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12年度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信用评价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字号      ]  作者:3c3t  来源:  发布时间:2012-12-10

质监综函[2012] 29号

 

各省级交通质监机构:
  为做好2012年度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信用评价工作,依据《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信用评价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同时结合2010年度、2011年度信用评价工作开展情况,现就2012年度信用评价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时间节点
  (一)等级试验检测机构应于2012年12月31日前完成信用评价自评,并将有关资料报其注册地的省级质监机构。
  (二)工地试验室及现场检测项目应于2012年12月25日前完成信用评价自评,并将有关资料报项目业主。
  (三)项目业主应于2013年1月5日前将本项目工地试验室及现场检测项目的信用评价资料报送项目质监机构,项目质监机构于2013年1月20日前报省级质监机构。
  (四)2013年2月22日,母体机构在外省的工地试验室及现场检测项目的评价数据冻结,评价省份及母体机构所在地省份均不得更改其填报数据。请各省级质监机构务必于2013年3月10日前完成对本省注册的等级试验检测机构、本省建设项目的工地试验室及现场检测项目、试验检测人员信用评价数据的填报及复核。
  (五)各省级质监机构应及时汇总整理有关数据和资料并报送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定,2013年3月30日前须完成数据完善工作,确保试验检测机构和人员信用评价资料准确、完整,并完成信用评价结果的审定工作。2013年4月10日后,所有信用评价数据对各省冻结。
  (六)2013年5月31日前完成信用评价结果的公示、发布工作。
  二、注意事项
  (一)进一步加强信用数据规范性和完整性核查。信用数据的规范性较2010、2011年有所改观,但仍出现部分省份录入数据内容不齐全,没有填写扣分依据及备注说明的情况。
  (二)加强各等级机构的信用评价工作。请省级质监机构继续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甲级和专项类检测机构的日常监管和信用评价工作,避免出现认识不到位、把关不严格、评价工作流于形式等问题。
  (三)部分乙丙级检测机构信用评分为满分,不能客观反映实际信用情况,如黑龙江、内蒙、四川、江西、山东、天津,请省级质监机构加大评价信息采集力度。
  (四)严格控制信用评价时间节点。2011年绝大多数省份按照信用评价时间节点要求完成了信用数据的填报及复核工作,但仍有极个别省份在关闭系统后,没有完成信用数据的录入和复核工作,导致最终信用结果公示和公布的延期。请省级质监机构根据时间节点,统筹安排好录入、复核、公示、上报等工作。
  (五)评价过程中对一些相关问题的处理请参照《关于做好2010年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信用评价工作的通知》(质监综函[2010]45号)中附件《关于信用评价中部分具体问题的意见》的具体内容,并及时反馈遇到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其他
  为保证信用评价工作及时、规范、顺利进行,由中国交通建设监理协会试验检测工作委员会配合我局开展2012年度信用评价工作。
 

交通运输部工程质量监督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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