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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铁路建设工程火车头优质工程奖评选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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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08-10-23

    火车头优质工程奖评选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企业积极创新,加强管理,控制投资,提高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依据国家和铁道部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火车头优质工程奖(以下简称火车头奖)评选的对象为我国境内新建、改建(扩建)铁路项目和中国铁道工程建设协会(以下简称铁道工程协会)会员单位在我国境内建设的其他工程项目。

    第三条
    火车头奖设一等奖和二等奖,每年评选一次。申报截止日期为每年的4月30日。


    第四条
    火车头奖评选应当坚持科学、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条
    铁道工程协会在铁道部建设管理司指导下开展火车头奖评选工作。


    第二章申报条件和评选标准


    第六条
    拟申报火车头奖的工程,建设单位或施工企业应当在开工前制定创优规划,并报铁道工程协会备案。


    第七条申报工程应当是竣工验收(初步验收)合格,且经过不少于一年的实践检验;应当获得过设计单位优秀勘察设计奖项和施工企业优质工程称号。

    第八条申报工程应当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
    一)综合工程
    1
    .铁路工程
    (1)
    新建铁路:一次建成的连续长度不少于30公里的单线铁路;一次建成的连续长度不少于20公里的双线(多线)铁路。

    (2)改建铁路(含增建二线):连续长度不少于80公里。

    (3)新建站(段):新建大型客运站、编组站、集装箱中心站、动车段。

    2
    .其他工程
    (1)
    新建公路:长度在20公里以上的高速公路。

    (2)市政工程:不少于一站一区间的地铁或城市轨道交通工程;lO万吨以上的独立水厂或污水处理厂。

    (3)房建工程: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小区或建筑群。
    (二)单项工程
    1
    .铁路工程
    (1)
    全长在1000米以上的特大桥;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结构,施工工艺复杂,科技含量高的大桥;

    (2)全长在3000米以上的单线隧道,或在2000米以上的双线隧道,或在1000米以上的多线隧道;

    (3)连续长度在1000米以上、采用特殊设计的路基工程,或在500米以上、采用新技术的大型防护工程(如挡墙、护坡、护岸等);

    (4)长度不少于100公里的铁路电气化、通信、信号、电力工程;

    (5)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具有推广价值和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的其他工程项目。
    2.其他工程
    (1)
    桥面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城市立交桥;

    (2)全长在2000米以上的公路隧道;

    (3)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的单体高层住宅或公共建筑(写字楼、厂房、站房、教学楼、图书馆等);

    (4)投资在5000万元(含)以上的大型互通立交或其他大型交通工程项目。

    第九条
    申报工程,应当包括该工程的所有设施、设备及附属构筑物。

    申报工程一般只能申报一次,且不能同时申报综合工程和单项工程奖项。已申报综合奖项但未获奖的综合工程,其单项工程可再申报单项奖项一次。

    第十条
    下列工程不得申报火车头奖:
    (一)正式竣工验收三年后的工程;

    (二)建设期间发生过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工程;
    (
    三)使用期间发现质量、安全隐患的工程;

    (四)违反建设市场秩序,转包、违法分包的工程;

    (五)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工程;

    (六)不适宜公开申报或无法检查的工程。
    第十一条
    火车头奖评选条件:

    (
    一)建设项目经批准并依法建设;

    (二)符合工程验收标准、规程、规范的要求,满足使用需求;

    (三)推广使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总体技术有所创新;

    (四)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环保、节能的要求;

    (五)按期建成,没有超出批准的建设标准和投资规模。
    第十二条
    火车头奖评选标准:
    一等奖评选标准为:申报工程中的所有单位工程验收一次合格,施工工艺、施工水平和整体质量水平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二等奖评选标准为:申报工程中的所有单位工程验收一次合格,施工工艺、施工水平和整体质量水平达到行业先进水平。

    第三章申报

    第十三条
    火车头奖一般由施工企业申报,综合工程也可由建设单位申报。申报火车头奖的施工企业必须具备与申报工程相应的施工资质,应当是申报项目或标段的承包单位。

