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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交通质监局根据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信用评价办法》及《关于2014年度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信用评价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要求,现将2014年度全省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信用评价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有关依据
1、《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5年第12号);
2、《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信用评价办法》(试行)(交质监发[2009]318号);
3、《关于公布〈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等级标准〉及〈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等级程序〉的通知》(交质监发[2008]274号)。
二、信用评价安排
1、信用评价方式。
信用评价标准为《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信用评价办法》中检测机构、工地试验室、检测人员信用评价标准。
信用评价信息采集方式:以收集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质量监督机构、项目业主单位日常监督检查数据及有关客户评价为主。
信用评价数据缺乏的,质量监督机构、项目业主单位可组织有关专家对评价对象进行综合检查评价。
2、检测机构自评。
检测机构对母体检测机构及所属工地试验室开展自评,于2015年1月20日前由母体检测机构完成母体检测机构及所属工地试验室信用评价自评资料(附件1、附件2)在“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信息系统”(http://www.jtsyjc.net/)中填报,同时将母体检测机构信用评价自评资料(附件1)报所属市交通质监站(处)审核,工地试验室信用评价自评资料(附件2)报项目业主单位审核。
3、信用评价审核。
项目业主单位对所属工地试验室根据项目履约情况进行审核,于2015年1月31日前报项目质量监督机构。
厅质监局监督的项目工地试验室信用评价由省交通工程建设局、厅航道局、省交通控股有限公司负责通知所属项目工地试验室开展信用评价工作,并于2015年1月31日前将所属项目工地试验室信用评价资料集中汇总报厅质监局行管科。
各市交通质监站(处)结合2014年度对辖区内乙、丙级检测机构及所属的工地试验室日常监督检查情况及有关单位评价情况进行审核(有关市港口质监站负责审核所监督项目工地试验室信用评价工作),于2015年2月20日前完成网上审核(同步完成省级质监机构扣分一栏),同时将辖区内乙、丙级检测机构信用评价资料报省厅质监局(附件1、附件4)。
省厅质监局结合2014年度监督检查情况,组织有关专家对全省检测机构进行专项抽查,统一组织全省检测机构信用评价信息审核及录入工作。
甲级检测机构信用评价由厅质监局初审后,报部质监局审核。
4、检测人员信用评价。
主要针对有失信或违规行为的检测人员开展评价,由检测机构、建设单位、质量监督机构填写(附件3后,于2015年1月31日前报项目质量监督机构或检测机构所在市交通质监站(处)。
三、有关要求
1、各项目建设单位是要结合日常监管情况,科学、公正的对工地试验室进行评价,杜绝评价结果与工地试验室工作质量严重脱节现象。
2、各市交通(港口)质监站(处)要认真收集2014年度相关评价信息,广泛征求辖区内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项目业主、有关客户意见,做到评价有依据,促进本地区试验检测市场健康发展。
附件1、《2014年度试验检测机构信用评价表》;
附件2、《2014年度工地试验室及现场检测项目信用评价表》;
附件3、《2014年度试验检测人员信用评价表》;
附件4、《市试验检测机构信用评价汇总表》。
附件: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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