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海南省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信用评价工作的通知
[字号      ]  作者:检测网  来源:海南省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14-01-02

海南各相关单位:

  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信用评价办法》的通知(交质监发〔2012〕774号,以下简称《评价办法》)和交通运输部工程质量监督局《关于开展2013年度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信用评价工作的函》(质监公函〔2013〕49号)的相关规定,现将2013年海南省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和监理工程师信用评价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价标准及时间范围

  (一)评价标准:《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信用评价办法》(交质监发〔2012〕774号)。

  (二)信用评价采信依据的基础资料包括:《评价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相关资料(201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的文件)。

  (三)评价时间范围:201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

  二、总体要求

  (一)严格按照《评价办法》附件1和附件2规定的评价标准开展2013年度监理信用评价工作。

  (二)评价对象为省交通质监局监督的公路水运工程项目上从业的及《评价办法》第三、四、五条款所列的监理企业和监理工程师。

  (三)监理企业应将自评信息以书面形式报项目业主(无需网上填报),并加盖企业公章,自评信息是指企业按照评价标准对承担项目进行自评扣分的详细情况。项目业主应对监理企业的自评结果进行审核,并提出初评意见,同时应对项目从业的监理工程师进行信用评价。项目业主初评结果盖公章后报送至省交通质监局。监理企业自评及业主初评表格见附件2-表2。

  (四)对于2013年交工验收的公路水运工程项目,应对监理企业在该工程项目建设期间的信用状况进行总体评价。具体报送格式见附件2-表4。

  三、时间与程序要求

  (一)监理企业负责组织项目监理机构开展信用自评工作(请项目业主通知本项目监理企业),并于2014年1月15日前将自评信息报项目业主。

  (二)各项目业主应于2014年1月25日前将本项目监理企业和监理工程师的初评结果、扣分依据等资料报送至省交通质监局,同时应将初评结果抄送相关监理企业。项目业主未按规定上报或评价工作不认真的,省交通质监局将责成项目业主限期改正上报。

  (三)省交通质监局将根据各项目业主报送的初评结果对在工程项目中从业的监理企业及监理工程师的信用评价进行实地抽查(具体时间另行电话通知),确保评价结论如实反映监理企业实际情况。

  (四)请各相关单位严格按照信用评价时间节点,按时报送信用评价资料。

  四、其他事项

  (一)请各单位高度重视监理信用评价工作,认真学习《评价办法》,安排专人、认真组织、实事求是、公平公正、按时按质做好相关工作,不得弄虚作假。

  (二)所采用的评价依据(包括交通主管部门、质监机构、项目法人或业主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和部门发出的可用于此次信用评价采信基础材料的正式文件、意见通知书、整改通知单等可以认定有失信行为的资料文件)应作为附件一起上报省交通质监局,并确保采信材料真实、客观。另需附上监理投标书中承诺进场的人员及资格条件一览表和实际进场人员及资格条件汇总表,以对照《评价办法》中信用评价标准进行扣分,此条款中承诺条件是指投标承诺的资格条件(职称、持证、从业经历、工作经验等)。监理工程师的岗位登记情况可登陆交通运输部工程质量监督局网站(http:// zjz.mot.gov.cn)查询。

  (三)评价结果采用统一表格分别报送纸质版和电子版(Excel),电子版以电子邮件发送至hnsxypj@163.com。纸质版加盖报送部门公章,按时报送至省交通质监局。

  (四)《评价办法》及其相关附件表格可登录海南省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局网站(http://www.hainanjzj.com)下载。

  (五)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海口市琼山区振发路1号

  电子邮箱:hnsxypj@163.com

  联系人:符源平

  联系电话:0898-65902706 传真:0898-65909127

 

  
 
海南省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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