    第十四条
    火车头奖申报程序:
    (一)单个施工企业申报时应当填写《火车头优质工程奖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样式附后),在征求使用维护单位的意见,经建设单位审查同意,并送上级主管部门预审后,报送铁道工程协会。
    (二)多个施工企业(含联合体)参建的大型工程建设项目,如某一个施工企业难以单独组织申报,可由该项目的建设单位提出申报,并负责填写《申报表》,在征求使用维护单位的意见,送上级主管部门预审后,报送铁道工程协会。

    第十五条
    申报火车头奖应提交以下资料:

    (
    一)申报工程开工时制定的创优规划及执行情况;

    (二)《申报表》一式两份;

    (三)工程承包合同及竣工验收(初验)证书复印件各一份;

    (四)工程承包合同执行情况说明;

    (五)监理单位签发的《工程竣工初验报审表》复印件一份;

    (六)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对该工程项目出具的《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报告》复印件一份;

    (七)设计单位的优秀勘察设计和施工企业的优质工程获奖证书复印件各一份;

    (八)提报反映主体工程的照片10张和不超过10分钟、配解说词的多媒体光盘(内容应包括:工程概况、主要工序、采用的新工艺和新技术、隐蔽工程隐蔽前后情形、重要工程表观质量等);

    (九)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和单位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复印件各一份。

    第十六条
    申报材料的各种文件、证明、印章应当清晰齐全。文字材料统一用A4纸打印并装订整齐。

    第四章评审
    第十七条
    火车头优质工程奖评审工作成立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名单报铁道部建设管理司核备。评审委员由铁道工程协会根据申报工程情况,在有关部门和企业推荐的专家中选聘。评审委员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并实行回避制度。

    第十八条
    评审委员会下设专业评审组。专业评审组的专家必须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熟悉工程专业技术、综合素质高并担任过一定的专业技术职务。

    第十九条
    评审程序如下:

    (
    一)铁道工程协会制定年度评选工作方案,在评选工作开展前报铁道部建设管理司核备;

    (二)铁道工程协会秘书处负责具体承办与火车头奖评选有关的申报受理、合规性审查,将符合要求的材料提交专业评审组;

    (三)专业评审组对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查,提出初审意见;

    (四)对拟评为一等奖或初审有疑义的工程,经评审委员会同意,征求铁道部建设管理司意见后(铁路工程还应征求铁道部运输局的意见),由专业评审组进行现场复验,提交书面复验报告;

    (五)专业评审组汇总初审意见和现场复验结果,提出书面初审意见,提交火车头优质工程奖评审委员会;

    (六)火车头优质工程奖评审委员会根据专业评审组的初审意见及有关资料进行评审,提出获奖项目和获奖单位;

    (七)评审结果报铁道部建设管理司核备后,铁路工程在铁道工程交易中心网站和铁道工程协会网站进行公示,其他工程在中国建筑业协会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10天;

    (八)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工程,铁道工程协会发文予以正式公布。

    第二十条
    现场复验工作内容如下:
    (一)听取建设、施工单位对工程建设管理和工程质量的介绍和评价意见;

    (二)查阅工程有关的资料(隐蔽工程检查证、工程试验检验报告、验收记录、材料和构配件及设备出厂合格证等内业资料);

    (三)实地查验工程外观、质量水平;

    (四)听取使用维护单位的意见;

    (五)向专业评审组提交书面复验报告。


    第五章奖惩


    第二十一条
    被评定为火车头奖的工程,授予火车头奖称号,向申报单位(含参加联合申报的各施工企业)颁发奖牌,并向监理单位颁发奖状。

    获奖单位可根据有关规定,对做出突出贡献的主要人员进行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二条
    申报单位必须如实提供相关资料,不得弄虚作假。评选时发现弄虚作假的,取消该工程的参评资格并通报批评;获奖后发现弄虚作假的,撤销奖励,取消称号,收回奖牌、奖状,并通报批评,同时连续两年取消该单位的参评资格。
    第二十三条
    工程获奖后,发现因参建单位责任造成工程重大质量安全隐患的,撤销奖励并通报批评,同时连续两年取消该单位的参评资格。

    第二十四条
    评审人员要严格遵守铁道部关于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审核评选。对违反纪律者,将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警告、取消评审专家资格的处罚。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中国铁道工程建设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实行。


    [align=left]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   二○○七年十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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