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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水电工程征地亩产值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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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hxd19630113
    • 2010-05-28

    关于水电工程征地亩产值


    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一、水电工程征地亩产值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确定原则
    根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471号)
    第二十二条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收耕地,征收土地上的零星树木、青苗等补偿标准,按照工程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执行。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建筑物按照其原规模、原标准或者恢复原功能的原则补偿;对补偿费用不足以修建基本用房的贫困移民,应当给予适当补助。
    目前,水电工程征收土地亩产值及地上附着标准标准由设计院按照相关规范测算,由省人民政府在《移民大纲》中批复。
    二、水电工程征地亩产值及地上附着物补偿单价的计算方法
    (一)DL/T5382-2007《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补偿费用概估算编制规范》,规定:
    6
    基础价格编制

    6.1
    一般规定6.1.1
    基础价格应按照编制年国家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政策、规定和价格水平进行编制。

    6.2
    补偿补助费用有关基础价格
    6.2.1
    耕地亩产值

    耕地亩产值,为规划水平年亩产值,可在计算单元内取一个平均值,也可在一个县或一个项目取一个平均值。预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计算单元宜不高于乡级;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计算单元宜采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亩产值为年内土地各类作物设计亩产量和相应单价之积按下式计算:
    APn∑[Ok×Rk+(Ak×Rak)]

    APn∑[Ok×Rk)×(1a)]
    APn为第n个计算单元耕地的亩产值。
    n为计算单元。
    Ok为第n个计算单元耕地上一个自然年内收获各种作物中的第k类农作物主产品的规划水平年亩产量,规划水平年亩产量是指规划水平年前三年平均年亩产量,以概(估)算编制年为基准年,以编制年前三年的平均亩产量,按一定的增幅推算至规划水平年,即为计算耕地征用费的每亩主产品的年产量。
    Ok=基准年前三年平均亩产量(1Pfk)(规划水平年-基准年)
    Pfk为第k类农作物主产品亩产量增幅,可取值1%2%
    Rk为第n个计算单元耕地上第k类农作物主产品的单价。
    Ak为第n个计算单元耕地上第k类农作物附产品的规划水平年亩产量。
    Rak为第n个计算单元耕地上第k类农作物附产品的单价。
    a为第n个计算单元耕地上第k类农作物附产品的附加值率,按下式计算:
    a=(第k类农作物附产品亩产值/k类农作物主产品亩产值)
    常见农作物附加值可参考下表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取值:

    农作物


    附加值率(%)


    水稻


    5


    小麦


    5


    高粱


    8


    玉米


    8


    蔬菜


    [align=center]2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已公布执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从其规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已颁布关于耕地亩产值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
    1
    耕地的主要农副产品有关基础价格,可根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农副产品收购价为基础,结合建设征地涉及区的实际情况分析确定或由设计单位自行采集。设计单位自行采集的基础价格宜取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的认可。
    2
    农副产品有关亩产量,应根据国民经济统计资料为基础,结合建设征地涉及区的实际情况分析确定或由设计单位自行采集。设计单位自行采集的亩产量宜取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行政主管部门的认可。
    3
    要求一个项目或一个地区以一个规划水平年亩产值出现的,应采用相应范围的加权平均值。
    6.2.2
    征收园地、林地、牧草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其基础价格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计算。需要计算各类土地的规划水平年亩产值的,可参照耕地的规划水平年亩产值的计算方法计算。
    6.2.3
    征收未利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其基础价格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计算。
    6.2.4
    房屋及附属建筑物补偿费的基础价格,如人工费、机械使用费、材料价格等,按照当地工程建设管理部门颁发的计价依据中相关基础价格的规定编制。没有计价依据的,如土木结构房屋、附属建筑物中的人工工资、部分材料价格等,可由设计单位自行采集移民安置区有关资料编制。
    6.2.5
    青苗和林木补偿费可参照耕地规划水平年亩产值的确定方法编制。省、自治区、直辖市已颁布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
    6.2.6
    设施和设备拆迁、运输、安装补偿费的基础价格,涉及人工费、机械使用费、材料价格等基础价格,参照工程建设费用有关基础价格的规定编制。设施和设备的搬迁损失等其他基础价格,由设计单位采集和编制。
    6.2.7
    搬迁补偿费、物资损失、停产损失费以及其它补偿补助费的基础价格,由设计单位采集和编制。
    6.3
    工程建设费用有关基础价格
    6.3.1工程建设费用的基础价格,按有关地区和行业的规定执行,农村居民点基础设施、农村道路等项目没有行业标准的,其基础价格可由设计单位自行采集分析确定。
    6.3.2人工预算单价,根据各工程项目的所在地区和相关行业规定计算。
    6.3.3 主要材料预算价格:包括定额工作内容应计入的未计价材料和计价材料。材料预算价格一般包括材料原价、包装费、运输保险费、运杂费和采购及保险费等。
    材料原价按照移民安置有关单项建设工程所在地就近城市或材料生产企业的市场价计算,或按照有关地区和行业文件规定计算。
    材料包装费、材料运输保险费、运杂费、材料采购及保管费,应按工程所在地区的实际资料或按有关地区和行业文件规定计算。
    6.3.4
    其他材料价格,应执行工程所在地区就近城市地方建设管理部门颁布的有关材料预算价格,加至工地的运杂费。地区预算价格中没有的材料,由设计单位实地采集,合理确定。

