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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土地评估机构:
2011年3月30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以宁国土资办发〔2011〕15号文件转发了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组织2011年全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1〕20号),根据《通知》要求,宁夏考区的考务工作由宁夏土地估价师协会具体承办。为了认真做好我区2011年全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名事宜
(一)考试报名相关事宜
1、报名时间:2011年5月10日—7月20日。
2、报名地点:宁夏土地估价师协会(银川市黄河东路915号,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楼内204室)
3、报名相片:蓝底彩色二寸近照电子版。
(二)报名条件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遵纪守法,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报名参加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
1、取得大专学历且从事相关工作满两年;
2、取得本科学历且从事相关工作满一年;
3、取得博士学位、硕士学位、第二学士学位或者研究生班毕业。
不具备前款第1、2、3项规定国家承认的学历或学位要求,但具有国家认可的中级以上相关专业技术职称。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报名参加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已经办理报名手续的,报名无效:
1、因故意犯罪受刑事处罚,在服刑期间及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报名之日止未满五年的;
2、被取消土地估价师资格未满五年的;
3、被取消考试资格未满两年的;
4、在评估或相关业务中受到行政处罚或者撤职以上行政处分,自处罚、处分之日起至报名之日止未满两年的。
(三)报名程序
报考人员统一采用考试报名系统进行报名,登录国土资源部《土地估价机构和人员执业信息公示系统》(http://credit.mlr.gov.cn)或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网站(http://www.creva.org.cn)进入考试报名系统。
报考人员应携带网上下载的报名表和以下证件、资料到宁夏土地估价师协会办理现场审核:
1、合法有效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1)公民身份证;
(2)现役军人持军官证;
(3)文职干部证或士兵证;
(4)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回乡证)或者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护照。
2、国务院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学历(学位)证书、相关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持香港、澳门地区或者台湾地区、外国高等院校学历证书报名的,须同时提交经国务院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留学服务的机构出具的认证证明。
3、相关工作经历的证明。
报考人员提交上述复印件时,应同时提供相应原件供当场验证,验证后退还。报考人员应如实填写报名表,并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若发现弄虚作假行为,取消个人报考资格,记录在案,并保留追究有关单位责任的权利。
报考人员委托他人代为报名的,除提交上述材料外,还应当提交被委托人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及授权委托书。
经审核符合报考资格的考生,8月15日至31日可经考试报名系统自行打印准考证。
二、考试科目及范围
报考人员自主选择报考科目的种类和数目,各科考试成绩在三个连续考试年度内有效。考试科目包括:土地管理基础与法规、土地估价理论与方法、土地估价实务基础、土地估价案例与报告、土地估价相关知识五个科目,全部实行闭卷考试。各科考试范围见《全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大纲》。2011年全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大纲仍使用《全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大纲(2010年)》,考试委员会不指定考试参考教材。试题文字使用中文简体字,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的考生答题一律使用中文,简、繁体不限。
考试参考资料为国家现行土地行业有关法律、法规、政策,以及技术规程、技术标准和行业准则等。
三、各科考试时间
全国统一按照以下时间进行考试:
9月17日 土地管理基础与法规 08∶30-09∶30
土地估价理论与方法 10∶30-12∶00
土地估价实务基础 14∶30-17∶00
9月18日 土地估价案例与报告 09∶00-11∶30
土地估价相关知识 14∶30-17∶00
四、考区和考场设置
宁夏为独立考区(宁夏考区代码:64),每30人设一个考场,考场设在银川市,具体地点另行通知。
五、考试收费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土地估价师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147号)和宁夏物价局、宁夏财政厅《关于核定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复函》(宁价费发〔2007〕91号)规定,宁夏考区的报名费、考务费标准为每人每科60元人民币(用于组织考试命题、试卷印制、运送及评阅等工作)。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考生考试的缴费标准与内地考生相同。
六、发证与执业
各科成绩于全部考试结束之日起3个月内公布。届时考生可通过国土资源部《土地估价机构和人员执业信息公示系统》查询考试成绩。应试人员在连续三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考试的,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证书》,取得土地估价师资格,证书由宁夏土地估价师协会统一发放。
已取得土地估价师资格,并在土地估价机构执业的土地估价师,应当通过实践考核,并进行执业登记。经过执业登记的土地估价师方能在土地估价报告上签字,承担法律责任。
联系人:杨 娟
电 话:0951-5036588
传 真:0951-5036588
二〇一一年五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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