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北京市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本市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的建设工程监理的招标投标活动,以及对其实施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工程、室内外装修工程,以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第三条【规模和标准】工程监理项目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必须依法招标的范围和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通过招标选择监理单位。必须依法招标的范围和规模标准按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执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应当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四条【遵循原则】工程监理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监督管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是本市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部门,市招标投标监管机构具体负责实施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活动的日常监督工作。
各区、县建设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本区、县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活动的日常监督工作。
第六条【主体责任】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活动,依法由招标人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活动。
监理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
第七条【招标场所】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监理项目,应当进入依法设立的有形建筑市场等招标投标交易场所进行招标投标活动,并接受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实施的监督。
第二章 招 标
第八条【招标人】建设工程监理招标人是依法提出监理招标项目、进行监理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九条【前置条件】依法应当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才能进行监理招标:
(一)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
(二)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等应当履行核准手续的,已经核准;
(三)有相应资金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四)有招标所需的技术资料;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招标方式】建设工程监理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应当发布招标公告,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应当向三家以上具备承担监理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第十一条【招标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应当至少载明下列内容:
(一)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
(二)招标项目的内容、规模、资金来源;
(三)招标项目的实施地点和服务期;
(四)获取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的地点和时间;
(五)对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收取的费用;
(六)对投标人的资质等级的要求。
第十二条【资格审查方式】招标人可以采用资格预审或者资格后审的方法进行资格审查。进行资格预审的,一般不再进行资格后审。
除大型复杂项目外,招标人进行资格预审的,应当采用合格制审查,凡是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都应当被允许参加投标。
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工程,工程投资概算在5000万(含)以下或监理合同估算金额在100万(含)以下的,其监理招标应当采用资格后审。
第十三条【资格预审文件发售】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按照资格预审公告规定的时间、地点发售资格预审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发售期不得少于5日。
第十四条【资格预审文件的澄清、修改】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资格预审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编制的,招标人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3日的,招标人应当顺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截止时间。
第十五条【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编制时间】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确定投标申请人编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依法应当进行招标的项目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自资格预审文件停止发售之日起不得少于5日。
第十六条【资格审查主要内容】资格审查应主要审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是否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权利;
(二)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包括专业、技术资格和能力,资金、设备和其他物质设施状况,管理能力,经验、信誉和相应的从业人员;
(三)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
(四)在最近三年内没有骗取中标和严重违约及严重工程质量问题;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格条件。
资格审查时,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行政手段或者其他不合理方式限制投标人的数量。
第十七条【资格审查】在资格审查过程中,发现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通过资格审查:
(一)以他人名义申请投标。
(二)以联合体形式申请投标没有提交共同投标协议。
(三)投资参股招标项目、承担招标项目代建、项目管理工作、或者为招标项目的前期工作提供过设计、咨询服务。
(四)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中有关材料弄虚作假。
(五)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对资格预审文件实质性内容不响应。
(六)与招标项目已确定的施工单位有隶属关系或关联关系或投资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
(七)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且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八)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情形。
第十八条【利益冲突】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采用资格预审方式的,同一母公司的几个子公司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时,通过资格预审的子公司不得超过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申请人总数的三分之一。
第十九条【招标文件】招标人根据监理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一)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
(二)投标人须知;
(三)评标办法;
(四)合同主要条款;
(五)监理与相关服务规范和技术文件;
(六)投标文件格式。
第二十条【评标办法】建设工程监理评标应当采用综合评估法。招标文件中载明的评标办法应当区分监理大纲、商务标和信用标,分别设立具体的评标因素和评标标准,其中信用标的评审应当直接采用开标当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公布的监理企业市场行为信用评价分值。
监理大纲、商务标、信用标评分权重合计为100%,信用标在总得分中所占权重一般为5%-20%,并应当符合本办法附表的规定。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将投标人注册监理工程师(拟派项目总监)设为评审因素的,必须纳入注册监理工程师的市场行为信用评价分值,该市场行为信用评价分值在注册监理工程师得分中所占权重不低于50%。
第二十一条【监理费的计取】施工阶段监理费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及本市有关法律、文件规定的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基准价和人工日费用标准计取。
建设工程监理项目进行招标时,监理费不得作为竞争因素,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给定施工阶段监理费。
第二十二条【投标有效期】招标文件应当规定一个适当的投标有效期,以保证招标人有足够的时间完成评标和与中标人签订合同。投标有效期从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计算。
在原投标有效期结束前,出现特殊情况的,招标人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但应当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因延长投标有效期造成投标人损失的,招标人应当给予补偿,但因不可抗力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招标文件备案】依法应当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监理项目,招标人最迟应当在招标文件发出的同时,将招标文件报送市、区县招标投标监管机构备案。
招标人可以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并同时报送市、区县招标投标监管部门备案。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四条【踏勘现场】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可以组织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向其介绍工程场地和相关环境的有关情况。潜在投标人依据招标人介绍情况作出的判断和决策,由投标人自行负责。
招标人不得单独或者分别组织任何一个投标人进行现场踏勘。
第二十五条【答疑】对于潜在投标人在阅读招标文件和现场踏勘中提出的疑问,招标人可以书面形式或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方式解答,但需同时将解答以书面方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该解答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三章 投 标
第二十六条【投标人】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招标人的任何不具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或者为招标项目的前期准备或者提供设计、咨询服务的任何法人及其任何附属机构(单位)以及其他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和其他组织,都不得参加该招标项目的投标。