    6.3.5
    机械使用费,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所属地区和行业的有关规定计算。

    7
    项目单价编制

    7.1
    补偿补助费用单价编制



    7.1.1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单价编制

    1
    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单价的单位为:元/亩。第i个计算单元征收每亩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照下式计算:

    CLpn=mn1+mn2APn

    上式中,CLpn为第n个计算单元征收1亩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之和;
    mn1mn2分别为计算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亩均倍数,水库淹没影响区、枢纽工程建设区征收耕地的,按照《移民条例》的规定取值。其他范围涉及征收耕地的,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相关规定取值。
    APn为第n个计算单元被征用耕地的规划水平年亩产值,省、自治区、直辖市已颁布计算规定的,从其规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已颁布有关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单价的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
    要求一个项目或一个地区以一个单价出现的,应采用相应范围内各计算单元单价的加权平均值。
    需要分别编制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单价的,可按下式编制:
    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单价=mn1×APn
    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单价=mn2×APn
    2
    征收园地、林地、其它农用地以及其它未利用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单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结合上述规定编制。

    3
    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单价,单位为元/亩,可按下式计算:

    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单价=APn×用地年限+每亩复垦工程费用+每亩恢复期补助费
    每亩复垦费用,采用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没有规定的,应进行复垦设计(包括场地清理、犁底层回填、耕作层回填、土壤改良等),根据设计成果确定复垦费用单价。
    复垦工程也可按设计成果计列总数。
    4
    征用园地、林地、其它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单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结合上述规定编制。征用其它未利用土地可不计补偿费。

    7.1.2
    划拨农用地的,适当补偿,补偿费用单价可采用相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地类的补偿费用单价。划拨未利用地的,不计补偿费用。

    7.1.3
    房屋及附属建筑物补偿费单价编制

    房屋及附属建筑物的补偿均以原有数量和结构计算补偿费用。
    房屋补偿费用单价的单位为:元/平方米,分结构类型按重置价补偿的原则,按照典型设计的成果分析编制。具体工作步骤为:
    1
    根据实物指标工作成果,列出实物指标中各类房屋结构类型,如钢混结构、砖混结构、砖(石)木结构、土木结构、木(竹)结构、砖窑、土窑等,规定各类房屋结构主要结构内容;

    2
    对每一类房屋结构,选择一座或多座典型房屋,按照新建房屋的要求进行设计。选择的典型房屋,应在实物指标中有广布性和代表性。

    3
    根据本规范“工程建设费用”的规定、安置地的建筑工程造价依据和办法编制典型房屋设计概算,推算每平方米房屋造价即相应房屋结构的补偿费用单价,单价中应包括其他费用部分。同一结构进行了多种典型房屋设计的,可取加权平均值。安置地条件差别悬殊的,可取加权平均值。

    4
    原住窑洞在安置区不能复建的,可按安置当地居民基本的住房结构计列补偿费单价。

    5
    安置地有特殊要求的,如抗震要求等,应在设计时统筹考虑。

    省、自治区、直辖市对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涉及的房屋及附属建筑物的补偿费单价编制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行政事业单位、企业和集镇、城市居民等所有的房屋补偿费用单价,参照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结合上述房屋补偿费用单价编制规定计算。

    7.2
    工程建设费用单价编制




    工程建设费用中,建筑工程、安装工程的单价编制,按照国家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对建筑工程和安装工程的单价编制规定执行。


    (二)《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补偿投资概()算编制规定》(SL290-2009),明确
    3
    征地移民补偿投资概算文件

