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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监理单位职责
1、检测单位进场后,各级监理单位应将其纳入正常质量管理范围,对日常开展的检测工作提供必要的监理服务,并做好监理日记。
2、各级监理单位必须派桥梁专业监理工程师现场跟踪桩检,对检测结果及时予以签字确认。
3、驻地办应统筹安排并制定合理检测计划,尽量减少检测单位频繁变换检测点而耽误的路程,节约时间。
4、监理单位对检测单位提供的桩检报告或初步判定意见,应及时予以确认,并将结果通知承包人相关负责人。
5、驻地办应建立管段内桩基检测台帐(附件二)。桩基检测报告在项目内流转由检测单位统一交给驻地办,由驻地办转送承包人、代表处、管理部、项目办工程技术处。
六、承包人职责
1、及时与桩基检测单位签订检测服务合同。
2、按规范规定埋设声测管,对于声测管材的材质选定、连接、密封等按照规范要求进行,不得出现短埋、偏位、堵管等现象,因自身原因造成声测工作延误和费用的增加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3、配合检测单位做好检测的准备工作和进场引导工作;
4、对于通过声测判定和取芯检测判定均不合格的桩基,按相关要求处理或废桩、返工等造成的费用增加由承包人承担。
5、应做好安全保护工作,确保进场检测人员的人身和仪器设备的安全。
七、管理部职责
1、检测单位进场后,管理部应将其纳入正常质量管理范围,应有专人对日常开展的桩检工作进行协调。
2、提交有争议的缺陷桩检测数据给设计代表,以验证该桩是否可基本满足设计要求,以便进一步确定处理方案。
3、管理部应注意收集管段内桩基检测台帐。
八、声测结论存在异议的申诉、处理办法
1、如承包人对桩检单位判定的结论有异议的,可提出书面意见上报到驻地办,否则不予受理。
2、当承包人对桩检单位判定的Ⅲ类桩结论有异议,可以向项目办申请复测,项目办将安排飞检单位进行复测,复测为声测和取芯验证,复测过程各方均应在场(包括原桩检单位)。复测结果表明是原桩检单位误判时,原桩检单位承担复测费用并承担相关责任。
3、如桩基类别判定需取芯验证时,采用Φ91取芯法,所采用的取芯方法必须符合《建筑基桩检测技术规范》(JGJ106-2003)中钻芯法的要求,取芯孔的定位由声测单位确定,取芯的全过程必须有承包人,监理单位、声测单位的共同参与并确认才予以认可。
九、本办法未尽事宜,参照《江西省公路工程基桩质量检测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执行。
附表1
基桩声测异常点(细测)现场记录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