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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交监督〔2013〕584号)各地市交通(公路、港口)质监站、有关项目建设单位及各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
根据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信用评价办法(试行)》(交质监发〔2009〕318号,以下简称《办法》)及交通运输部质监局《关于2013年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信用评价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质监综函〔2013〕44号)的要求,为做好2013年度广东省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信用评价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信用评价范围及对象
(一)2013年度在我省行政区域内承担公路水运工程质量鉴定、验收、评定(检验)、监测及第三方试验检测业务且已取得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等级证书的试验检测机构。
(二)2013年度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试验检测工作且持有公路水运试验检测工程师或试验检测员证书的试验检测人员。
二、信用评价及采信依据
(一)《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信用评价办法(试行)》(交质监发〔2009〕318号)
(二)《关于做好2010年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信用评价工作的通知》(质监综函[2010]45号)
(三)2013年度的下列资料可以在信用评价时予以采信:
1.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及其质量监督机构监督检查文件。
2.项目法人文件(检查、工作指令及合同文件等)。
3.投诉举报经查实的相关资料。
4.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通报文件。
5.质量、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及责任认定相关文件。
6.其他可以认定不良行为的文件。
三、信用评价资料的申报
(一)试验检测机构及其相关试验检测人员
在我省注册的等级试验检测机构应于2014年1月15日前完成信用评价自评(填报格式及内容见附件1),并将有关资料报我站。
(二)工地试验室及现场检测项目及其相关试验检测人员
工地试验室及现场检测项目应于2013年12月31日前完成信用评价自评(填报格式及内容见附件2),并将有关资料报项目业主,由项目业主提出评价意见后于2014年1月15日前报负责该项目监督的质监机构;项目质监机构根据业主评价意见结合日常监督情况进行评价,评价结果于2014年1月30日前报我站。
四、工作要求及注意事项
(一)检测信用评价工作是加强公路水运试验检测管理、促进试验检测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的重要手段,各相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务必按本通知确定的时间报送有关资料,公开、公正、科学地做好本年度信用评价工作。
(二)相关单位须根据自身情况、项目业主及质监机构检查情况实事求是进行自评,各项目工地试验室数量应与在质监机构备案情况一致,不得瞒报、漏报。自评材料如有明显不真实情况,质监机构复核评价时按《办法》JJC201005或JJC202002进行扣分。各审核单位对自评为满分的检测机构或工地试验室要严格审核,不得弄虚作假。做出信用评价的机构及人员对评价结果负责。
失信行为扣分(包括对试验检测人员失信行为的扣分)需附上相关扣分依据、证明材料复印件等资料。
(三)相关单位在报送附件1与附件2(由检测机构填报)及附件3(由项目业主填报)等材料纸质版的同时,将其电子版发送至省质监站邮箱gdjtzj#126.com。有关申报材料(表格)可在省质监站网站(www.gdjtzj.gov.cn)下载。
为便于数据的收集、汇总,要求将申报材料电子版文件名按以下格式设置:附件1设置为“信用评价—试验检测机构名称” (如信用评价—**检测中心),附件2设置为“信用评价—工地试验室及现场检测项目名称”(如信用评价—**工地试验室),附件3设置为“信用评价—项目名称”(如信用评价—**工程项目)。
(四)信用评价过程中部分具体问题的处理,请参照交通运输部工程质监局《关于做好2010年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信用评价工作的通知》(质监综函〔2010〕45号)中附件《关于信用评价中部分具体问题的意见》(详见本通知附件4)的具体内容执行,并及时向我站反馈遇到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省质监站联系人:丁连群、林旭坤,联系电话:020-36603238,020-36606726。
附件: 广东省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信用评价申报材料.doc
广东省交通运输工程质量监督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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