    3.1
    编制说明

    3.1.1 编制原则和依据应包括以下内容:
    1
    概算编制原则和依据。

    2 主要农产品价格的采用依据。
    3 人工、主要材料和机械台班等基础单价的计算依据。
    4 采用的标准、定额、费率和计算方法。
    5 有关税费的计算依据和标准。
    3.1.2 土地和房屋等主要项目的单价分析方法和结果。
    3.1.3 征地移民补偿投资计算说明。应说明概算项目补偿投资计算采用的工程量、工作量、实物数量的确定原则及主要结果。
    3.1.4 投资主要指标:农村、集镇、城镇、工业企业、专业项目、国有农(林、牧、渔)场、防护工程、库底清理、其他费用、预备费、有关税费等各部
    分投资及占总投资的比例,征地移民补偿总投资,农村移民人均投资等。
    3.1.5 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3.2
    概算表及概算附表、附件

    3.2.1 概算表应包括以下内容:

    1
    征地移民补偿投资概算总表。

    2 征地移民补偿投资分部分概算表。
    3 征地移民分年度投资计划表。
    3.2.2 概算附表及附件应包括以下内容:
    1 主要项目补偿单价汇总表。
    2 主要农产品价格和建筑材料预算价格汇总表。
    3 耕地亩产值及补偿补助单价计算表。


    4
    房屋等建筑工程补偿单价计算表。

    5 征地移民补偿投资分部分概算表。
    6 农村居民点基础设施建设费计算书
    7 集镇迁建基础设施费建设计算书
    8 城镇迁建基础设施费建设计算书
    9 工业企业迁建补偿费计算书。
    10 专业项目恢复改建补偿费计算书。
    11 防护工程费计算书。
    12 有关协议和承诺文件。
    6
    征地移民补偿投资概算单价分析

    6.1 补偿补助单价
    6.1.1 征收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单价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征收耕地的补偿补助单价应按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亩产值和相应的补偿补助倍数计算。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布的有征收该耕地补偿补助标准的,可参照采用。

    2
    征收耕地的补偿倍数和安置补助倍数,一般应执行《征地移民条例》规定的 16 倍。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需要提高标准的,由项目法人或者项目主管部门报项目审批部门批准。

    3
    耕地年亩产值:应按基准年耕地亩产值,考虑当地近年耕地亩产值的实际增长幅度和设计水平年计算确定。

    1) 基准年耕地亩产值:为耕地年主产品亩产值和年副产品亩产值之和。耕地年主产品亩产值根据年主产品亩产量和相应现行价格计算。
    2) 基准年亩产量:主产品亩产量指被征收耕地调查时前三年农作物的年均亩产量。应根据调查时被征地单位所在县() 前三年的统计年鉴、乡()统计报表、当地农调队的调查资料,结合典型村和典型户的调查资料,各类耕地的耕作制度和种植结构,分析计算出各类耕地各种作物的年均亩产量,以此作为基准年亩产量。
    3) 农产品综合价格:指当地现行的农产品综合收购价。应按调查收集的各种收购价的加权平均值计算。每种农产品的各种收购价应取中等产品的价格。
    4) 农作物副产品年产值:指农作物的秸杆等副产品产值,可取主产品年产值的比例计算,其比例宜按有关统计资料或通过抽样调查计算确定。也可按副产品产量和价格计算。
    4
    征收其他土地的补偿补助单价应依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计算,对需要计算其他土地亩产值的可参照耕地的亩产值计算方法。

    6.1.2 征用土地补偿单价为规划水平年该地亩产值乘以用地年限。
    6.1.3 林地、园地的林木补偿单价,可按照征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确定。对没有具体规定的,林木补偿单价可参照本省类似水利水电工程林木补偿单价分析确定,本省没有的,可参照邻省类似水利水电工程林木补偿单价分析确定。
    6.1.4 征用土地复垦单价:采用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没有规定的,应进行复垦设计(包括场地清理、犁底层回填、耕作层回填、土壤改良等),根据设计成果确定复垦费用单价。
    6.1.5 青苗补偿单价一般按照规划水平年一季亩产值的均值确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6.1.6 房屋补偿单价的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对不同结构的房屋,应选择主要结构进行典型设计;按地方建筑工程概算定额和编制办法及当地人工、材料、机械等基础价格,按重置价计算其造价,并以此为依据确定相应结构房屋的补偿单价。对其他次要结构的房屋,可参照主要结构房屋补偿单价分析确定。
    6.1.7 房屋装修补偿单价:参照房屋补偿单价分析方法确定。
    6.1.8 附属建筑物补偿单价:应采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补偿单价;对没有规定的,按重置单价或参照类似工程相应补偿单价确定。
    7
    移民临时住房补贴单价:采用人均或户均指标。可按户均租房面积30 m240m2、租期 3 个月,根据当地房租单价分析确定。

