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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水库淹没区文物古迹调查与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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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hxd19630113
    • 2010-09-17
    水库淹没区文物古迹调查与保护一、根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471号)
    第十六条 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农村居民点迁建、城(集)镇迁建、工矿企业迁建以及专项设施迁建或者复建补偿费(含有关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移民个人财产补偿费(含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和搬迁费,库底清理费,淹没区文物保护费和国家规定的其他费用。
    淹没区文物保护费,是指按照确定的文物保护方案,专项用于对文物的勘察、发掘、异地搬迁和就地保护等费用。
    二、根据《水电工程移民专业项目规划设计规范》(DLT5379-2007
    10.0.1
    建设征地影响的县级以上的文物古迹,应当查清分布,确认保护价值,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的方针,实行重点保护、重点发掘。
    10.0.2
    预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可根据收集的建设征地范围内的文物古迹资料,估列补偿投资。
    10.0.3 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应由项目法人委托有资质的文物考古部门进行调查,对必须保护的文物古迹,应根据其重要性和影响程度,提出搬迁、发掘、防护或其他保护措施,并进行费用计算。
    10.0.4 实施阶段,应由文物主管部门根据上阶段审定的发掘、保护规划进行实施。
    三、根据《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补偿费用概()算编制规范》(DLT5382-2007
    8.4.12
    文物古迹补偿费用
    按照地区或行业设计概算编制办法和定额计算,或采用类比综合单位指标编制。
    1考古调查,根据移民安置规划主体设计单位确定的调查面积和定额单价中值计算。勘探费根据同阶段文物古迹处理规划确定的实物量和相应定额单价计算。
    2考古发掘费包括人工费用、其他发掘费用、发掘工作管理费、安全保卫费等,按照同阶段文物古迹处理规划成果计列。
    3保护工程费、文物迁建费,参照水电工程编制规定编制。
    4其他费用,按照ABC三项费用之和的10%计算。
    四、相关资料
    (一)相关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2007年)
    2、《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003]377号)
    3、《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国务院令[2008]524号)
    4、《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国文化部令 [2003]26
    5、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实施办法(2009年)
    6
    、《四川省世界遗产保护条例》
    7、《四川省大型基本建设工程范围内的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审批规定》
    (二)收费标准
    1、《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经费预算定额管理办法》(国家文物局 [90]文物字第248号)
    2、《关于建设项目涉及的考古调查与勘探费问题的通知》(国家计委、财政部 计价费[19971220号)
    (三)技术规程
    1、《田野考古工作规程》(2008年)
    2、有关修订《田野考古工作规程》(试行)的说明
    (四)保护规划
    1、三峡工程淹没区文物保护规划大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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