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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库淹没工业企业迁建规定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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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10-10
水库淹没工业企业迁建规定
一、总体原则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
471
号)
第十四条
工矿企业的迁建,应当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结合技术改造和结构调整进行;对技术落后、浪费资源、产品质量低劣、污染严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应当依法关闭。
[b]
第三十四条 城(集)镇迁建、工矿企业迁建、专项设施迁建或者复建补偿费,由移民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给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单位。因扩大规模、提高标准增加的费用,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有关单位自行解决。
[/b]
1
工业企业的迁建,应根据受淹程度,结合地区经济产业结构、产品结构调整、职工安置、技术改造及环境保护要求,按技术可行、经济合理的原则,提出防护、迁建或关、停、并、转的方案。对需要迁建的企业,应当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结合技术改造和结构调整,按原规模、原标准、恢复原有生产能力的原则进行规划设计;对技术落后、浪费资源、产品质量低劣、污染严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应依法关闭,研究适当的处理方案。
2
工业企业迁建新址,应根据其淹没影响程度和企业生产的特征、地质、地形、交通、水源等条件以及环境保护的要求合理选定。
3
工业企业迁建用地,原则上按其原有占地面积控制,在规划中应注意节约用地、尽量少占耕地、多利用荒地或劣地。
4
工业企业迁建规划设计应按原规模、原标准、恢复原有生产能力的原则进行,其主要内容包括:选址论证、生产规模、厂
(
矿
)
区布置、土建工程和工艺流程设计、实施进度、投资概
(
估
)
算、分年投资计划及经济分析等,并提出规划设计书及图纸。
5
对确定关、停、并、转等迁建方案的工业企业,应结合固定资产和实物形态的流动资产的资产评估成果,合理计算补偿投资。
6
工业企业迁建补偿投资,应以资产评估为基础,结合迁建规划设计计算。因提高标准,扩大规模,进行技术改造以及转产所需增加的投资,不列入水利水电工程补偿投资。
二、规划设计
(一)根据《水电工程移民专业项目规划设计规范》(
DL / T
5379 — 2007
)
9
企业事业单位
9.1
一般规定
9.1.1
企业是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经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取得法人资格,并通过年检的公司或非公司制经济组织。根据国家统计局的有关规定,按规模分类,企业可划分为大型企业、中型企业和小型企业等
3
类,按行业分类,企业可划分为工业(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企业、建筑企业、交通运输企业、仓储和邮政企业、批发和零售企业、住宿和餐饮企业等
6
类。
9.1.2
企业事业单位淹没处理规划的内容包括资料收集、方案拟定、补偿费用计算、迁建企业事业单位新址选择和规划设计等。对于非工业企业和注册资金在
100
万元以下的工业企业,可以简化处理。对个体工商户可不进行具体的规划设计,只统一计算补偿费用。
9.1.3
企业事业单位的淹没处理一般分为迁建、货币补偿、防护等方案。
9.1.4
企业事业单位淹没处理规划应遵循以下原则:
1
企业事业单位淹没处理方案应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规定,遵循技术可行、经济合理的原则,根据淹没影响程度,在征求地方政府、主管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意见的基础上进行统筹规划。
2
有防护条件的企业事业单位,应采取防护工程措施;不能防护的,除矿业等丧失生产经营所需的资源、不具备迁建条件的企业事业单位以外,原则上应按照迁建方案计算补偿费用。
3
