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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河南省通信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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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08-03-08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通信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确保通信工程质量,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信息产业部通信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结合河南省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凡在本省境内从事通信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通信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机构,必须遵守本实施细则。
    本实施细则所称通信工程,是指一个单项工程投资额在50万元及以上的公用电信网、专用电信网和广播电视传输网工程。
    第三条
    河南省通信管理局负责河南省境内通信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受河南省通信管理局委托,河南省通信工程质量监督中心(以下简称省通信工程质量监督中心)依法对通信工程质量进行监督。
    第四条
    凡在河南省境内从事通信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系统集成、用户管线建设、监理等单位及其人员,必须遵守通信建设市场管理有关规定,依法对通信工程质量负责,并依照本实施细则接受质量监督,不得拒绝或者阻碍通信工程质量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第五条
    国家重点通信工程和省际通信工程,由信息产业部通信工程定额质量监督中心(以下简称部质监中心)负责质量监督,受部质监中心委托,省通信工程质量监督中心可以承担其中位于河南省境内的通信工程建设质量监督任务。
    第六条
    未办理质量监督申报手续或竣工验收备案手续的通信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利对本省通信工程的质量事故、质量缺陷检举、控告和投诉。

    第二章质量监督内容


    第八条
    通信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主要内容是对参与通信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单位(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系统集成、用户管线建设、监理等)及人员的质量行为以及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受理单位或个人有关工程质量的检举、控告和投诉。具体内容如下:
    (一)对建设单位相关质量行为进行监督。
    建设单位的质量行为包括:
    1、严格执行基建程序,特别是坚持先勘察设计,后施工的原则。设计文件未经会审和正式批准,不得使用;
    2、不得将工程发包给无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不得把工程肢解发包;
    3、必须依法对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采购与工程有关的主要设备、主要器材进行招投标;
    4、严格执行通信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工程规范和合同管理等,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工期;
    5、必须向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提供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原始资料必须真实、准确、齐全;
    6、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使用不合格的设备、材料,降低工程质量;
    7、开工前,必须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按时交纳工程质量监督费和定额编制管理费;
    8、施工中,建设单位应及时了解掌握工程进展情况,对影响工程质量、进度等问题,应及时向施工、监理等单位提出具体要求意见。
    9、建设单位应严格按工程进度拨款,以保证工程顺利进行;
    10、不允许对发生的重大通信工程质量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报告期;
    11、组织工程验收前十五个工作日内,应将工程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等有关资料书面报告省通信工程质量监督中心;
    12、工程资料必须反映工程全过程的实际情况;
    13、必须按时向省通信工程质量监督中心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14、遵守与通信工程有关的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质量行为。
    (二)对勘察设计、施工、系统集成、用户管线建设、监理等单位的相关质量行为进行监督。
    1、勘察设计、系统集成(设计)、用户管线建设(设计)等单位的质量行为包括:
    (1)必须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不得超越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或者以其他单位名义承揽工程,不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
    (2)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
    (3)从业人员应取得相关资格,做到持证上岗,主要项目负责人执业资格证书应与承担的任务相符;
    (4)应建立健全工程设计的质量保证体系,落实质量责任制,严格按通信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设计文件应准确并达到国家规定的设计深度,设备、材料应注明规格、性能,不得指定厂商,设计(含图纸)及其变更,设计人员签字盖章等手续应齐全,并对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
    (5)设计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施工前,向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说明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意图,解释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
    (6)施工中,当设计与现场实际情况不符时,设计人员应深入施工现场,分析原因,采取措施,做出修改方案。
    (7)设计单位应参加工程验收;
    (8)设计单位应参与工程质量事故分析,并对因设计造成的质量事故,提出相应的技术处理方案;
    (9)遵守与通信工程有关的其它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质量行为。
    2、施工、系统集成(施工)、用户管线建设(施工)等单位的质量行为包括:
    (1)必须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施工业务。不得超越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或者以其他单位名义承揽工程,不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
    (2)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
    (3)从业人员应取得相关资格,做到持证上岗;
    (4)应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落实质量安全责任制,确定工程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现场施工管理负责人、质量安全负责人,主要负责人执业资格证书应与承担的任务相符;
    (5)应编制施工质量计划或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经批准后抄报省通信工程质量监督中心,并认真贯彻执行;
    (6)对用于工程中的设备、材料进行检验,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设备、材料不得使用;
    (7)施工单位及其人员必须按设计文件和施工规范施工,严格执行通信工程强制性标准,不得擅自修改设计,不得偷工减料。发现设计有误或不合理,应及时向建设单位提出意见和建议;
    (8)严格工序管理,隐蔽工程施工前应通知建设(或监理)等单位,对影响工程质量,特别重要的隐蔽工程的关键部位,应通知质监单位;
    (9)应按有关规定进行各种检测,对施工中出现的质量事故按要求及时、如实上报和认真处理;
    (10)编写工程竣工技术资料,全面反映工程实际情况;
    (11)对工程施工质量、安全(人员、设备)负责,对质量问题负责返修;
    (12)遵守与通信工程有关的其它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质量行为。
    3、监理单位的质量行为包括:
    (1)必须取得通信监理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监理业务。不得超越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或者以其他单位名义承揽工程,不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
    (2)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
    (3)应建立质量保证体系,落实质量安全责任制;
    (4)从业人员应取得相关资格,做到持证上岗,主要负责人执业资格证书应与承担的任务相符;
    (5)监理单位制定监理规划,应按监理规划及监理细则实施监理,必须严格执行通信工程强制性标准,通信工程必须按强制性标准进行监理,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6)应对工程设计、施工、系统集成、用户管线建设等单位的资质进行审核;
    (7)审核设备、材料的清单和合格证及其规格、质量,不合格设备、材料不允许使用;
    (8)审查施工质量计划或者施工组织设计或者施工方案,检查工程进度和施工质量,现场监理应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隐蔽工程及时进行旁站监理和验收签证;
    (9)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监理原则,严格控制工程投资,不得用任何不正当的手段,降低工程质量,损害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合理合法的正当权益;
    (10)应及时督促、配合责任单位调查处理工程质量事故;
    (11)组织工程预验收,签署监理意见,参加竣工验收;
    (12)建立、健全完善的监理资料:包括监理委托书、监理规划、监理细则、监理日志、监理通知及回复、监理周(月)报、监理总结等;
    (13)遵守与通信工程建设有关的其它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质量行为。
    (三)对各参建单位的资质及其人员的资格进行监督。
    (四)对参建单位执行通信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
    (五)对工程实体质量进行抽查。
    (六)受理单位或者个人有关通信工程质量的检举、控告和投诉。
    (七)对违反质量监督法规的行为,提出处罚意见,报经省通信管理局批准后,进行处罚。