第二十七条【投标文件】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投标文件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标函;
(二)监理大纲;
(三)商务标;
(四)招标文件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八条【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工程监理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一名总监理工程师需同时担任多项委托监理合同的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工作时,须经有关委托人和招标人同意,且最多不超过三项工程。
总监理工程师应当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并按注册专业从事相应的执业活动。
第二十九条【投标保证金】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一般应当采用银行或者专业保证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
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文件给定监理费的百分之二,但最高不得超过十万元,其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的方式和金额,将投标保证金随投标文件提交给招标人。
投标人不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该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
第三十条【投标文件的提交】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投标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向投标人出具标明签收人和签收时间的凭证,在开标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启投标文件。
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为无效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三个的,属于应当审批的工程建设项目,报经原审批部门批准后可以不再进行招标;其他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可自行决定不再进行招标。
第三十一条【投标文件的补充、修改、撤销】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到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终止之前,投标人不得补充、修改、替代或者撤销其投标文件。投标人补充、修改、替代投标文件的,招标人不予接受;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招标人可以不退还投标保证金。
第三十二条【已递交投标文件的保管】在开标前,招标人应妥善保管好已接收的投标文件、修改或撤回通知等投标资料。
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定标
第三十三条【开标】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确定的地点。
第三十四条【投标人代表】投标人拟派的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应当作为投标人代表参加开标会议。
第三十五条【拒收】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应当拒收:
(一)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提交的投标文件。
(二)逾期送达的。
(三)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
第三十六【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的单数,其中技术、经济专家不得少于评标委员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评标委员会中的招标人代表应当是本单位熟悉相关业务的在职人员。其中国家和本市重点项目以及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和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项目,招标人代表还应当具有相关专业高级以上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
采用资格预审方式的,资格审查委员会的组建也应当符合本条规定。
第三十七条【否决条款】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一)投标文件未经投标单位盖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字。
(二)投标文件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
(三)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且未声明哪一个有效,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备选投标方案的除外。
(四)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给定的监理费报价。
(五)投标人名称或组织结构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或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的)。
(六)投标人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或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七)联合体投标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
(八)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九)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十)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机构成员出现同一人的。
(十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十二)投标人拟派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未参加开标会议。
(十三)法律法规规定应予否决投标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八条【评分偏差】 在监理大纲评审过程中,评标委员会个别成员的单项评分与其余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单项评分平均差异在20%以上或者有重大意见分歧时,评标委员会负责人应当提醒其进行复核,经复核后该评标委员会成员仍坚持其独立意见的,应当作出书面说明。但是该成员所评出的总分顺序与其他成员相对一致、不影响中标结果的,应当视为合理。
第三十九条【评标时间】招标人应当根据工程建设项目的规模、技术复杂程度、评标方法和投标人数量等,确定合理的评标时间。超过三分之一的评标委员会成员认为评标时间不够的,招标人应适当延长。
招标人和评标委员会均不得随意缩短评标时间。
第四十条【评分结果】评标时,投标人除信用标外的得分应当采用去掉所有评标委员会成员打分中的最高分和最低分后计算的算术平均值。
第四十一条【评标报告】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评标报告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
评标委员会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后,招标人一般应当在十五日内确定中标人,但最迟应当在投标有效期结束日三十个工作日前确定。
中标通知书由招标人发出。
第四十二条【中标候选人公示】依法应当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在依法设立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少于3日。招标人应同时公示以下信息:
(1)采用资格预审方式的,资格预审的结果;
(2)开标记录;
(3)投标文件被判定为废标的投标人名称、废标的原因及其依据;
(4)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报价给予修正的原因、依据和修正结果;
(5)评标委员会成员对各投标人投标文件的评分;
(6)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及其排序。
第四十三条【推荐中标候选人】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中标候选人应当不超过3个,并标明排序。
第四十四条【中标人的确定原则】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与招标人预期差距较大,或者对招标人明显不利的,招标人可以重新招标。
招标人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国家及本市对中标人的确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五条【否决投标】评标委员会否决不合格投标或者认定废标后,当有效投标不足三个时,应当继续进行评标,经评审后,认为有效投标均不符合招标文件的技术要求或者明显缺乏竞争力时,应当否决全部投标。
依法应当进行投标的项目的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第四十六条【中标通知书】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投标保证金的退还】招标人最迟应当在与中标人签订书面合同后五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第四十八条【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依法应当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监理项目,招标人应当自发出中标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招标投标监管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前款所称书面报告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招标范围;
(二)招标方式和发布招标公告的媒介;
(三)招标文件中投标人须知、技术文件、评标标准和方法、合同主要条款等内容;
(四)评标委员会的组成和评标报告;
(五)中标结果。
第四十九条【合同备案】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订立书面合同后7日内,中标人应当将合同送市、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中标人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并取消其中标资格,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招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签订合同,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招标人应当给予赔偿。
第五十条【合同解除】监理合同解除的,在监理合同解除后,发包人方可将该工程另行发包给其他监理单位。依据本办法应当依法通过招标选择监理单位的,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活动中,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由市、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查处。
第五十二条【电子化招标投标】实行电子化招标投标的,应当符合国家及本市关于电子化招标投标活动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三条【参照执行】建设工程监理项目不进行招标的,其监理费的计取应当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十四条【实施时间】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