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自:交通部基本建设质量监督总站
2004年以来,国务院相继批准了《国家高速公路网规划》、《农村公路建设规划》、《沿海港口建设规划(2004-2010年)》等交通发展规划。从规划看,“十一五”期间交通建设任务仍然十分繁重。面对这么繁重的建设任务,工程质量是交通建设永恒的主题,工程质量已经成为工程的生命、行业的生命。而检测是工程质量控制和评判的重要基础,在保证交通建设质量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人们越来越注重用科学、真实的数据来指导建设,所以建设形势需要我们对公路水运试验检测市场进行规范,真正做到“用数据说话,用科学的数据为工程建设质量保驾护航”。同时,公路水运试验检测机构和人员管理的需求,以及根据《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转变管理方式的文件精神,原来的管理方式已经不适应当前形势,要求我们必须改变思路,按照新的管理模式,制订《公路水运试验检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制定过程
该《办法》制订工作分为三个阶段完成。
初稿起草阶段。首先对检测市场现状、存在问题、今后发展方向进行调研与分析,明确管理方法与思路,起草编制大纲。第二,根据《关于公布已取消和改变管理方式的交通部行政审批项目后继管理措施的通知》(交体法[2003]322号)中提出的后继监管原则,结合检测市场管理中积累的经验,经站内反复讨论修改,形成了初稿。
征求意见稿形成阶段。初稿形成后,总站于2004年12月和2005年1月专题召开了两次专家讨论会,并利用其他全国性会议也征求过意见。根据专家建议和意见,反复修改,对初稿进一步进行了完善。2005年3月,总站与部内相关司局一同召集有关公路、水运专家进行集中讨论,对一些原则性问题进行确定,修改形成征求意见稿。
送审稿形成阶段。3月底通过总站网站向全国35个省市自治区的公路、水运质监机构及重点项目的参建方征求意见;通过中国交通建设监理协会试验检测工作委员会向全国试验检测机构征求意见。征求时间为7天,各省按时反馈的有19个,检测机构按时反馈的有23个。总站立即对反馈意见进行梳理,并在站内组织多次反复讨论,经修改、补充、调整,形成送审稿交付体法司。
制定原则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针对公路水运建设特点,建立检测机构等级评定制度,对检测机构按其能力水平进行等级管理,同时明确能力等级划分原则以保证能胜任与所从事的公路水运工程相适应为准。
检测机构等级评定制度的确定。随着行政许可法的实施,国务院已将“公路水运试验检测机构资质审批”转变管理方式为“公路水运试验检测机构资格认定”。现在《办法》中建立的等级评定制度是依据检测机构的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水平、主要试验检测仪器设备及检测人员的配备情况、试验检测环境等基本条件对检测机构进行的能力划分。这种等级评定是一种必要的行业引导和行业管理手段。
工地试验室在工程建设中的角色。工地试验室是为建设公路水运某一项目而临时组建的面向施工现场的试验室。工地试验室随建设项目的开工竣工而建立或解散。为加强对工地试验室的监管,保证工地试验室的检测质量,《办法》强调“取得《等级证书》的检测机构,可设立工地试验室,承担相应公路水运工程的试验检测业务,并对其试验检测结果承担责任”。这样设定,使责任主体得以明确,对保证工地试验室的检测质量将起到积极作用。
规定检测机构能力等级划分原则,以保证检测机构能胜任与所从事公路水运工程相适应为准。等级标准参数的设置是根据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和水运工程强制性标准来进行的,基本覆盖了标准中关键性指标和参数,也是为更好地对公路水运建设工程提供全面高质量的检测服务所必须的。在进行能力等级划分时,考虑到了要尽量与已形成的检测市场相衔接。因此,对于水运工程基本上沿袭了部2002年4号令的划分模式。公路综合的甲、乙、丙也和过去的分类相同,但增加了桥梁隧道检测和交通工程检测专项。但要注意,检测机构的能力不是指检测机构在做某一参数或项目时检测结果准确性的高低,不同等级的检测机构做同样的参数比如沥青针入度试验或压实度试验,其准确性应是一致的。检测机构的能力应是一个全面综合的能力。此次等级标准有一些提高,设置了强制性的参数和仪器设备。
对检测人员实施考试。
公路水运试验检测的特点是试验检测的专业性、技术性、实际操作性非常强。涉及到的试验方法种类、所使用的仪器设备类型十分繁多。检测人员通常需要根据读取的数据,进一步进行综合分析处理,工作经验就显得尤为重要,检测人员素质的高低将直接影响到最终结果的判断。特别是近年来一些新技术在工程检测上的应用,更需要高素质的复合型人才。
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实施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人员从业标准管理,并要求统一制定试验检测人员管理规范和从业标准,通过实行公路、水运试验检测人员资格统一考试及对试验检测人员执业情况的年度审核,加强对试验检测人员从业标准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加强试验检测队伍的动态管理。
