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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信监理|电力监理
水电工程重大设计变更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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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7-26
水电工程重大设计变更界定
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四川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规定
,
建设项目建设规模、工艺流程、结构体系、使用功能等设计文件需要作重大修改的,需由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同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进行修改并报原设计审批部门重新审批。
一、水电工程枢纽和移民工程重大设计变更界定
根据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水电工程建设项目重大设计变更的界定(试行)》(水电规计
[2002]38
号):
以批准的水电工程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其审查意见为比较基准,在招标设计阶段及施工图设计阶段,水电工程规模、防洪标准、枢纽总体布置、主要建筑物类型、水轮发电机及主要辅助设备选型和布置、电气主接线、施工导流、水库淹没及其它涉及工程安全的设计原则、标准和方案的变化为重大设计变更。
水电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查超过
10
年未能批准项目建议书而需要重新申请立项的,或审查超过
5
年需要重报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应编制可行性研究补充报告,报原审查单位进行综合审查。工程开工前,环境影响报告书、水土保持方案设计、水库和工程设计概算以及经济评价等专项报告,应按相应的规定及时修编,并报送专项审查。
(一)基本资料及其它设计条件
1
.水文、泥沙基本资料及其设计成果的重大变化。
2
.工程场地地震基本裂度或地震动参数的变化。
3
.大坝及其它主要建筑物工程地质条件评价的重大变化。
4
.筑坝材料料源的调整或其性质的重大变化,包括坝体堆石料、混凝土砂石骨料的变化,水泥及粉煤灰品种的变化。
5
.库区移民安置点的工程地质条件结论的重大变化。
(二)工程规模、建筑物等级及设计标准
1
.工程开发任务与开发方式的重大变化。
2
.装机规模、工程等级、洪水标准的变化,包括施工导流标准及防洪渡汛标准的变化。
3
.主要水工建筑物整体安全性设计标准的变化,包括导流泄水建筑物、挡水建筑物。
4
.水库特征水位、调度方式的重大设计变化。
(三)枢纽布置及主要建筑物类型
1
.大坝坝型的变化或坝轴线位置的重大调整。
2
.大坝及水库防渗设计方案的重大变化。
3
.枢纽总体布置格局的改变。
4
.增加或取消重要的单体水工建筑物。
5
.主要水工建筑物结构形式的重大设计变化,包括建筑物边坡或其基础处理的方案性的设计变化。
6
.主、副厂房主要机电设备布置方案的重大调整。
7
.施工导流方案的重大设计变化,包括导流方式、导流渡汛规划以及导流建筑物类型的重大变化。
8
.招标设计阶段,工程施工总进度及主要建筑物控制性进度的重大变化。
(四)机电及金属结构
1
.水轮发电机组型式、机组台数、单机容量(含最大容量)、主要结构方案及额定水头、额定转速的设计变更。
2
.增加和取消水轮机进水阀以及进水阀型式(含水轮机筒形阀)的设计变化。
3
.电站接入电力系统方式、电气主接线方案和厂用电电源(含对安全度汛有较大影响的坝区和航道设施供电方式)的设计变化。
4
.主变压器、发电机出口断路器、发电机电压母线、换流设备、启动装置等主要电气设备结构型式的设计变化。
5
.高压配电装置型式、布置方案和高压引出线方式的设计变化。
6
.水电厂调度和控制方式、中控室布置方案以及继电保护配置主要方案的设计变化。
7
.电站主要过电压保护与绝缘配合方案和接地设计方案的设计变化。
8
.金属结构总体布置方案的设计变更,包括闸门、启闭机型式及其布置的重大设计变化。
9
.主、副厂房暖通空调主要设计方案的设计变化。
10
.电站劳动安全与工业卫生设计主要方案的设计变化。
11.
电站消防设计主要方案的设计变化。
五、水库淹没处理以及环境保护
1
.水库淹没实物指标的重大变化。
2
.农村移民安置规划的重大设计变化,如安置点安置人数变幅超过
20%
以上,或生产安置人数变幅超过
20%
以上。
3
.城(集)镇选址的设计变更、迁建总体规划及规模的重大设计变更。
4
.环保治理措施和水土保持措施的重大设计变化。
二、《环保方案》重大变更,需要编制《环评补充报告》,补办手续条件
(一)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擅自开工建设的,责令停止建设,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者采用的生产工艺发生重大变化,未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
(二)根据四川省环境保护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
(
调查
)
工作的通知》(川环发
[2006]61
号):“项目实际建设情况与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有以下原则性变化的,均须以书面形式向负责验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建设单位必须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要求进行相应整改”。
1
、建设地点变更;
2
、产品类型发生变化;
3
、生产工艺出现重大调整(减少产污环节的除外);
4
、生产规模有较大幅度增加(高于设计规模的
30%
以上);
5
、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或发生重大变化(通过采用先进生产工艺或能够保证污染物妥善处理的情况除外);
6
、项目开工建设时间距离项目环评批复时间超过五年以上等。
三、《水土保持方案》重大设计变更界定
对于《水土保持方案》重大设计变更如何界定,目前尚没有一个明确、统一的规定,实际操作难以把握。今年,水利部拟出台《水利水电工程水土保持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有了比较明确标准:
重大设计变更指主体工程设计规模、布置发生重大变化时导致弃土(石、渣)量、渣场位置、水土保持措施布局和设计、水土保持投资等方面与批准初步设计相比有重大变化;
一般设计变更指对设计文件非重要内容局部修改以及施工中一般设计问题处理引起的设计变化。
水土保持重大设计变更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
1
、当主体工程规模或布置发生变化,且主体工程土建部分提出重大设计变更;
2
、总弃土(石、渣)量
500
万立方米以上的增加
20%
,
100
~
500
万立方米的增加
30%
,
且弃土(石、渣)场位置和防护措施发生重大变化;
3
、增加或减少重要的水土保持措施,水土保持工程量有重大改变;
4
、由于国家政策调整或措施变化所导致的水土保持投资严重不足或剩余,水土保持措施费用增减
30%
。
水土保持重大设计变更应编制设计变更报告,应提出主要变更原因,对水土流失防
治责任范围进行复核,重新对水土保持措施进行分区及布局,对照初步设计进行水土保持措施变更设计,并分析投资变化原因。编制内容和要求参照附录,并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增减。
附件:
1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
[2000]
第
293
号)
2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1998]
第
253
号)
2
、《四川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四川省人大公告
[2001]
第
54
号)
3
、《水电工程建设项目重大设计变更的界定(试行)》(水电规计
[2002]38
号)
4
、《水利水电工程水土保持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
5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
(
调查
)
工作的通知》(四川省环境保护局
川环发
[2006]61
号)
水电工程重大设计变更界定.r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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