需要迁建的企业事业单位,可以结合技术改造和产业结构调整进行统筹规划和迁建。按原规模和原标准建设所需要的投资,按照重置价格,经核定后列为水电工程补偿投资;扩大规模、提高标准需要增加的投资,由企事业单位自行解决。对于不需复建或难以复建的企业事业单位,应根据淹没影响的具体情况,给予合理补偿。对于调查时生产规模和环保与安全设施等不符合现行国家产业政策的“六小企业”(小煤矿、小炼油、小水泥、小玻璃、小火电、小炼钢),宜按现状适当计算补偿费用。
4
企业事业单位的淹没处理规划,应与城镇迁建规划、移民村庄规划、库周交通、电信、电力等专业规划相协调。
5
受淹企业需要改组、改制、合并、分立、破产的,应由地方政府和企业依法进行,并应履行有关程序。
6
企业事业单位员工的安置和安置费用由原企业事业单位负责。
7
淹没企业事业单位或承担企业事业单位迁建任务的单位是企业事业单位迁建的项目法人,应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和产业政策,自行承担建设和生产经营风险,按时完成企业事业单位迁建任务。
9.2
企业事业单位迁建规划设计
9.2.1
企业事业单位迁建是指企业事业单位按原规模原标准重新选址建设,恢复原有生产工艺,生产原有产品。全部受淹的企业事业单位需要迁建的,应优先考虑就近迁建。部分受淹的企业事业单位需要迁建的,根据淹没影响程度和周围环境条件,确定是局部后靠迁建还是易地迁建。原在受淹城镇之内需要迁建的企业事业单位,除污染严重的厂矿外,原则上应随城镇迁建,其具体迁建位置在城镇规划中统一考虑。
9.2.2
独立企业事业单位迁建新址的要求
1
对不随迁建城市或集镇迁建的大中型独立迁建企业事业单位和重要的独立迁建企业事业单位,应进行新址选择。
2
独立迁建企业事业单位新址的选择应根据其淹没影响程度和企业事业单位生产经营的特征、地质、地形、交通、水源等条件以及环境保护的要求合理选定,并应严格遵守移民安置规划或当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规划。
3
工业企业的迁建新址应符合
GB 50187
的有关要求,独立迁建的企业事业单位除应符合行业规范的有关要求外,还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般企业事业单位的建设高程应高于
20
年一遇洪水回水线以上
2m
,大型工矿企业的主要车间的建设高程应不低于
50
年一遇洪水回水线;
企业事业单位的迁建用地,原则上按其原有占地面积控制,在规划中应注意节约用地、尽量少占耕地、多利用荒地或劣地。
9.2.3
企业事业单位迁建补偿费用计算
1
对于采用迁建方案的企业事业单位,其迁建补偿费用=基础设施规划费用+普通房屋及附属设施补偿费+专业主厂房重置费用+构筑物部分重置费用+不可搬迁设备的重置费用+可搬迁设备的拆迁损失费、搬迁运输和安装调试费+联合试运转费+存货资产的搬迁运输费+停产损失。
2
对于需要迁建的企业事业单位,全淹的计算其全部迁建的补偿费用;部分受淹的,其主要车间或主要设施在淹没线以上的,计算淹没线以下部分的迁建补偿费用,主要车间或主要设施在淹没线以下的,如能就近后靠调整改建的,计算淹没线以下部分的迁建补偿费用,主要车间不能后靠调整改建的,计算全部迁建的补偿费用。
3
迁往城市或集镇的企业事业单位的征地费、场地平整费和水电路等基础设施费用,在城镇迁建总体规划中统筹考虑,其投资计入城镇基础设施投资。在城镇以外独立迁建的企业事业单位的征地费和基础设施费用,进行了迁建新址规划设计的企业事业单位按规划设计成果计算,未进行的根据企业事业单位现有的占地面积,按城镇或移民村庄的单位面积基础设施费用计算。
4
企业事业单位的大型专业主厂房的搬迁补偿费用按重置价计列,其它房屋的补偿费用根据不同结构,按照全库统一的房屋补偿单价计算。
5
对于企业内部为生产服务的构筑物,已纳入实物指标调查范围内的普通构筑物,其补偿费用按照全库统一的补偿单价计算,企业事业单位特有的构筑物的搬迁补偿费用按重置价计列。
6
对于存货资产,补偿其搬迁运输费用,包括装卸费用、运输费用、其他费用(基本包装费用、合理运输损耗、运输保险费用等)。
7
对使用时间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原值)在
2000
元以上的机械设备、动力设备、传导设备等机器设备,根据不同类别,采用不同的补偿方式进行补偿:
1)
对于车辆等运输工具,不进行补偿;
2
对于不需安装的可搬迁设备,考虑补偿其搬迁运输费用,其补偿费用=装卸费用+运输费用+其他费用(基本包装费用、合理运输损耗、运输保险费用等);
3
)
对于需要安装的可搬迁设备,其补偿费用=拆卸费+拆卸损失费+运输费+安装调试费用;
4
)
对于不可搬迁设备,其补偿费用=重置价格-设备变现价值+设备变现费用;
5
)
对于闲置设备,其补偿费用=拆卸费+拆卸损失费+运输费。
8
对于停产损失和停工损失,根据不同企业事业单位的停产停工时间分别进行计算。
9.3
企业事业单位的货币补偿
9.3.1
货币补偿是指企业事业单位不需要、不批准或难以迁建,根据淹没影响的具体情况,给予货币补偿。对于资源型企业、破产企业、停产
