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佛山市干线公路网工程质量监督实施要点》的批复佛交[2004]249 号
市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
你站《关于上报<佛山市干线公路网工程质量监督实施要点>的请示》(佛交监[2004]120 号)已悉。经研究,同意由你站将《佛山市干线公路网工程质量监督实施要点》下发实施。请在实施过程中注意结合实际情况收集各方面反馈意见,以便必要时对实施要点进行调整。
佛山市交通局
二○○四年九月二十七日
根据佛山市干线公路网的具体情况,按照《佛山市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实施办法》(附件1)的要求,制定本实施要点。
一、监督宗旨:监、帮、促
1、监—按设计及规范要求,遵循客观公正、注重实效的原则,依法对工程质量进行严格监督。
2、帮—利用监督站的技术管理优势帮助各参建单位(包括建设、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监控等单位)协调、理顺关系,提供技术信息与服务。
3、促—通过监帮结合,敦促各参建单位全面提高质量意识,建立健全质量管理制度,完善基建程序和质量保证体系,规范质量行为,促进质量管理水平和实体工程质量的不断提高。
二、质量管理制度
1、质量管理体制:政府监督、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负责、社会监理、企业自检,即工程质量实行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负总责,监理单位和试验检测单位控制,勘察设计、施工单位保证,政府监督相结合的质量管理体制。
2、质量管理责任:各参建单位及其人员依法、依合同对其所从事的工作和工程质量负相应责任,即“谁建设、谁勘察设计、谁施工、谁监理、谁试验检测,谁负责”,严格执行广东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责任制和质量事故责任追究制度。质监站代表政府对工程质量负监管责任,即(工程质量)政府监督不改变、不减少、不免除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试验检测单位及其人员的质量责任。
三、监督内容及流程(见附件1 中工程质量监督流程图)
四、工程各阶段的质量管理
1、开工前:
① 要求建设单位按《工程质量监督申请呈报资料明细》(附件2),向质监站提交相关资料并办理监督手续;
② 要求各参建单位完善质量保证体系,建立健全各项质量管理制度;落实质量责任制,按粤交基[2002]766 号文(附件3)由建设单位组织上报各参建单位的质量责任承诺书;
③ 要求监理、施工单位按佛交监[2004]10 号文(附件4)、公监字[1997]162 号文(附件5)建立工地试验室,并向质监站申请考核,以取得试验室临时资质(无资质试验室出具的试验检测报告仅供参考,不得进入竣工文件档案);
④ 要求按佛交监[2004]15 号文(附件6)上报 “工程划分及检验表”,即各参建单位在熟悉施工技术规范、招标文件、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及施工图纸的基础上,由施工单位按项目划分单位、分部、分项工程,推算工程数量(含原材料),根据检测频率计算需要检测的数量,填报“工程划分及检验表”,上报监理单位审查;监理单位在确认无误后,添加监理单位抽检数量,由建设单位汇总上报质监站核准;
⑤ 使用商品砼及预制构件的项目须按佛交[2004]240 号文(附件7)要求进行质量管理。
⑥ 要求各参建单位按施工、监理规范的要求落实开工前的各项质量措施,并加强人员内部培训,提高人员专业素质;
⑦ 质监站在第一次工地会议上下达项目《监督计划书》,对各参建单位提出相关要求,明确监督抽检的项目和频率。
2、施工实施阶段:
① 质监站对承包人的履约情况(配合建设单位)进行核查,重点对其质量保证体系的建立及运行情况、人员到位及其素质情况进行核查。
② 质监站按佛交监[2004]19 号文(附件8)、粤交基[2002]1040 号文(附件9)在施工前期和施工中对现场监理进行考核。
③ 质监站对监理、施工单位的试验室进行抽查考核,包括人员、仪器设备、场地环境、试验检测记录与报告、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与运行情况、实操等;必要时组织试验室间的比对试验。
④ 要求施工单位在各分项工程开工前编制专项作业指导书(须经建设、监理单位的书面同意后方可实施);对主要分项工程或关键工序进行试验性(段)施工;按规范要求进行100%的自检,其中5%~10%的试验须在有计量认证CMA 资质和交通建设工程试验检测资质的单位进行,且送检过程必须严格执行佛交监[2004]12 号文(附件10)。要求监理单位按照“平行、独立”的原则,做好20%的监理抽检试验和各分项工程的验收工作;
⑤ 质监站对质量行为、实体工程质量采取巡视、随机抽查、验收检测等方式进行监督检查,重点针对质量管理的薄弱环节和涉及结构强度及稳定性的重要质量指标等。主要分项(重点)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应通知质监站组织进行验收检测,以提高工程质量的保证度。在检查(测)结束后的5~10 个工作日内发出监督检查纪要或检测结果通知;现场监督抽查(必要时)当场下发《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现场监督抽查意见通知书》(附件11)。质监站出具的检测数据,是项目的最终数据;有关单位若有异议时,可向省质监站提出鉴定申请。
要求各参建单位根据质监站下发的质量文件,对不满足设计、规范要求的部位(分项工程)进行返工处理,并在处理后提交返工前、中、后的图片资料及返工后的试验检测资料。
⑥ 质监站在施工过程中不定期对施工、监理单位的内业资料进行检查,要求其资料能完整、真实、及时的反映工程实体质量;要求建设、监理单位对资料不全的工程不予计量与支付;桥梁工程必须按照佛交监
[2004]11 号文(附件12)的要求设置永久观测系统。
3、完工后
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应按佛交转[2004]136 号文(附件13)的有关规定及时申请交工验收检测,质监站在收到申请书并确认工程已具备交工验收条件后,在5 个工作日内组织对工程进行交工检测(含成桥荷载试验),检测结束后,在10-20 个工作日内出具交工验收检测报告。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在向质监站提交竣工检测鉴定申请书前提交《项目建设(工程)档案验收合格证书》,质监站收到申请书后10
