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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路监理工程师证书不注册会作废吗
    1#
    • 容易吗我
    • 2009-08-15
    如题公路监理工程师证书不注册会作废吗?知道的人请回复一下
    谢谢
    交通部的监理工程师证书
  • 2#
    • 3c3t
    • 2009-08-15
    交通部文件 交基发[1996]29号关于发布《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资质管理办法》的通知

    [quote]

    第五章 复 查

    [align=left]  第十八条 交通部将每三年对监理工程师资格和部批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者进行复查。
      第十九条 待复查人员应根据本办法的要求,填写《监理工程师复查申请报告》(附表三),并按照监理工程师申报程序报交通部。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复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否符合所具有的监理资质要求;
      (二)能否胜任现场监理工作;
      (三)能否遵守监理工程师职业道德,有无违法乱纪行为;
      (四)监理工作实效。
      第二十一条 交通部对复查合格者,将在其《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或《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上,进行确认登记、加盖印章。

    第五章 证书管理

    [align=left]  第二十二条 《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和《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由交通部统一印制。
      第二十三条 申请变更监理业务范围者,在填报《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申请补充报告》的同时,须交回《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或《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
      第二十四条 凡申请复查人员,在填报《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复查申请报告》的同时,须交回《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或《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
      对复查合格者,将在其证书上进行确认登记后,退回证书。
      对复查不合格者,将取消监理资格并收回证书。
      二十五条 凡遗失《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或《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者,需由相应的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资质管理工作的办事机构(或部其他直属单位)向所批准资格的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补发。
      第二十六条 获《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者,不得将证书撕毁、污损、转借、出让给他人或在证书上涂改。

    第七章 罚 则

    [align=left]  第二十七条 对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将根据情节,分别给予通报批评、停止执业、取消监理资格并收缴证书及限期五年内不得再申报监理工程师的处罚:
      不能自觉遵守监理工程师职业道德,缺乏监理工作责任心,造成不良影响者。
      监理工作失误,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或经济损失者。
      未经注册,以驻地监理工程师以上名义从事监理工作者。
      以监理工程师个人名义承接工程监理业务的。
      以虚假或不正当手段获得《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或《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者。
      第二十八条 监理工程师丧失职业道德,贪污、索受贿赂;玩忽职守或因监理工作失误,造成重大工程质量事故和严重经济损失并构成犯罪的,除取消监理资格并收缴证书外,还将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quote]

    这个比较老,还没有看到新正式的通知。有知道的朋友请在下面回复。
  • 3#
    • tczhjg
    • 2009-09-02
    交通部将每三年对监理工程师资格和部批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者进行复查
  • 4#
    • 容易吗我
    • 2009-09-02
    谢谢,那就注册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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