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则
1、为规范我省公路工程建设中路基不适宜地基土(包括淤泥、淤泥质土、过湿土等)的清除行为,依据《公路路基设计规范》(JTG D30-2004)、《公路路基施工技术规范》(JTG F10-2006)、《公路工程地质勘察规范》(JTJ 064-98)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2、本暂行规定适用于不适宜土埋深在3m以内拟作清除处理措施的判定依据和设计基础。
3、本暂行规定采用标准贯入仪作为设计勘察过程中的地基承载力参数采集手段,在施工过程中采用荷兰式轻型动力触探仪与标准轻型动力触探仪作为基本的试验工具。荷兰式轻型动力触探仪一般作为不适宜土的判别及其范围和深度的调查,标准轻型动力触探仪一般作为不适宜土清除后的地基承载力验算。
4、本暂行规定适用于湖南省境内所有等级公路的新、改建工程。各项目建设管理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及施工单位均应遵照执行。
二、基本规定
1、路堤施工期荷载只考虑路堤自重;营运期荷载包括路堤、路面自重及行车荷载,其中行车荷载只考虑静荷载,并按等效静止土柱作用考虑。
2、行车荷载:一级公路、高速公路按公路Ⅰ级标准;二级及以下等级公路按公路Ⅱ级标准。路面结构:一级公路、高速公路按总厚度78cm考虑;二级公路按总厚度55cm考虑;三级及以下等级公路按总厚度40cm考虑。
3、填筑路堤地基承载力要求f0分析:当路堤高≤2.0m时,按公路路床稳定性压实度强度要求考虑。计算荷载:路堤高≤2.0m时,按营运期荷载计算;路堤高>2.0m时,按施工期荷载计算。路堤基底自重应力按最大应力考虑。
4、地基承载力测试采用下列三种常用的动力触探试验设备,其相关参数如下表:
仪器类型 | 锤重(Kg) | 探头面积(cm2) | 探头锥角 | 锤自由落距(cm) | 记录方式 | 导杆直径(mm) |
标准轻型动力触探仪 | 10±0.2 | 12.6 | 最大直径4cm,锥角60° | 50 | 连续贯入30cm的锤击数N30 | 25 |
标准贯入仪 | 63.5 | 对开式贯入器长70cm、外径51mm、内径35mm |
| 76
| 连续贯入45cm,记录后30cm贯入锤击数N
| 42
|
荷兰轻型动力触探仪 | 10.35±0.2 | 5 | 锥角90°,最大直径25.2mm, | 50 | 连续贯入20cm的锤击数N20 | 20 |
三、技术标准及应用说明
1、填筑路堤地基承载力要求见表一、表二、表三:
一级公路、高速公路填筑路堤地基承载力要求表表一
路堤高度(m) | 0~2 | 2~6 | 6~8 | 8~12 | 12~16 | ≥16 |
地基承载力要求f 0 (kPa) | ≥130 | ≥125 | ≥130 | ≥145
| ≥155 | ≥170 |
标准轻型动力触探击数N30(击) | ≥18 | ≥17 | ≥18 | ≥20 | ≥21 | ≥23 |
标准贯入试验击数N(击) | ≥5 | ≥4 | ≥5 | ≥5 | ≥6 | ≥6 |
荷兰轻型动力触探击数N20 (击) | ≥10 | ≥9 | ≥10 | ≥11 | ≥12 | ≥14 |
二级公路填筑路堤地基承载力要求表 表二
路堤高度(m) | 0~2 | 2~6 | 6~8 | 8~12 | 12~16 | ≥16 |
地基承载力要求f 0 (kPa)
| ≥125
| ≥120
| ≥125
| ≥130
| ≥145
| ≥160
|
标准轻型动力触探击数N30(击) | ≥17
| ≥16
| ≥17
| ≥19
| ≥20
| ≥22
|
标准贯入试验击数N(击) | ≥4
| ≥4
| ≥4
| ≥5
| ≥6
| ≥6
|
荷兰轻型动力触探击数N20 (击) | ≥9
| ≥8
| ≥9
| ≥10
| ≥11
| ≥13
|
三级及以下等级公路填筑路堤地基承载力要求表 表三
路堤高度(m) | 0~2
| 2~6
| 6~8
| 8~12
| 12~16
| ≥16
|
地基承载力要求
f 0 (kPa) | ≥120
| ≥115
| ≥120
| ≥125
| ≥135
| ≥155
|
标准轻型动力触探击数N30(击) | ≥16
| ≥15
| ≥16
| ≥18
| ≥19
| ≥21
|
标准贯入试验击数N(击) | ≥4
| ≥3