    6.1.15 其他补偿单价:包括零星林(果)木、鱼塘设施、坟墓等。
    1 零星林(果)木,应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计算。对没有具体规定的,可参照林木补偿标准计算。
    2 鱼塘设施,可按照征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确定。对没有具体规定的,鱼塘补偿单价可参照本省类似水利水电工程鱼塘补偿单价分析确定,本省没有的,可参照邻省类似水利水电工程鱼塘补偿单价确定。
    3 坟墓:按照征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确定。对没有具体规定的,坟墓补偿单价可参照本省类似水利水电工程坟墓补偿单价确定,本省没有的,可参照邻省类似水利水电工程坟墓补偿单价确定。
    4 贫困移民建房补助:应选定典型村,进行分析测算。可按以下公式计算:
    A=Bi/C
    Bi = D×Ej×FGi,当 Bi0 时取 Bi =0
    公式中:
    A:贫困移民建房补助单价(元/户):
    Bi:典型村淹没影响第 i 户需要的补助费用(元);
    C:典型村基准年淹没影响户数(户);
    D:人均“基本用房”面积(m2),应采用省级人民政府规定,没有规定的,可根据同区域类似项目的情况,结合安置区的实际情况分析确定。
    Ej:第 j 类结构房屋补偿单价;
    F: 移民户移民人数;
    Gi: 移民户房屋、附属建筑物、零星林(果)木补偿费之和。
    6.1.16 过渡期生活补助:指搬迁移民过渡期补助,应根据农村移民安置规划合理确定人均补助标准。
    6.2.1 建筑工程单价
    6.2 工程建设单价
    1、建筑工程单价按照建筑安装、市政工程和各行业概(估)算编制办法、定额计算。当地有规定的,按当地规定执行。
    2、农村居民点、集镇的场地平整及新址防护宜采用水利工程概()算编制办法和定额,其他基础设施可采用市政和相应行业概()算编制办法和定额。
    3、城镇部分的基础设施,宜采用市政和相应行业概()算编制办法和定额。
    4、专业项目和防护工程,宜采用相应行业的概()算编制办法和定额。
    5、库底清理按清理技术要求分项计算。
    6.2.2 设备及安装单价
    按照相应行业的概()算编制办法和定额计算,当地有规定的,按当地规定执行。
    三、改革趋势
    (一)根据《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补偿费用概估算编制规范》(DL/T5382-2007),
    6.2.1
    耕地亩产值规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已公布执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从其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已颁布关于耕地亩产值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
    7.1.3
    房屋及附属建筑物补偿费单价编制

    省、自治区、直辖市对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涉及的房屋及附属建筑物的补偿费单价编制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根据《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补偿投资概()算编制规定》(SL290-2009),
    6.1 补偿补助单价
    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布的有征收该耕地补偿补助标准的,可参照采用。
    6.1.8 附属建筑物补偿单价:应采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补偿单价;对没有规定的,按重置单价或参照类似工程相应补偿单价确定。
    (三)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制订并公布各市县征地的统一年产值标准或区片综合地价,征地补偿做到同地同价”,2005年国土资源部颁布了《关于开展制订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144号),全国各省相续公布了各省统一年产值标准,其中多数省份规定,水电工程征地年产值执行国土系统统一标准。
    2008年,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公布实施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35号)规定,为保证新的征地补偿标准的有效实施,要做好相关配套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部门要抓紧制定、完善并公布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与新的征地补偿标准配套实施。
    200912月,四川省国土资源厅相续颁发了《关于制订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通知》(川国土资函[2009]420号)和《关于组织实施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通知》(川国土资发[2009]54号),各地市(州)按照有关要求,相续公布了统一年产值标准以及省政府批复的《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根据省移民扶贫局有关问题的最新要求,四川省新开工电站征地亩产值标准暂按省国土系统公布的统一年产值标准编制相关规划。
    综上所述:按照国家、省政府征地有关最新政策法规,水电工程征地亩产值及地上随着物补偿标准将逐步统一。
    附件:四川省征地补偿基本原则和具体标准四川省征地补偿基本原则和具体标准.rar
  • 2#
    • mylx
    • 2010-10-07
    在新建电站工地,学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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