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信用评价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为加强公路水运试验检测管理和诚信体系建设,增强试验检测机构和人员诚信意识,促进试验检测市场健康有序发展,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和《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总站制定了《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信用评价办法》,现公开征求意见,请各相关单位(省级质监机构、业主、试验检测机构等)积极组织人员提出意见建议并将意见收集汇总后,于2009年2月10日前以书面形式报质监总站。
联系人:何兵
联系电话:010-65292774(传真)
邮箱:
zhc@jtbzjz.net[/color" target="_blank">交通部基本建设质量监督总站
2009年1月14日
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信用评价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路水运试验检测管理和诚信体系建设,增强试验检测机构和人员诚信意识,促进试验检测市场健康有序发展,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和《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用评价是指对取得交通部门颁发的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等级证书的试验检测机构和持有公路水运试验检测工程师和试验检测员证书的试验检测从业人员的诚信和履约等方面的综合评价。
第三条 信用评价应遵循公开、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
第四条 信用评价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实行评价人员及评价机构负责人签认负责制。
交通运输部基本建设质量监督总站负责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和人员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建立全国统一的公路水运试验检测机构和人员信用评价标准和信用评价管理信息系统,负责甲级及专项试验检测机构和试验检测工程师的信用评价复核及其评价结果发布。
省级质监机构负责本辖区内公路水运工程甲级及专项试验检测机构和试验检测工程师的信用评价和上报;负责乙级、丙级试验检测机构和试验检测员的信用评价及其评价结果发布。
省级质监机构对在本地区从事公路水运试验检测工作的省外试验检测机构和人员的信用情况进行评价,并将评价结果及时向其注册地的省级质监机构转报。
第五条 试验检测机构和检测人员信用评价周期为1年。每年评价的时间段为评价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评价结果定期公示、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