| ≥4
| ≥5
| ≥6
| ≥6
|
荷兰轻型动力触探击数N20 (击) | ≥8
| ≥7
| ≥8
| ≥9
| ≥10
| ≥12
|
注:荷兰式轻型动力触探击数在只有1根导杆的情况下必须满足上表的最小锤击数要求,当有2根导杆时最小锤击数应在上表的锤击数基础上再加上1击数,当有3根导杆时最小锤击数应在上表的锤击数基础上再加上2击数。
2、路堤填土高度为原地面以上的填土高度。
3、表一、二、三所列荷兰式轻型动力触探锤击数为各高度路堤对地基土满足承载力要求的下限锤击数。当实测锤击数小于该下限值时应作清除处理。
4、表一、二、三列锤击数均为实测锤击数,适用贯入试验深度不超过3m。贯入试验深度超过3m,锤击数仍达不到上表的最低要求则应采取标准贯入仪进行勘探。
5、动力触探点的数量每不适宜土段宜采用断面控制方式,断面间距一般控制在10~20m 之间,小范围不适宜土段可加密,每个断面宜布置3~5个测试点,按路基范围左、中、右布置,点距15m左右。
四、其它说明
1、不适宜土的判别方法
(1)不适宜土的判别统一采用荷兰式轻型动力触探仪以贯入20cm的锤击数小于上表所要求的锤击数进行确定。
(2)当采用此法有争议时,应取样进行含水量和孔隙比试验,当试验结果同时符合天然含水量大于或等于液限和天然孔隙比大于或等于1.0时,则判别为不适宜土。
2、不适宜土深度的确定
荷兰式轻型动力触探试验成果表示方法为:贯入深度为h时所对应的锤击数N20(击次/20cm)大于或等于上表中所要求的不适宜土锤击次数标准时,则此时的贯入深度h即为不适宜土深度。
3、荷兰式轻型动力触探仪操作的基本要求
(1)承包人在不适宜土地基施工前必须进行开沟排水,红线范围内按横向间距小于10m、沟底宽0.3m、深0.6m的标准开挖网格排水沟,红线两边的纵向排水沟应加深。水田地段触探试验须在开沟排水后至少连续3个晴天后进行。
(2)将落锤提升到规定的高度让其自由下落,锤击时应连续进行,锤击速度一般为15-30击/min。锤击过程中应防止锤击偏心、探杆歪斜和探杆侧向摆动,每贯入1m应将控杆转动1.5圈,使探杆能保持垂直贯入,并减少探杆的侧阻力,探杆每击入20cm分别记录其锤击次数N20。
(3)不适宜土的清除按荷兰式轻型动力触探试验所确定的不适宜土深度进行,清除前后应用水准仪测量触探点原地面与清除后基底标高,不适宜土清除高度以两者之差,承包人必须按此进行测量和试验,监理进行全过程旁站,并对试验和测量数据当场签字确定。
(4)在按荷兰式轻型动力触探仪的锤击次数清除不适宜土之后,还必须采用标准轻型动力触探仪按承载力的标准进行验算,只有同时满足上表中两个轻型动力触探标准的要求时(即进行双控),才允许进行下道工序。
4、在清除不适宜土的深度达到荷兰式轻型动力触探仪所确定的深度后,立即采用标准轻型动力触探仪按承载力标准的要求进行试验和验算。
5、为便于判断,可采用标准轻型动力触探仪的锤击数N30进行换算,承载力与锤击数之间的相关关系为F0=8N20-30(KPa)。如果验算承载力(或N30)大于等于表一、二、三的要求,即可停止清除不适宜土的工作而进入下一道工序(即回填);如果验算承载力(或N30)小于表一、二、三的要求,则必须继续清除不适宜土,直至承载力(或N30)满足表一、二、三的要求。
6、标准轻型动力触探仪和标准贯入仪的操作要求按有关规范执行。
五、注意事项
1、对于“清除”处理后的地基土压缩性较高且厚度较大的情况,必须进行路堤沉降校核,以确保公路营运安全。
2、现场触探试验时,必须采用上述推荐的标准设备,现场操作必须严格遵守试验操作规程。
3、请各有关单位在实践中注意积累资料,总结经验,及时将发现的问题和修改意见函告省交通厅,以便修订时参考。
Rd=M2hN/(20(Ti+M)A)
Cu=0.02Rd
式中:Rd——动贯入阻力(Kpa)
Cu——不排水抗剪强度(Kpa),土的抗剪强度为τ=τ=C+σXtanθ;tgΨ+c,τ与作用在滑动面上的正应力无关,故记τmax=Cu。也有依据紧密程度取
Cu=(0.02~0.033)Rd的 取值:软土和极软土:0.02Rd; 较密实的粘土:0.03 Rd
砂土(密实的砂土):0.0267Rd
h——降落高度0.5m
20——贯入深度20cm
Ti——净重(限位器、导杆、探头、及杆件总和)。本试验室触探仪的Ti为8.35kg,若加杆每根2.45kg。
M——锤质量10.35kg
N——贯入每20cm的锤击次数
A——探头面积5cm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