个工作日内对工程质量进行全面核查并发出检查通知,建设单位必须按检查通知要求进行处理,并在规定时间内将处理情况反馈给质监站,质监站在收到书面反馈资料并确认处理效果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后,依据《佛山市交通工程质量等级评定(内部)实施办法》(附件14)对工程质量予以评定,在15 个工作日内出具工程质量鉴定报告和质量监督工作报告。
4、质监站参与项目质量事故和质量投诉、举报的调查处理,仲裁质量争端。
五、施工过程中的监督抽检及验收检测要目
各主要(重点)分项工程在施工单位自检和监理单位抽检均合格后,由质监站组织进行验收检测,合格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的施工;检测不合格者,须无条件返工。
1、原材料:不定期进行监督抽检。
2、重点分项工程
袋装砂井
在施工过程中对袋装砂井的灌砂率、砂垫层厚度等进行检查,在完工后采用“冲水拔袋”的方法对其长度进行验收检测。
水泥搅拌桩
在施工过程中对其水灰比、水泥用量等进行检查,在工程完工后采用“钻芯法”对其桩身质量、采用静载对复合地基承载力进行验收检测。
预制管桩
工程完工后采用“低应变”对其完整性、采用“高应变”对其承载力进行验收检测。
路基土(砂)方工程
在施工过程中对其压实度等重要指标进行抽查;在完工后对其压实度、弯沉等指标进行验收检测。
路面基层
在施工过程中对其强度、密实度进行抽查;在完工后对其密实度、弯沉等指标进行验收检测。
沥青路面
在施工过程中对沥青原材料及其混合料进行抽样试验,完工后对实体工程的密实度、厚度、弯沉、平整度、抗滑能力等指标进行验收检测。
桥梁工程
桩基采用“低应变、超声波法”检测桩身完整性;采用“高应变”和“静载法”检测桩基承载力;采用“钻芯法”检测桩身完整性和桩底支承情况。成桥后采用“荷载试验”进行桥梁承载能力试验。在施工过程中不定期对混凝土强度、几何尺寸、外观等进行抽检。详细要求见佛交监[2004]33 号文(附件15)、佛交监[2004]102 号文(附件16)。
六、质监站内部管理
1、监督管理
认真履行工程质量监督职责,建立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和监督工作机制,加强对质监人员的监督管理和业务培训,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和工作效率;建立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报告、通报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向市交通局、省质监站及建设单位报告或通报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情况;质量监督工作实行公开办事制度和服务承诺;质监人员挂牌上岗;质监人员须忠于职守,秉公执法,清正廉洁,热情服务,与被监督事项有利害关系的,须主动回避,须熟悉工程质量监督业务,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为加强监督管理力度,质监站将实行“质监人员满意度调查”制度,将调查结果作为对质监人员年度考核评定的内容之一。
质监站不按规定履行质量监督职责,或因监督工作失误造成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由市交通局或上级交通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依据相关条例或法规予以处理。
2、检测管理
为规范我市试验检测市场,提高试验检测机构的整体素质,确保试验检测工作的科学性和公正性,为控制工程质量提供科学依据,各检测部门必须严格执行佛交监[2004]22 号文(附件17)。佛山市公路桥梁工程监测站为质监站委托进行工程验收(交工)检测的试验检测机构。为确保试验检测工作的客观、科学准确、公正和廉洁,进一步提高试验检测的服务质量,要求按佛交监[2004]58 号文(附件18)、及对应制定的佛交监[2004]147 号文(附件19)进行检测服务。建设单位应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加强对试验检测单位的监督管理,督促监理单位加强现场检测时的旁站管理,并及时将有关情况反馈给质监站或上级主管部门。
对检测过程中出现严重偏差等质量或廉政问题,按章依法予以处理。
3、各参建单位或个人均有权对质监站及其质监人员进行监督,对其违法乱纪行为有权向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控告、检举。
七、附则
1、质监站拟建立工程质量监督专家库,对干线公路网项目的质量监督及重大质量事故处理实行专家听证制度。
2、工程质量监督费按省物价局粤价函[2001]16 号文批准的费率收取,即按建安费的2‰收取,工程质量监督费按照市财政局规定的“统收统支”原则统一上缴财政。
质监站因质量监督工作的需要,对工程实体进行的核验抽检、验收检测和竣(交)工检测所发生的费用,由项目法人(建设单位)承担。
佛山市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
二OO四年九月二十日
附件1:关于印发《佛山市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实施办法》的通知佛交[2004]66 号
各区交通局,市公路局、市路桥建设有限公司:
为提高我市交通建设工程质量,规范质量监督行为,根据国家和省的法律、法规规定与要求,结合我市交通建设的实际情况,由市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制定了《佛山市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与建议,请及时反馈佛山市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
佛山市交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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