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2011年造价员资格证书验证工作通知
[字号      ]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1-08-19

  2011年广州造价员资格证书验证工作通知

   穗价协[2011]3号

  广州市属各有关单位:

  根据《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暂行办法》(中价协[2006]013号)、《广东省实施<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暂行办法>细则》(粤价协[2009]011号)和《关于做好2011年度广东省<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验证工作的通知》(粤价协[2011]017号)等文件精神,经研究,我协会决定委托广州市建设职业培训学校在2011年8月22日~9月30日对造价员资格证书(证书号为:粤080XXXXXX)进行验证工作,现就有关安排通知如下:

  一、验证对象

  广州市属各单位,凡2008年取得由省工程造价协会签发的《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的造价员(证书号为:粤080XXXXXX)。

  二、验证时间

  2011年8月21日至9月20日(节假日除外;早上8:30—11:30、 下午2:00—5:00)。

  三、验证地点

  广州市华乐路57号、华乐大厦(北塔)四楼、广州市建设职业培训学校培训部。

  咨询电话:020-22266088、22266188(余老师、李老师)。

  广州市工程造价行业协会电话:83195679 郑秀兰

  四、验证资料及步骤

  1、造价员将《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含造价员专用章)、《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继续教育证书》原件交到所在单位人事管理部门;

  2、各单位人事管理部门收齐证书后按要求统一填写《〈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验证申请表》(一式二份并加盖公章)和电子文档集中送到广州市建设职业培训学校培训部办理资格验证手续;

  3、验证合格的造价员,其旧的造价员专用章要交回广东省工程造价协会并换领新的印章,由广州市建设职业培训学校代省工程造价协会每人收取印章工本费50元。

  五、验证要求

  按照《广东省实施<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暂行办法>细则》第五章第二十六、二十七、二十八条的规定内容进行验证。

  1、合格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遵守国家、省、市有关建设工程政策、执行工程造价管理的各项规定、法规;

  (2)秉公办事,尽职尽责完成本职工作;

  (3)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已取得2008年造价员证书的继续教育时间不少于30学时。

  2、参加继续教育学时未达到以上规定的学时者为不合格。需按规定参加由我协会统一安排的继续教育学习。

  六、番禺区、花都区、从化市、增城市所属的造价员由当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验证工作。

  《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验证申请表(单位)附件.doc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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