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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江西省公路工程工地临时试验室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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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admin
    • 2006-11-20

    江西省公路工程工地临时试验室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省公路工程工地试验室的管理,保证工程项目试验检测工作质量,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交通部颁布的《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交质监发[2005]547号文)(以下简称《办法》),结合本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范围内从事公路工程建设业主、监理、施工和试验检测单位(以下简称从业单位)建立的工地试验室应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 工地试验室试验检测能力,是指从业单位为满足工程建设项目的需要,在工程现场设置的临时试验室所应具备的能力。
    第四条 凡经交通部或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资格核准并取得《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等级证书》(以下简称《等级证书》)的从业单位,可设立工地临时试验室,承担本单位相应公路工程试验检测业务,并对其试验检测结果承担责任。
    取得交通行业《等级证书》,同时按照《计量法》的要求通过计量行政部门计量认证许可设立的工地临时试验检测机构可承担本单位之外试验检测工作。工地临时试验室必须在其母体试验检测机构《等级证书》核定的业务范围内开展试验检测工作。
    未取得交通行业《等级证书》的单位可通过招投标或委托等方式,选定符合上述条件的试验检测机构建立工地临时试验室。
    第五条 工地临时试验室不具备试验检测能力的检测项目,应委托具有相应检测能力和检测资格的检测机构进行。
    第六条 公路工程工地临时试验室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 工地试验室试验人员应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职业道德和业务能力、熟悉并掌握公路工程试验检测标准方法、规范及规程,保证公路工程试验检测工作的科学性、公正性。
    (二) 工地(临时)试验室的人员配备必须符合附表1的要求。
    (三) 工地(临时)试验室应具备与其所承建的工程项目相应的常规试验检测能力, 非常规检测项目除招标文件要求外,可视情况配备,试验室仪器设备的基本配置及所开展的试验检测项目必须符合附表2的要求。
    (四) 工地试验室应建立以下主要工作制度和管理制度:
    1、 试验检测报告的审核、签发制度;
    2、 试验检测人员岗位责任制;
    3、 试验室和仪器设备的管理制度;
    4、 安全管理制度;
    5、 试验检测原始记录的填写、计算、复核、分析和归档保管制度。
    6、 具备现行试验检测标准、规范规程等技术资料及各种试验检测表格。
    (五) 工地试验室的工作与环境条件应满足相应技术规定和规程的要求,同时应满足附表3的要求。
    (六)国家有检校规程的试验检测计量器具必须通过取得计量检定资格的检定机构的定期标定;对试验检测结果有影响的非标器具应定期进行自校。
    第七条  工地(临时)试验室出具的试验检测报告应采用江西省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编制的样表。
    第八条  工地(临时)试验室的认定由建设单位或授权的监理代表处(总监办)或高级驻地办按照本办法和招标文件要求,逐级进行审查确认后统一向质量监督机构申请试验检测能力认定(建设单位的中心试验室直接向质量监督机构申请)。经质量监督机构认定通过后方能承担相应的试验检测任务,其检测结果予以认可。
    第九条 申请工地(临时)试验室试验检测能力认定,应在施工准备阶段向项目质量监督机构提交以下材料:
    (一)《江西省公路水运工程项目工地临时试验室试验检测能力认定申请书》(见附件一);
    (二)申请人母体试验检测机构等级证书复印件;
    (三)申请人母体试验检测机构授权书;
    (四)检测人员资格证书和聘(任)用关系证明文件原件和复印件;
    (五)仪器设备标定证书复印件。
    (六)工作制度和管理制度
    第十条 工地(临时)试验室试验检测能力认定工作分为受理、现场核查两个阶段。
    第十一条 质监机构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并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的决定。审查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规范性和完整性;
    (二)试验检测人员及试验检测环境等条件是否与所申请的试验检测能力标准相符;
    (三)申报的试验检测项目范围及设备配备与所申请的试验检测能力是否相符;
    (四)仪器设备标定工作是否按规定完成。
    第十二条  质监机构认为需要澄清补正的,应当通知申请人予以补正;质监机构认为不具备受理条件的,应当及时退还申请材料,并说明理由;质监机构确认受理的,在10个工作日之内组织现场核查。现场主要核查内容见附表4。
    第十三条  现场核查合格的,7个工作日内由质监机构做出许可决定并核发试验检测专用章并可开展相应的试验检测工作,现场核查达不到要求的工地临时试验室,其出具的试验检测数据无效,不能作为质量验评的依据。
    第十四条 各质监机构在工程实施过程中要加强对工地(临时)试验室的监督检查,在检查中发现玩忽职守、弄虚作假、违反有关规定的试验检测人员要予以警告,取消其试验检测资质证书或清退出场等处分。
    第十五条 公路工程建设单位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应加强对工地(临时)试验室的管理,督促从业机构诚信履约,科学、严谨地做好各项试验检测工作。
    第十六条 工地(临时)试验室试验检测工作有违规行为的,由其母体试验检测机构承担责任。对违反规定或超越核准的试验检测项目范围而从事的试验检测行为应予以严肃查处,情节严重者清退出场。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江西省公路工程工地试验管理实施细则》赣交质资字[2004]06号同时废止。

    [点击浏览附件1]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6-11-20 23:04:07编辑过]

  • 2#
    • zxjh
    • 2009-04-27
    很好值的我借鉴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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