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10年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信用评价工作的通知
[字号      ]  作者:  来源:质监总站  发布时间:2011-05-07

 

 

 

质监综函[2010]45

 

关于做好2010年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

信用评价工作的通知

 

各省级交通质监机构:

为做好2010年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信用评价工作,依据《关于印发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信用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交质监发[2009] 318号)(以下简称《办法》)的总体要求,结合2009年度信用评价工作的开展情况,现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信用评价应以客观真实地体现从业机构和人员诚信水平为宗旨,严格遵循公开、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不得更改失信行为的扣分标准,或随意进行信用奖励加分,不应人为设置信用等级的分配比例。

二、关于信用评价范围。严格按照《办法》规定的评价范围开展信用评价工作,不得随意缩小评价范围。对于未从事试验检测活动的机构,公布其信用状况时注明无业绩,不评定信用等级。

三、关于信用资料采集。应调动参建各方和地市级质监机构的积极性;充分利用日常监督、检查中掌握的信息,并逐步将信用评价与日常监督工作有机结合。

四、关于信用资料转送。严格按照《办法》规定的时间完成信用数据的网上填报,确保网络填报系统中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对于母体在外省的工地试验室和现场检测项目,各省级质监机构应确保在相应时间节点之前完成数据填报,并保证数据的完整准确,以便各省按时进行查询、汇总、评价。信用评价纸质材料原则上由原始评价地的省级质监机构留存,相关省级质监机构需要时可转送。

五、关于信用数据规范性核查。各省应重点从实际扣分值与评价标准的一致性、同一失信行为或现象导致的关联扣分等方面入手,核查信用评价填报数据的规范性;通过汇总分析信用评价数据,核查持证人员同时任职的失信行为,按评价标准要求进行扣分。各省应积极采取行之有效的手段,加大对出借或挂靠试验检测证书行为的查处力度,促进试验检测人员有序流动。对于持虚假试验检测证书的从业人员,应及时记录并汇总上报总站。

六、关于2010年信用评价工作时间节点控制。考虑信用评价部分时间节点临近2011年春节,对2010年信用评价的具体时间调整如下:

(一)等级试验检测机构应于2011120前完成信用评价自评,并将有关资料报其注册地的省级质监机构;

(二)工地试验室及现场检测项目应于20101231前,或工程建设项目(含现场检测项目)结束时完成信用评价自评,并将有关资料报项目业主;

(三)项目业主应于2011115前将本项目工地试验室及现场检测项目的信用评价资料报送负责项目监督的质监机构,质监机构于2011228前报省级质监机构;

(四)2011325,母体在外省的工地试验室及现场检测项目的评价数据冻结,评价省份及母体所在地省份均不得更改其填报数据。请各省级质监机构务必于2011325前完成对本省注册的等级试验检测机构、本省建设项目的工地试验室及现场检测项目、试验检测人员信用评价数据的填报及复核。

(五)各省级质监机构应尽早汇总整理有关数据和资料并报送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定,2011415前须完善填报数据,确保属部发布范围的试验检测机构和人员信用评价资料准确、完整,并完成信用评价结果的审定工作。2011415后,所有信用评价数据对各省冻结。

(六)2011531前完成属本省发布范围的信用评价结果的公示、发布工作;

(七)部质监总站于2011531前完成属交通运输部发布范围的信用评价结果的公示、发布工作。

七、各省应及时分析反馈信用评价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提出意见建议。对于信用评价过程中出现的具体问题,我站结合掌握的情况和各省反馈意见进行了汇总和明确(见附件),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附件:

关于信用评价中部分具体问题的意见

(一)同时受聘于两个或两个以上试验检测机构。

持证人员的在职情况除核查其劳动关系外,应以试验检测证书注册关系为否决条件,即只要证书未注册即判定为未在职。对于同一持证人员在其注册母体的不同工地试验室担任授权负责人的情况,除工地试验室位于相邻标段外,均按JJC203004失信行为扣分。

(二)超等级能力范围承揽业务。

1.等级试验检测机构应在等级证书限定的参数范围内开展业务,超出批准的等级标准限定的参数范围的且在《等级标准》列表中有的参数,扣分。超出《等级标准》列表中的参数范围的,但机构经计量认证通过的参数范围里有,同时试验检测报告未加盖交通试验检测专用标识章的,不扣分;试验检测报告加盖了交通试验检测专用标识章的,扣分。

2.工地试验室应在其有效授权书规定的参数范围内开展试验检测工作,否则按JJC202006失信行为扣分。

(三)未对设立的工地试验室及现场检测项目有效监管。

工地试验室或现场检测项目信用得分小于等于70分的,可视为未进行有效监管。

(四)超出资格证书中规定项目范围进行试验检测活动。

桥梁动、静载试验应由持桥梁专业证书的试验人员操作,基桩检测应由持桥梁或结构或地基与基础专业证书的试验人员操作。其他试验参数按大专业分类界定是否超出资格证书范围。

(五)报告签字人不具备资格。

报告签字人包括试验人员、审核人、签发人。试验人员应为相应专业(依据前款)的持证人员,不满足则扣分;审核人应为持证人员,不满足则扣分;报告签发人应为经授权试验检测工程师,不满足则扣分。

(六)评价期内有关条件不满足等级标准要求。

以旧等级标准评审通过的机构按旧标准要求评价,以新等级标准评审通过的机构按新标准要求评价。

(七)信用自评材料失真。

《办法》中自评环节是引导从业机构和人员诚信意识的手段,自评材料如有明显不真实情况,质监机构复核评价时应按《办法》JJC201005JJC202002进行扣分。

(八)对于工地试验室外委试验检测工作不规范的情况,应界定责任主体后进行相应信用扣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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