    第三章质量监督机构的职责


    第九条
    通信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应依据国家和信息产业部发布的有关法律、法规及通信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
    第十条
    省通信工程质量监督中心受河南省通信管理局委托,负责本省通信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分支机构或派出人员,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国家和信息产业部发布的有关通信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及通信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二)负责本省境内通信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及国家重点、跨省通信工程在本省境内的具体监督工作;
    (三)受省通信管理局委托,对本省通信建设市场进行监督。对参与通信工程建设的各方主体的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进行核查;
    (四)监督通信工程验收,核查工程相关文件,受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出具《通信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五)收集、分析通信工程质量状况,总结质量监督经验,制定措施,强化通信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六)根据省通信管理局的委托,开展通信工程执法检查和通信工程质量检查,参与通信工程重大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七)参与通信工程省局级优质工程和优秀设计评审;
    (八)参与通信工程建设人员的培训工作;
    (九)对本省境内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通信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等行为依法进行检查,提出查处意见,报省通信管理局处理;
    (十)完成河南省通信管理局委托的其它工作。
    第十一条
    省通信工程质量监督中心在履行质量监督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监督工程的参建单位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
    有关文件和资料包括:单位和人员的资质(资格)证书、工程的立项文件、勘察设计合同、设计文件、设计会审和批复文件、工程招投标文件、工程施工承包合同、施工资料、设备材料采购合同和合格证、工程原始记录、工程竣工技术资料、监理合同、监理资料、工程各项测试资料、竣工报告、工程质量文件、验收报告及其他资料。
    (二)进入被监督工程的施工现场和有关场所进行检查、检测、拍照、录像;
    (三)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缺陷,可以责令改正;
    (四)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情况,并取得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
    省通信工程质量监督中心、质量监督工程师和质量监督员资格应当按信息产业部的有关规定,经考核认定后方可实施通信工程质量监督。
    第十三条
    省通信工程质量监督中心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工程质量监督费和定额编制管理费。建设单位应在工程竣工验收报备时向省通信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缴纳工程质量监督费和定额编制管理费。
    发生通信工程质量事故需要省通信工程质量监督中心进行调查和处理时,所发生的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第十四条
    省通信工程质量监督中心在履行质量监督职责时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省通信工程质量监督中心和质量监督人员进行监督,有权对其违法、失职行为向河南省通信管理局检举、控告、投诉。

