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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验检测工作质量控制
总 则
1、检测试验工作严格按国家、地区等现行标准、规范操作;
2、检测试验结果不受任何行政、经济或其它方面的利益干预,何人不得主观改变检测试验结果;
3、坚持“质量第一、数据为准”的质量方针,对所有的检测试验工作提供相同质量的服务;
4、为用户保守技术秘密,未经授权不得将受检样品、送检单位的资料或检测试验结果转让(送)给第三方(包括挂靠单位)。
5、检测人员不得在送检单位兼职或进行其它可能有损公正性的活动;
6、全体检测人员须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各项试验检测任务。公正、客观,及时地完成
抽样检测工作规定
1、外出抽样检测一般应有二名以上检测人员共同前往,在特殊情况下,应至少有一名检测人员在场;
2、抽样检测应携带三联单和委托单,抽样检测方法和数量应严格按标准规定进行。工程质量和原材料的抽样检测原则上应由建设方或监理方的见证人员在委托单上签字,如建设方或监理方都不在场,可由检验;
5、填写检测报告要使用规定的格式,技术术语和法定计量单位等,做到字迹清楚。必要时应按判定规则作出判定,并注明试验方法等;
6、检测报告审核人员应认真核查检测报告,原始记录,任务单中的各项是否符合要求。必要时,可要求检测人员详述试验过程、计算方法等;
7、专业组长负责将检测报告、原始记录(计算书)送交收样室;收样人员在收到检测报告和原始记录(计算书)后,应核对试验、复核、审核和审定和签名是否齐全,然后加盖检测章;
8、收样人员应按要求对检测报告、委托单和原始记录分类编号存放,认真填写试验台帐,并负责资料统计;
9、收样人员应每月填写月报表,一式二份送主任审定,并留存一份;
10、收样人员应将有关检测资料放入规定的档案盒内,并视情况及时送档案室归档;
11、对检测结果异议的处理由副主任或中心技术负责人办理,任何人不得拒绝异议申述,并应及时向中心领导反映;
12、常规的检测项目应有试验、复核、审核签字,重要项目如提供技术配方、技术咨询等应有试验、复核、审核和审定签字,审定由主任或技术负责人签字;
13、我中心业务范围内的项目一般不分包给外单位进行检测。如因条件限制,部分非主要检测项目需委托外单位检测的,应严格审查检测结果,严禁出具卖图章式的检测报告;因送检单位未及时领取试验报告,使样品保管有一定困难的,可另作处理;
14、本规定同样适用于练兵资料。
样品保管、处理规定
1、送检的样品数量、质量等技术条件,按照“谁收谁负责”的办法;
2、试验检测后的样品和多余的样品,由各专业组自行负责保管;
3、检测后的样品除保存期有规定或无法保存的之外,一般在报告发出后保存一星期,以便查询和复核。经送检单位认可的,可另作处理。送检单位要求延长保存期的,可适当收取保管费用;
4、需查询或领取样品,需经专业组长同意;
5、受检样品保管期满后,由专业组长安排统一处理。
原始记录及数据处理质量控制规定
1、检测人员应使用统一格式的原始记录纸或经批准的专用原始记录纸;
2、原始记录一般不得修改,如因笔误等偶然因素确需对本人的原始记录数据进行修改时,应在改动处划上二划,在上方或右方写上正确的数据,并在二划处盖本人印章;
3、一律采用蓝(黑)墨水笔作原始记录;
4、原始测量值记录的有效位数应严格按标准、规范的规定,如规范中未予明确的,应按照检测仪器的精度要求记录,估读不超过最小刻度值的一位小数;
5、数据处理应严格按照标准、规范等规定的公式、过程进行,数据修约按GB8170—87《数值修约规则》进行。数据处理主要过程和结果应包括在原始记录中;
6、原始记录编号按收到检测报告先后编排。
检测报告的质量控制规定
1、检测报告所列检测结果不得修改,如有笔误,应重写;
2、检测报告使用经批准的检测报告纸;
3、检测报告应至少具有下列内容:
(1)检测报告编号(由收样室统一编号);
(2)送检单位名称;
(3)工程(产品)名称;
(4)主要检测项目和检测结果;
(5)送样日期、报告日期;
(6)检测试验方法和标准号,如无标准依据,
(7)见证单位和见证人员姓名;
(8)试验、复核、审核、(审定)人员的签名须说明方法;
(9)检测章及三角章。
4、如因检测项目较多,一张检测报告书写不下,允许使用二张或二张以上的检测报告,但需注明第几页共几页;
5、检测报告在未发出前的补充和更改,以重新出具检测报告的形式进行。原报告留存,新报告置于原报告之上,并以“原报告编号一顺序号”重新编号,一起存档;
6、在不修改检测数据的情况下,如送检单位提出修改检测报告时,由送检单位书面申请,出具有关证据,如数交回原检测报告后,收样室通知原检测人员,经中心技术负责人核准可进行修改。书面申请归入委托单重新编号,修改后的检测报告以“原报告编号一顺序号”重新编号,并置于收回的原检测报告之上一起存档;
7、所有检测报告一律用蓝(黑)墨水笔书写;
8、检测报告编号按收到检测报告先后次序编排。
委托单、台帐质量控制规定
1、委托单中各栏目均需详实填写,不留空白,如不需填写的栏目应以符号“/”填充;
2、委托单的编号按收样先后次序编排;
3、台帐中除一般规定记录之外,还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委托单(或书面申请)编号、原始记录编号、检测报告编号;
4、委托单和台帐一律用蓝(黑)墨水笔书写;
5、在特殊情况下,可用合同代替委托单,但需在合同中注明授权见证人名单。
例外许可规定
1、在检测工作按规定程序进行或执行标准等过程中出现下述情况的,可考虑例外许可:
(1)因标准或程序等内容不合理、有误或不够详尽,无法或不宜执行时;
(2)因标准或程序等内容不必要地苛刻,执行时费时费力,修改后不影响检验结果的准确可靠时;
(3)科研项目需特殊试验方法时;
(4)本中心不具备个别项目检测条件,却具备其它标准中相应检验项目的检测条件时;
2、例外许可程序由专业组长提出申请,客观说明理由,并起草具体实施方案,经中心技术负责人核实,报主任批准后方可实施;
3、科研项目的特殊试验方法同课题组长提出;经中心技术负责人核实后,由专业组长安排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