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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部组织督查组对吉林省开展了公路工程质量安全综合督查,对7家试验检测机构授权的工地试验室存在仪器设备、试验环境及场地布局等基本条件不符合有关技术规范,部分试验检测资料的数据、报告造假等情况,以及对相关机构和人员的处理情况进行了通报。
吉林省交通运输厅对通报指出的问题高度重视,举一反三,制定了《建设项目检测试验数据打假专项治理工作方案》(吉交质监[2014]215号文印发),决定在全省开展针对试验检测行为和数据的打假专项治理工作,重点治理项目法人不作为、数据报告造假、人员挂名挂靠及无证上岗、资料代签、设备不全、检定校准不规范、外委试验不规范等行为,采取措施严肃整顿试验检测行业秩序、严厉打击违规失信行为、坚决扼制数据造假态势,切实发挥试验检测在质量安全监管中的关键性、基础性作用。
吉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建设项目检测
试验数据打假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吉交质监[2014]215号)
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梅河口市、公主岭市交通运输局,省高速公路管理局、省高等级公路建设局、省公路管理局(重点办)、省航道管理局、省交通科学研究所、省交通规划设计院、省交通基本建设质量监督站、省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省公路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
为贯彻落实《交通运输部关于吉林省部分工地试验室存在严重造假行为的情况通报》(交安监发〔2014〕185号)要求和省政府领导批示,严肃整顿交通建设行业的检测试验秩序,严厉打击违规失信行为,坚决扼制检测试验数据造假态势,切实确保检测试验数据对工程质量安全控制和评判的科学性、客观性和准确性,厅决定在全省范围内组织开展针对公路水运建设项目检测试验行为和数据的打假专项治理工作。现将《建设项目检测试验数据打假专项治理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此项治理工作,组织所属部门、所管项目和所辖从业单位认真开展实施,狠抓落实,务求取得实效。
附件:《建设项目检测试验数据打假专项治理工作方案》
吉林省交通运输厅
2014年10月9日
附件
建设项目检测试验数据打假专项治理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交通运输部关于吉林省部分工地试验室存在严重造假行为的情况通报》(交安监发〔2014〕185号)要求和省政府领导批示,严肃整顿交通建设行业的检测试验秩序,有效促进《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部令2005年12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管理工作的意见》(厅质监字[2009]183号)、《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信用评价办法(试行)》(交质监发[2009] 318号)、《工地试验室标准化建设要点》(厅质监字〔2012〕200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工作的若干意见》(交质监发[2013]114号)等规定和《公路试验检测数据报告编制导则》(JT/T 828-2012)的贯彻实施,打击违规失信行为,扼制检测试验数据造假态势,提升工地试验室与母体等级机构的整体管理水平,确保检测试验在工程建设质量安全控制中的关键性作用,厅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为期6个月的针对检测试验行为和数据的打假专项治理工作。为提高此项工作实效,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治理思路
以规范检测试验从业行为为主线,以遏制检测试验数据造假为宗旨,重点治理项目法人管理不作为问题。从工地试验室的设立、人员配备、设备配置、驻地建设、质量体系运转、数据报告出具等环节的管理控制入手,落实项目法人对检测试验工作实效的监管主体责任,强化项目法人的质量安全责任意识,促使建设项目法人加大对控制和评判工程质量安全的重要检测试验数据的监管力度,促进工地检测试验工作的标准化、规范化、精细化管理,力争在2015年春季复开工前,全面形成工程检测试验数据的真实可靠管理格局。
二、治理范围与治理重点
(一)治理范围:全省公路水运工程在建项目中的总监办中心试验室、驻监办试验室、项目经理部报验机构、施工自检试验室,以及涉及检测试验数据的建设项目第三方检测机构、技术咨询机构、超前预报与监控量测等机构和对外委托的试验项目。
(二)治理重点:项目法人管理不作为;检测试验数据及报告的造假行为;检测试验人员挂名、挂靠、无证上岗、代签字行为;仪器设备配备不齐全不完备、检定校准不规范;对外委托试验程序手续不规范。
三、治理内容与治理目标
(一)治理内容:全面整治工程建设中,项目法人监管失责、总监办管理失控、驻监办管理失查、母体检测试验机构管理缺失、施工项目经理部管理混乱,以及各工地试验室授权负责人管理失职、检测试验人员行为失范等存在问题。
