停业整顿,建议降低资质、取消资质,造成后果的需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