2
年以上或连续
2
年未通过工商税务部门年检的企业、不符合国家现行产业政策的企业,宜采用货币补偿方案。
9.3.2
企业事业单位货币补偿费用计算
1
对于采用货币补偿的企业事业单位,其货币补偿的费用=基础设施补偿费用+普通房屋及附属设施补偿费+专业主厂房补偿费用+构筑物部分补偿费用+机器设备的补偿费用+存货资产的补偿费用。
企业事业单位的货币补偿费用不宜高于采用收益法计算的剩余生产经营年限的收入折现值。企业事业单位的货币补偿费用不宜低于安置正式职工的最低费用。企业事业单位的无形资产不进行补偿。
2
货币补偿企业事业单位的征地费和基础设施费用,根据企业事业单位现有的占地面积,按城镇或移民村庄的单位面积基础设施费用计算。
3
企业事业单位的大型专业主厂房的货币补偿费用按重置价计列,其它房屋的货币补偿费用根据不同结构,按照全库统一的房屋补偿单价计算。
4
企业事业单位特有的构筑物的货币补偿费用按重置价计列,已纳入实物指标调查范围内的普通构筑物的补偿费用,按照全库统一的补偿单价计算。
5
存货资产的货币补偿费用=帐面成本价(或现值)-变现价值+变现发生的费用。对报废或完全丧失使用价值的存货资产不进行补偿。
6
机器设备的货币补偿费用=设备现值-设备变现价值+设备变现费用。
7
货币补偿企业事业单位不考虑停产停工损失。
9.4
企业事业单位补偿评估
9.4.1
企业事业单位淹没处理补偿费用的计算,既可以采用由移民安置规划编制单位会同企业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联合对企业资产进行现场核查和类比分析计算的方式、也可以采用对企业事业单位进行淹没处理补偿评估的方式。
9.4.2
补偿评估由移民安置规划编制单位自行承担或由移民安置规划编制单位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补偿评估应由移民安置规划编制单位负责技术归口。由移民安置规划编制单位以外的中介机构进行补偿评估的,其评估结果应通过移民安置规划编制单位的确认。
9.4.3
补偿评估实物资产核查的基准日应采用库区停建令下达时间,补偿评估的价格水平年应与主体工程保持一致。
9.4.4
补偿评估的对象指受淹企业事业单位所有的或依法长期占用的实物形态的受淹资产,包括受淹的设施、设备、具有实物形态的流动资产、迁建企事业单位的停产停工损失,大型专业主厂房等。淘汰废置的资产、运输工具以及土地、矿产资源、无形资产等不予评估。
9.4.5
补偿评估应以水库淹没调查的淹没实物指标为基础,首先对受淹资产的性质、性能、特征进行现场勘查、鉴定;第二,对受淹资产进行评定,运用重置成本等评估方法估算其价格和有关费用;第三,将评估的初步成果向企业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和移民安置规划编制单位作出说明,征求意见;第四,提交评估成果。评估成果要经过确认,如不符合质量要求,应复勘、复评。
9.4.6
项目法人和企业事业单位达成的有关协议也可作为企业事业单位补偿费用计算的依据。
9.5
各阶段的设计深度要求
9.5.1
预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
1
到主管部门收集有关资料,包括职工人数、占地面积、主要产品、固定资产原值,固定资产净值、利润和税收情况等;
2
对于重要的大中型企业事业单位,或对水位比较具有制约作用的企业事业单位,由移民安置规划编制单位初步拟定企业事业单位处理方案,地方政府和企业事业单位配合。
3
计算企业事业单位的基础设施费用和房屋补偿费,对于企业事业单位的其它补偿费,可按固定资产的一定比例,分行业分别进行估算。
4
编制企业事业单位淹没处理篇章报告。
9.5.2
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
1
由地方政府行业主管部门书面提供企业事业单位的基本情况资料,包括职工人数、占地面积、主要产品、固定资产原值,固定资产净值、利润和税收情况等。
2
按附录
A
的要求,由企业事业单位书面提供企业事业单位的各种资产的详细清单。
3
移民安置规划编制单位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对重要企业事业单位的有关资料进行现场核实。
4
对大中型企业事业单位和重要企业事业单位按
9.2
~
9.4
条的有关规定计算淹没处理补偿费用,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参照计算。
5
由移民安置规划编制单位会同地方政府和企业事业单位提出企业事业单位处理方案,选择大中型迁建企业事业单位的新址。
6
对选定的独立迁建的大型企业迁建新址测量
1
:
1000
或
1:2000
地形图,开展必要的地质工作,进行平面布置,计算基础设施工程量和投资。
7
编制企业事业单位淹没处理篇章报告,对淹没影响企业事业单位较多或涉及大型企业事业单位和重要企业事业单位的水电工程编写企业事业单位淹没处理规划专题报告,报水电行业主管部门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企业事业单位淹没处理规划专题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