(二)治理目标:通过专项治理工作,落实建设项目法人的监管主体责任,有效促进施工项目经理部严格管理、母体检测试验机构规范督导、驻监办认真检查核实、总监办严格审查控制,督促各工地试验室授权负责人恪尽职守、检测试验人员合法守规操作,形成体系机制合力,实现工地试验室建设及管理从设立、人员配备、设备配置、驻地建设到质量体系运转、数据报告出具等各个环节过程都能达到规范有序,切实遏制工地检测试验数据造假行为。
四、逐级排查与时间安排
(一)自查自纠阶段:
1、期限为2014年10月15日--11月30日。
2、总监办中心试验室、驻监办试验室、项目经理部报验机构、施工自检试验室以及第三方检测机构、技术咨询机构、超前预报与监控量测等机构,各自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自查自纠,并填写“检测试验打假专项治理-自查自纠记录表”(附表1)备查。要认真进行对照检查,分析查找影响数据真实性原因,制定出具有针对性的措施,切实纠正数据造假行为。
(二)互查整改阶段:
1、期限为2014年12月1日--2015年1月31日。
2、各母体检测试验机构根据其所派出的总监办中心试验室、驻监办试验室、项目经理部报验机构、施工自检试验室、第三方检测机构、技术咨询机构、超前预报与监控量测等机构的自查自纠结果,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复查、提出改正要求、督促改正,并在“检测试验打假专项治理-自查自纠记录表”(附表1)中签
署复查意见后加盖公章备查。
3、施工单位根据施工自检试验室、项目经理部报验机构的母体检测试验机构复查结果,按照相关规定、委托协议进行符合性检查、督促整改,填写“检测试验打假专项治理-互查整改记录表”(附表2)备查。
4、驻地监理单位根据施工单位的符合性检查结果,以及驻监办试验室的母体检测试验机构复查结果,按照相关规定对施工自检试验室、项目经理部报验机构、驻监办试验室进行现场核查、督促整改,并填写“检测试验打假专项治理-互查整改记录表”(附表2)备查。
5、项目总监理单位根据驻地监理单位的核查结果,以及总监办中心试验室母体检测试验机构的复查结果,按照相关规定对驻地监理单位的核查工作、总监办中心试验室母体检测试验机构的复查工作进行现场审查,督促整改,并填写“检测试验打假专项治理-互查整改记录表”(附表2)备查。
6、建设项目法人根据项目总监理单位的审查结果,以及项目第三方检测机构、技术咨询机构、超前预报与监控量测的母体检测试验机构复查结果,按照相关规定对项目总监理单位的审查工作、母体检测试验机构的复查工作进行审核、督促整改,填写“检测试验打假专项治理-互查整改记录表”(附表2)备查。
(三)项目法人验收阶段:
1、期限为2015年2月1日--3月5日。
2、建设项目法人按照相关规定要求,组织对所管项目中治理范围内的所有工地检测试验机构进行逐一验收确认。对已经过自查自纠、互查整改却仍不能满足规定要求的工地检测试验机构或检测试验人员,要立即清退出场,并依据组织纪律、合同约定分别追究负责审核、审查、核查、检查并督促整改的项目法人内设机构、总监理单位、驻地监理单位、施工单位以及相关人员的质量安全管理责任。填写“检测试验打假专项治理-法人验收记录表”(附表3)备查。
3、2015年3月10日前,项目法人将本建设项目检测试验数据打假专项治理工作的组织落实及验收情况形成分析总结报告,分别报送省交通基本建设质量监督站(高速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和各市(州)公路(交通)质量监督站(路网工程、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并附“法人验收记录表”及项目法人审核、总监理单位审查、驻地监理单位核查、施工单位检查的“互查整改记录表”。
(四)厅专项治理督查组检查阶段:
1、期限为2015年3月15日--4月15日。
2、厅将在各高速公路、水运工程、路网工程和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充分开展检测试验数据打假专项整治工作的自查自纠、互查整改并已在项目法人验收的基础上,组织进行专项督查。
3、厅成立检测试验数据打假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李恩会
副组长:邵新怀、张枭雄
成员:车坤、张骞、关长禄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交通基本建设质量监督站。设立举报电话、信箱受理并查处对检测试验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
联系人:史建 电话:043185621010,043185097222
传真:043185629165
邮箱:
(五)汇总通报与总结报告阶段:
1、期限为2015年4月16日--4月30日。
2、总结全省公路水运工程检测试验数据打假专项整治工作的开展情况,对存在违法违规管理的参建单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尤其是数据及报告造假行为的检测试验机构及其相关责任人员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对检测试验数据打假专项治理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剖析,提出具有针对性的有效管控和引导检测试验市场行为、巩固提高专项治理成果的长效机制措施,形成分析总结报告报送交通运输部。
五、有关要求