部人劳司《关于印发交通行业关键专业技术岗位职业资格制度建设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交人劳发[2005]311号)文件,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工程师已纳入交通行业职业资格管理的总体框架中。建立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可以加强对试验检测从业人员的管理,提高试验检测从业人员的素质,增强所提供试验检测数据的准确性、可靠性,为保证交通基本建设工程质量奠定基础。
体现对整个公路水运试验检测的行业管理。
本办法中非常重要的一点是,对检测工作质量的监督和要求,是对所有从事公路水运试验检测机构的基本要求,而不仅仅是对有等级检测机构的要求,体现了对整个行业的监督和管理。针对影响检测工作的各种因素,采用相应的技术手段,加强动态管理,切实保证检测工作的质量。
内容解读
《办法》共五章53条
(一)总则(第1~5条)
阐明了制定检测办法的目的,准确定位了试验检测活动在公路水运工程建设中的地位。将检测活动的规范提升到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高度,是试验检测活动在公路水运工程建设
中的作用和地位的进一步认识,是检测工作得到不断认可的结果。
对“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做了定义,规定了检测的范围。这里的“材料、构件、工程制品”主要指在现场进行二次加工,产品的物理化学性能和质量特性发生了变化,是对进场材料进行检查,与关注生产、销售领域的产品质量检测是有区别的。另外,这里的“试验检测活动”不仅包括检测机构从事试验检测的相关活动,而且包括政府部门对检测工作的监督等活动。
明确了开展试验检测活动应遵循的原则,即“科学、客观、严谨、公正的原则”。“科学”,就是要求开展检测活动要采用科学的技术手段和管理手段,检测机构要建立严密、完善、运行有效的质量保证体系,应注意仪器设备运行中检查和正常维护,定期校准和检定,应重视科技进步,及时更换落后的试验检测仪器设备,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对于监督机构而言,应科学分析影响检测质量的各种因素,有针对性地采用科学手段加强对试验检测工作的监管。“客观”,就是要求开展检测活动要以事实为准绳,客观反映事物的原来面目和真实本质。检测机构要建立严密的工作程序,检测人员严守职业道德,不造假数据,不出假证明,不做假鉴定。“严谨”,就是要求开展检测活动要考虑周全严密。检测机构要严格按照现行有效的标准、规范、规程的要求从事试验检测,检测程序要严密,出具的检测报告要素齐全,检测依据明确,检测方法得当。“公正”,就是要求开展检测活动不受外界任何因素干扰,检测机构要独立开展检测工作,不受任何行政干扰和利益影响。这些总的原则在后面条款中都有具体体现。
赋予质监机构具体实施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落实各方面责任。质监总站为具体实施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活动的监管部门,各省站为本行政区域内试验检测活动的监管部门。对检测机构的责任也予以了落实,明确检测机构对检测结果要承担责任。
(二)检测机构等级评定(第6~28条)
检测机构等级的设置。第六条中明确了能力等级的划分依据。考虑到建设工程的需要,公路工程专业比97年增加了交通工程和桥梁隧道工程专业。水运工程完全沿袭了2004年4号令的设置。
省站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受理后,应及时退回申请材料中的原件部分。向总站报送的申请材料应不含原件。质量保证体系文件应按照计量认证的要求编写。申请人应提交所申报的检测项目的、能反映出本检测机构检测水平的典型报告,典型报告1-2份即可。未从事过的检测项目,可以提交模拟检测报告。有业绩的检测机构应提交近3年的业绩证明材料,无业绩的提交模拟检测报告即可。报告的份数没有硬性的规定,只要是能反映检测水平和质量保证体系运行就可以,但在现场核查时要求对有申报项目的报告都要检查。
现场评审强化了专家的作用。现场评审是等级评定中的关键环节,实行专家评审制,也是政府转变职能的重要体现。总站和各省站均应建立试验检测专家库,作为开展现场评审、日常监督等工作的智囊团。现场评审分档案材料组、硬件环境组和技术考核组,技术考核组要进行现场抽测。
抽测的检测项目原则上应覆盖申请人所申请的试验检测各大项目。各大项目可参照检测机构能力等级标准所列出的主要检测项目。抽取具体参数应通过抽签方式决定,专家评审组去现场评审前,检测机构应做好所有试验准备,试样、设备和人员都应齐备,不得以人员、仪器设备不在家或没有样品为由推脱。现场评审专家应对该项目现场演示过程进行测评。凡是现场评审时,未准备好的项目一律按不能开展判定。
取得证书后的管理,主要是换证复核及增项评审。本《办法》规定《等级证书》有效期为5年,到期换证复核,中间阶段不再进行审验。虽然中间阶段不再进行审验,但并不表示质监机构不再进行监管,相反,本《办法》加强了日常工作的动态监管,在监督检查一章详细规定了动态监管的一系列措施和办法,并要求检测机构必须在每年12月底将当年的试验检测工作情况报告向相应质监机构报备,质监机构据此作为动态管理和换证工作时的有效参考资料。
