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的山地面积占全省面积的94%,为处理好公路建设与环境资源的关系,有效改善公路沿线生态环境,进一步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与公路两侧林地的保护,云南省根据《公路法》、《森林法》的规定和公路建设的实际,加强了对公路两侧红线控制范围内林地的集中管理和生态保护的力度。 云南省交通厅、省林业厅、省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前联合发出通知,提出了一系列规定和措施,通过有效工作,积极探索公路生态公益林管护的有效形式,努力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共赢。 在确保公路路产路权完好、公路红线控制范围和稳定山林权属的前提下,云南省公路两侧一定范围内的林地原则上划为生态公益林,并根据《云南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19条及《云南省高等级公路管理条例》,确定公路两侧建设控制范围。 公路两侧的林地还没有实施林改的,维持原有林权权属性质不变,属于自留山的,林权证发给个人;属于集体所有的,林权证发给集体。原属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的,按生态公益林的规定进行管理;原属薪炭林和用材林的商品林,原则上在征得林权所有者同意的情况下调整为生态公益林。公路两侧红线控制范围内的林地,已经实施林改、被均山到户,划为生态公益林的,按生态公益林的规定进行管理。被划为商品林的,根据实际需要和相关规定争取调整为生态公益林,不能调整的要引导林权所有者科学合理地进行经营和管理,并做好技术服务工作,积极开展林下资源的开发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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