1、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此次打假专项治理工作,认真组织所属部门、所管项目和所辖从业单位贯彻实施本方案,使从业单位和人员充分认识专项治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务求取得实效。
2、建设项目法人针对此次打假专项治理工作,要认识到位、组织到位、宣传到位、落实到位,周密组织,扎实有效开展好此项工作。要细化时段、细落职责、细定措施,具体制定所管建设项目的专项治理落实方案,按照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管理工作的意见》、《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信用评价办法(试行)》、《工地试验室标准化建设要点》、《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工作的若干意见》等规定和《公路试验检测数据报告编制导则》(JT/T 828-2012)要求,组织各参建单位进行认真对照检查,查找、分析、制定具有针对性的自纠、改正、整改措施以及各阶段复核时限、复核标准,切实督促并确保自查自纠阶段、互查整改阶段和法人验收工作得到有序有效落实,认真配合厅专项治理督查组的检查工作。
3、建设项目法人要切实履行工程建设的质量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尤其要承担起对工程质量安全具有重要控制和评判作用的检测试验数据的监管主体责任。对各类工地试验室、涉及检测试验的各种第三方检测或技术咨询机构的备案确认后设立开展工作、外委项目参数备案确认后对外委托、人员变更及人员设备的实际进场能力状况等要进行严格审核批准。要依照《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信用评价办法(试行)》对各类工地试验室、涉及检测试验的各种第三方检测或技术咨询机构,予以及时考核评价打分。自2014年10月以后新开工的建设项目,建设项目法人要强化源头治理,要在各项中标协议中补充明确各参建单位对工地检测试验工作的具体管理责任,明确各类工地试验室、涉及检测试验的各种第三方检测或技术咨询机构的资质参数条件与能力、具体人员与仪器设备配备标准、具体工地试验室驻地建设条件,以及须备案确认后方可设立并开展工作、外委项目参数须备案确认后方可对外委托、人员变更、检测试验质量体系、数据报告出具等制度的具体要求,督促中标单位保证工地检测试验的投入并组织进行严格审核批准,加强对工地检测试验工作的监督检查和信誉考核评价打分工作。
4、检测试验是控制和指导工程建设施工的重要手段。建设项目法人可以将工程监理的检测试验(中心试验室、驻地试验室)全部或部分委托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试验、技术咨询机构承担,但须要与项目建设总监理单位单独签订补充协议,明确第三方检测试验结果的责任承担主体和监督检查责任主体,以避免因引进第三方检测试验和技术咨询而产生监管和法律责任的缺失。同时,要增强责任感意识与科学管理理念,当工地检测试验机构的检验结果显示不合格、主要检测试验工程师离岗、停业整改或清退未接续时,所涉及的工程现场必须停止施工作业。
5、项目建设的总监办中心试验室应以试验为主、驻监办试验室应以现场抽查检测和试件制备为主,分别按照《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部令2004年5号)附件二《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基本检测试验能力或仪器设备配备标准》中的甲级、丙级监理企业要求配备检测试验设备,并经建设项目质监机构备案确认后在资质和项目参数范围内承担检测试验业务。
6、厅将对本次专项治理工作中组织不力、治理不到位、法人验收不及时或无实效的建设项目法人,分别进行通报批评、约谈主要负责人、绩效考核一票否决、取消文明市县评比资格、上收项目建设管理职能、异地委派项目法人、撤销项目法人资格等处理,并对项目法人单位的主要责任人、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惩戒。将对其他参建单位及人员的违法违规管理行为、工地检测试验机构及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尤其是数据及报告造假行为,分别进行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处以罚金、列入不诚信监管名单、清除停业整改、降低资质等级、注销资质证书、暂扣责任人员资格证书1年、注销责任人员资格证书等处理。
7、各有关单位、参建单位、从业单位和各级管理人员、检测试验人员在检测试验管理及工作过程中,要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和强制性标准,从严查处检测试验数据造假行为,查找薄弱环节,分析影响数据真实性的各种因素,健全完善监管措施和岗位管理责任制度,强化各类标准试验和验证试验管理,规范质量检验与控制行为,把技术标准、管理标准、操作标准落实到检测试验全过程,做到检测试验项目完整齐全、检测试验频率符合要求、检测试验数据真实可靠,切实提高检测试验工作的公信力,并推进此项工作制度化、常态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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