)
概述
(
1
)企业事业单位淹没情况
(
2
)工作过程和组织形式
(
3
)主要工作成果
2
)
企业事业单位淹没处理规划的主要原则
3
)
企业事业单位淹没处理规划方案
(
1
)企业事业单位淹没处理规划方案综述
(
2
)迁建企业事业单位
(
4
)货币补偿企业事业单位
(
5
)防护企业事业单位
4
)
主要企业事业单位淹没处理补偿费用计算
(
1
)费用计算的原则和主要依据
(
2
)受淹企业事业单位淹没处理基本方案和补偿费用计算的项目
(
3
)资产核查和补偿费用计算的工作程序和方法
(
4
)企业事业单位提供的文件资料
(
5
)存货资产补偿费用的计算
(
6
)大型专业主厂房和构筑物补偿费用计算
(
7
)机器设备补偿费计算
(
8
)在建工程补偿费计算
(
9
)停产损失和停工损失计算
(
10
)补偿费用计算结果汇总
5
)
重要企业事业单位淹没处理规划设计方案介绍
6
)
存在问题和建议
9.5.3
实施规划设计阶段
对设计方案发生变更的企业进行复核。
(二)根据《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设计规范》(
SL290-2009
)
2.7
工业企业淹没处理
2.7.1
一般规定
1
工业企业的淹没处理方案应符合国家的有关政策规定,遵循技术可
行、经济合理的原则。
2
根据工业企业受淹没影响的程度,结合地区经济产业结构调整、技
术改造及环境保护要求,在征求地方政府、主管部门和企业主管部门意见
的基础上进行统筹规划,确定防护、改建、迁建或关、停、并、转的处理方案。
3
全部受淹的工业企业需要搬迁的,应优先考虑就近搬迁。部分受
淹的工业企业需要搬迁的,根据淹没影响程度和周围环境条件,确定是局
部后靠搬迁还是易地搬迁。
4
对改建、复建的工业企业,提出改建、复建规划方案,其厂区内
的有形资产,一般采用重置成本法进行资产评估,以资产评估成果为基础,
分房屋、设施、设备、实物形态流动资产搬迁、停产损失等按水库淹没处
理原则逐项核定,并计算对外连接工程投资。对确定关、停、并、转等处理方案的工业企业,进行资产评估,按水库淹没处理原则逐项计算其补偿投资。
因提高标准、扩大规模、进行技术改造以及转产所需增加的投资,不列入水利水电工程补偿投资。
5
工业企业的淹没处理规划,应与城镇迁建规划、库区交通、电力、
电信等规划相协调。
2.7.2
迁建规划
1
镇外工业企业迁建新址,应根据其淹没影响程度和企业生产的特
征,新址地质、地形、交通、水源等条件以及环境保护的要求合理选定。
随集镇、城镇迁建的工业企业,在集镇、城镇规划中统筹考虑其位置。
2
工业企业迁建用地,应注意节约用地、尽量少占耕地。在集镇、城
镇外建设的,原则上按其原有占地面积控制;在集镇、城镇内建设的,纳入集镇、城镇建设用地,统一规划。
2.7.3
设计深度
1
项目建议书阶段,调查工业企业的受淹影响程度,初步提出处理方
案,估算补偿投资。
2
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对淹没影响工业企业逐厂、逐项进行调查及
资产评估。提出淹没处理方案,估算补偿投资。
3
初步设计阶段,复核工业企业处理方案,计算补偿投资概算。
4
技施设计阶段,必要时补充相应的工作。
附件:
1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
[1991]
第
91
号)
2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资办发〔
1992
〕
36
号)
3
、《中国资产评估行业评估纠纷调处工作规则》(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
1996
年)
4
、《水电工程移民专业项目规划设计规范》(
DL / T 5379 — 2007
)
5
、《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企事业单位需提供的文件资料清单》
6
、《重庆市三峡库区淹没工矿企业迁建管理办法
》(渝府发
[2000] 88
号)
7
、《三峡工程重庆库区城镇迁建及专业项目复建补偿销号管理办法》(渝移发
[2002]47
号)
8
、汉源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瀑布沟水电站汉源库区工矿企业迁建管理办法》的通知(汉府发[
2005
]
16
号)
9
、《库区淹没企业价值的评估》
10
、《资产评估在我国水库淹没补偿中的应用》
11
、《谈工业用房的房屋重置价评估》
水库淹没工业企业迁建.r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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