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站关于做好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人员继续教育机构备案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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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人员继续教育办法(试行)》(厅质监字〔2011〕229号)(简称“《办法》”),为切实做好继续教育有关工作,现将继续教育机构备案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继续教育机构和师资是开展继续教育工作、确保继续教育质量和效果的基础和前提,省级交通质监机构务必高度重视、认真组织、严格审查、确保质量。二、省级交通质监机构委托继续教育机构具体组织实施继续教育工作的,继续教育机构应符合《办法》第八条相关规定。请省级交通质监机构将委托机构情况报我局备案(见附表1、附表2)。三、省级交通质监机构自行组织实施继续教育的,请以文件说明并将继续教育组织实施方案报我局备案。方案应明确教学管理,师资、场地情况,收支管理等相应事宜。四、省级交通质监机构及继续教育机构应做好师资选配工作,并按要求将有关情况报我局备案(见附表3、附表4)。师资选配应综合考虑继续教育各项授课内容(《办法》第十三条)。继续教育机构因自身教学体系设置所限,个别专业(课程)的师资经省级交通质监机构同意后,可由校外聘请。
五、省级交通质监机构应认真审查试验检测机构及师资条件,宁缺毋滥;对教学管理情况、场地、环境等,应进行现场考察;对师资教学能力和水平,可采取试讲、试听等方式进行考核。
继续教育机构和师资发生变动的,省级交通质监机构应及时将有关情况报我局。
六、请省级交通质监机构于2011年12月31日前将继续教育机构和师资备案资料(附表1~表4,纸质和电子版)寄至中国交通建设监理协会试验检测工作委员会。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8号02写字楼412室
邮 编:100088
联 系 人:张芳,何东霞
电 话:(010)62358971,62358975
传 真:(010)62363039
E-mail: ticc.cn@163.com
附表:1.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人员继续教育机构(备案)一览表 2.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人员继续教育机构备案表 3.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人员继续教育师资一览表 4.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人员继续教育师资情况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