此次规定的公路工程综合甲级检测参数154个,综合乙级76个,综合丙级40个,允许检测机构增项。申请增项应按质监机构规定的时间集中申请,一般可在每年12月检测机构向相应质监机构备案时同时提出,以便质监机构在进行监督检查的同时,进行增项评定;也可在复查换证前提出,以便增项评定和换证复核同时进行。
(三)试验检测活动(第29~43条)
按照有关法律要求,同时结合公路水运建设的行业特点,将检测机构分为两类,一是取得《等级证书》,同时又通过计量认证的检测机构,可向社会提供试验检测服务;二是取得《等级证书》的检测机构出具的试验检测报告,可以作为公路水运工程质量评定和工程验收的依据。
同时,《办法》第三十条规定:公路水运工程质量事故鉴定、大型水运工程项目和高速公路项目验收的质量鉴定检测,质监机构应当委托通过计量认证并具有甲级或者专项能力等级的检测机构承担。之所以这样规定是因为:事故鉴定是对社会或司法部门作出的公正数据;高速公路、大型水运工程质量鉴定需要有较高的综合实力,既包括质量运行体系也包括专业检测能力,所以做了两方面的要求。
工地试验室必须由取得《等级证书》的检测机构设立。这不是仅仅用母体检测机构的牌子,而是工地试验室的试验人员必须是母体的正式人员,并且工地试验室所从事的检测业务范围也必须是《等级证书》核定的检测业务范围,不能超范围开展检测工作。凡是查出工地试验室有问题的,一律按照本《办法》监督检查一章的要求,对其母体进行处理。凡是工地试验室的母体不具备《等级证书》的,其所出的数据将不作为公路水运工程质量评定和工程验收的依据,质监机构将不予认可。
检测机构行为准则(32~38条),是对所有检测机构的要求,对影响检测质量的主要检测活动和行为进行了规范。为保障检测机构公正、公平地开展检测工作,本《办法》规定检测机构在同一公路水运工程项目标段中不得同时接受业主、监理、施工等多方的试验检测委托;
检测人员行为准则(39~43条),强调检测人员不能同时受聘于两家及以上检测机构。同时,检测人员素质高低将直接影响检测单位所出具的检测结果,影响着对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的正确判断。本《办法》规定检测人员要通过考试,作为将来实行职业资格考试的过渡。考试由总站统一负责管理、建题库等。各省站具体负责组织考试。
(四)监督检查(第44~51条)
质监机构的权利和义务(44条):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定期、不定期监督检查。及时纠正、查处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监督检查制度的制定。监督检查是质监机构加强对检测机构和人员动态管理的重要手段。通过对检测机构和人员的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检查可以了解检测工作开展的现状、存在的问题。因此,监督检查应灵活、多样,可同时结合监督部门的其它工作同时开展,比如在质量检查中加强对检测质量进行检测。监督检查制度的制订应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结合检测机构每年工作的汇报情况,做到有针对性、经常性、科学性,最大程度地保证工程检测质量。
监督检查的内容在45条中列了8条,基本是和前面要求的机构和人员的行为准则相对应,特别加了47条将采用比对试验进行检查也为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之一。
比对试验,即按照预先规定的条件,有两个或多个试验室对相同或类似的被测物品进行检测的组织、实施和评价。国际上监督考查实验室能力一个通行方法就是进行比对试验。目前,我国交通基本建设试验检测开展比对试验处于起步阶段,部分单位或地区虽然进行过少量比对试验的尝试,但由于缺乏充分的技术论证和制度保证,造成比对试验结果无法统一。今后,总站准备专题进行公路水运建设工程试验检测比对试验机制和方法研究,使比对试验的开展成为监控检测市场的重要技术手段。
对试验检测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定。
处罚实际上是一种管理手段。对试验检测的处罚包括两部分,一是对检测机构的处罚,二是对检测人员的处罚。对检测机构的处罚包括警告、限期整改,公示直至注销等级。整改期间不得从事等级证书规定的业务。被降低等级的检测机构1年内不得申报升级。被注销等级的检测机构,2年内不得再次申报。对检测人员的处罚包括警告、公示直至注销考试合格证书。被注销考试合格证书的检测人员2年内不得再次参加考试。
(五)附则(第52~53条)
自2005年12月1日至2007年11月30日为新办法实施的2年过渡期。过渡期内对试验检测管理作如下规定:
(1)自新办法实施之日起,申报检测机构能力等级(含增项、换证)评定及检测人员考试一律按新办法进行申报。各省再按老办法进行机构资质或人员资格的评定一律无效。
(2)过渡期结束前,检测机构现有的资质证书在证书规定的有效期内仍有效,在有效期复核时应按照新办法的规定进行《等级证书》的评定。
(3)过渡期内试验检测机构新证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4)现有的检测人员资格证书自新办法实施之日起至过渡期结束前有效,到期后检测人员应重新参加考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