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组织2013年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钢筋、钢绞线比对试验的通知
[字号      ]  作者:  来源:部质监局  发布时间:2013-08-16

各省级交通质监机构:
  根据《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5年第12号)和《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工作的若干意见》(交质监发[2013]114号),为保持和提升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的技术水平,促进检测工作质量的提高,我局决定组织2013年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钢绞线、钢筋力学性能比对试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加比对机构范围

  (一)具有公路工程综合甲级、桥梁隧道工程专项、水运工程材料甲级及钢绞线增项的乙级试验检测机构均应参加钢绞线力学性能和钢筋力学性能比对试验。

  (二)按10%比例随机选取部分公路工程综合乙级、部分水运工程材料乙级试验检测机构参加钢筋力学性能比对试验(名单见附件1)。

  二、工作组织

  (一)本次比对活动委托国家道路及桥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和中国交通建设监理协会试验检测工作委员会共同承办。请各省级交通质监机构督促本辖区内参加比对试验的检测机构,于2013年8月20日前将报名表(格式见附件2)传真至国家道路及桥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其他事宜由承办单位另行通知。

  (二)各省级交通质监机构负责本辖区参加比对试验的检测机构的组织协调和监督工作。为保证比对试验的严肃性,省级交通质监机构应组织对试验检测机构的检测全过程进行现场鉴证,并进行录像。比对试验报告应经鉴证人员签字、省级交通质监机构盖章。

  (三)试验检测机构应按照承办单位发放的比对试验计划指导书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试验和试验结果及报告的提交工作。试验检测机构在试验前应通知所在地省级交通质监机构进行现场鉴证,比对试验报告未经鉴证人员签字或无省级交通质监机构盖章视为无效报告。

  三、有关要求

  (一)比对试验是试验检测机构换证复核、信用评价的重要考核内容,请各试验检测机构高度重视并认真完成本次比对试验工作。

  (二)参加比对的试验检测机构应如实报送试验结果及报告,严禁外委检测、相互替代、相互串通数据等弄虚作假行为。

  (三)对于无故不参加比对,以及比对试验中弄虚作假、提交无效报告的试验检测机构,比对试验结果按“不满意”处置,情节严重的暂停试验检测业务,直至注销《等级证书》。

  四、联系方式

  (一)国家道路及桥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联系人:刘 静:(010)62079030,13811800040

  何小钰:(010)62079030,15810003777
  肖 雪:(010)62075862,13810666975

  传真:(010)62079556
  (二)交通运输部工程质量监督局:
  联系人:葛惠娟:(010)65292774

 

  附件附件2报名表.doc 附件1名单.doc


  抄送:国家道路及桥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中国交通建设监理协会试验检测工作委员会


                                   交通运输部工程质量监督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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