    第四章质量监督工作程序


    第十五条
    通信工程质量监督一般以单项工程为单位,按开工前、施工中和竣工后三个阶段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工程开工前的质量监督工作程序:
    (一)建设单位应在工程开工前的7日以前向省通信工程质量监督中心办理质量监督申报手续,其中,国家重点通信工程、跨省通信工程应向部质监中心申报,同时抄送省通信工程质量监督中心;本省通信工程应向省通信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申报。
    (二)建设单位办理质量监督申报手续,应填写《通信工程质量监督申报表》(见附表一),并提供以下资料:
    1、项目立项批准文件;
    2、施工图设计审查批准文件;
    3、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系统集成、用户管线建设、监理等与工程相关单位的资质等级证书(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及其工程项目负责人资格证书(复印件)、通信联络方式;
    4、设备、材料生产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中标通知书及合同(复印件);
    5、参建单位为外省注册的,其在河南省境内承揽工程或业务的,须提供河南省通信管理局核准备案登记的有关资料;
    6、其他相关文件。
    (三)省通信工程质量监督中心受理申报后,应在5日内确定负责该项工程的质量监督人员,并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通信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针对不同专业工程的特点,制定质量监督工作方案,明确质量监督的具体内容和监督方式,做出实施监督的计划安排,并将《通信工程质量监督通知书》(见附表二)通知建设单位。
    第十七条
    工程施工中的质量监督工作程序:
    (一)工程项目开工后,质量监督工程师和质量监督员应根据质量监督工作方案检查、抽查、监督通信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质量行为。内容包括:
    1、检查施工现场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资质和有关人员的资格;检查勘察设计、施工、系统集成、用户管线建设、监理等与工程相关单位质量保证体系和质量责任制落实情况;检查建设工程从立项、勘察设计、设备材料采购、施工、验收全过程的质量行为和有关质量文件、技术资料是否齐全并符合规定;
    2、抽查涉及通信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内容的相关实体质量;对可能影响通信质量、设备安全、使用寿命的薄弱环节进行现场实际抽查。
    (二)质量监督工程师或质量监督员在质量监督过程中发现问题应填写《通信工程质量监督检查记录表》(见附表三),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建设单位及有关责任单位,责令其改正。
    第十八条
    工程竣工后的质量监督工作程序:
    (一)收到建设单位组织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后,省通信工程质量监督中心在十五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并确定派员参加竣工验收会议。监督建设单位组织的工程竣工验收组织形式、验收程序以及在验收过程中提供的有关资料和形成的质量评定文件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实体质量是否存有严重缺陷,工程质量是否符合通信工程验收标准。
    (二)建设单位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15日内到省通信工程质量监督中心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并提交《通信工程验收备案表》(见附表四),及工程验收报告和验收证书,同时交纳工程质量监督费和定额编制管理费。
    (三)省通信工程质量监督中心应在收到建设单位《通信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等材料后15日内向省通信管理局报送《通信工程质量监督报告》(见附表五),并抄送建设单位。报告中应包括工程竣工验收和质量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历次抽查该工程发现的问题和处理情况、对该工程质量监督的结论意见以及该工程是否具备备案条件等内容;如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令停止使用,由建设单位组织整改后重新组织验收和办理备案手续。
    第十九条
    通信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后,建设单位必须在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将事故的简要情况向河南省通信管理局或省通信工程质量监督中心报告。

    第五章罚则

    第二十条
    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的,依照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及规章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
    抢险救灾通信工程,不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河南省通信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附表一

    通信工程质量监督申报表


    河南省通信工程质量监督中心:


    工程设计文件业经
    组织


    审查,并以
    字()号文批准。其工程概况如下: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负责人联系电话
    建设单位
    设计单位
    施工单位
    监理单位
    开工日期竣工日期







    现按《通信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的要求,申报办理监督手续。

    申报单位:
    (公章)


    附表二

    通信工程质量监督通知书


    工程质量监督申报书收悉,现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程由
    进行监督(监督申报号:  ),监督负责人为:
    ,联系电话:。

    二、本工程监督方式及具体事项如下:

    我中心开户银行
    单位名称

    开户银行

    帐号

    银行地址

    邮编

    监督单位 (公章)


    年 月 日


    附表三

    通信工程质量监督检查记录表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检查时间监督申报号
    存在问题
    责任方处理结果

    结论



    质量监督人:
    责任方负责人:

    附表四

    通信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河南省通信工程质量监督中心:

    工程已组织竣工验收,现将工程验收情况概述如下: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开工日期竣工日期监督申报号
    负责人联系电话
    建设单位
    设计单位
    施工单位
    监理单位
    验收组织形式程序概





    建设单位:
    (公章)


    备案意




    (公章)


    备案管理部门负责人

    经办人


    日期


    附表五
    通信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工程由我中心实施质量监督,现将对该工程的质监情况报告如下: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开工日期竣工日期监督申报号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
    设计单位监理单位
    工程概况
    抽查情





    竣工验收



    结论


    监督工程师:(签字)
    监督单位:
    (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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