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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自治区2011年度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验证及教育培训工作的通知
新建价协[2011]18号
各地州市及行业工程造价管理机构(造价管理站)、各有关单位:
根据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由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归口做好建设工程造价员自律工作的通知》(新建标[2011]6号)、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为加强全区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规范其从业行为,提高其专业技术水平,新疆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以下简称本协会)决定于2011年7-9月组织开展造价员《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从业资格证书》验证及继续教育培训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验证及培训范围
凡2008年度取得《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即资格证书编号为:新0865XXXXX)均应参加验证和教育培训。对于2006、2007年度取得《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从业资格证书》及资格专用章的人员(资格证书编号为:新0665XXXXX、新0765XXXXX),且2009年、2010年没有按时参加验证及教育培训人员,也应参加此次验证及教育培训。
本年度造价员资格证书验证和继续教育培训工作可一并进行。
二、验证
(一)验证方法及程序
1、各地州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造价站或协会联络站)负责本地区造价员验证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
2、造价员应向从业单位提出验证申请,经单位签署意见并盖章后,持验证资料到单位所在地区工程造价管理机构(造价站或协会联络站)报名验证、培训。
3、造价员所在地区工程造价管理机构(造价站或协会联络站)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在《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验证申请表》签署初审意见、加盖公章后,连同《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继续教育和验证名单汇总表》(见附件二)、电子文档(Excel)一并报送本协会。
4、对于符合验证条件的,本协会在《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验证记录栏”签署验证日期,加盖“验证合格”印章和公章,重新核发包括造价员姓名、从业单位名称、证书编号和有效期的资格专用章。
5、验证合格人员资格证书及专用章,由各地州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造价站或协会联络站)负责发放给造价员本人。
(二)验证需提交的材料
造价员提出验证申请,应提交以下材料:
1、《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验证申请表》三份(见附件一);
2、《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复印件及资格专用章;
3、继续教育证明(因验证及继续教育工作同步进行,继续教育证明以各地培训名单为依据);
4、聘用单位劳动合同复印件;
5、近三年工作业绩复印件,可提供2份典型业务报告封面及造价员本人签字,并加盖资格印章;
6、受聘于具有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中介机构的,应当提供聘用单位为其缴纳的本年度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凭证(是指社会保险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应收核定缴费人员名单及缴费发票复印件)、人事代理合同复印件,退休人员应附劳动、人事部门颁发的离退休证复印件;
7、近期两寸免冠彩色照片1张,用以办理继续教育证书。
各地州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造价站或协会联络站)审核上述材料时,要核对原件,并加盖“原件已核”印章。原件核对后退还造价员。
三、组织培训
(一)按照《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暂行办法》造价员每三年参加继续教育时间原则上不得少于30学时。
(二)按照“统一管理、统一教材、统一师资,统一考核”的原则,本年度造价员培训教材采用本协会组织编制的《新疆建设工程造价员继续教育培训讲义》(2009年版)为统一教材。重点宣贯:
1、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
2、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标准:《建设项目投资估算编审规程》、《建设项目设计概算编审规程》、《建设项目工程结算编审规程》;
3、学习宣贯国家、自治区有关部门印发的工程造价管理相关文件。
(三)验证培训收费标准360元/人,其中:培训费260元/人(含培训费、《讲义》费等;技术服务费100元/人(含验证及证、章工本费代收)。每期培训三天。
(四)各地州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造价站或协会联络站)负责本地区造价员继续教育培训的具体组织工作。培训具体事宜请与本协会秘书处商定。各地州市组织的造价员继续教育培训工作应于8月底前结束。因08编号造价员人数不多,各地州市可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就近安排培训人员,尽快做好培训前的准备工作,并将培训时间、地点于7月下旬报本协会秘书处,以便统筹协调安排相关工作。
四、其他要求
(一)各地州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造价站或协会联络站)要认真组织做好本地区造价员验证和继续教育培训工作,严格履行对所属地区造价员的验证初审职责,严防造价员提供的材料漏项或虚假挂靠等行为。
(二)造价员如变更单位,应办理变更手续,变更和验证工作可一并进行。造价员不得同时受聘于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造价员应客观反映本人工程造价从业情况,提供真实材料,不得弄虚作假、伪造工作业绩。
(三)造价员因特殊原因暂不能参加验证和继续教育的,请提前15个工作日向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造价站或协会联络站)提出书面说明。对于无正当理由未参加验证的,将通过新疆工程造价信息网进行公告;公告之日起90个工作日内仍未申请验证的,将被核定为验证不合格,或直接注销《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从业资格证书》和专用章。
各地州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造价站或协会联络站)在造价员验证和继续教育培训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与本协会联系。
联系人:李贞贤 李盛芳
联系电话:0991—8874001 8874298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光明路26号建设广场B座20楼c室
邮编:830002
银行户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
银行账号:365502440108091001
开户银行:中国银行光明路支行
附件:1、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验证申请表附件一.doc
2、造价员执业单位变更申请表附件二.doc
3、2011年度参加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验证及继续教育人员汇总表附件三.doc
新疆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
二O一一年七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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