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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0年公路工程监理工程师考前辅导精讲班《合同管理》32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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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c3t
    • 2011-09-25
    三、工程变更
    工程变更是工程施工合同变更的一种特殊表现形式,是由合同任一方当事人提出合同变更的建议,经监理人审批报发包人同意后发出变更指示,然后由承包人执行,并由监理人按合同规定的程序对费用和工期的补偿额度进行确认,承包人有权得到相应费用或工期的补偿。
    ()工程变更的基本要求与范围
    1.工程变更的基本要求
    1) 工程变更主要是针对承包人在投标时所依据的合同文件而进行的变动;
    2) 工程变更只能是在原合同规定的工程范围内变动,一般不涉及对工程项目进行重大的改造,不能改变工程项目的使用功能,不能降低工程项目的质量标准和使用标准;
    3) 工程变更的内容只能是针对合同中的技术规范、设计图纸、施工方案、施工顺序等的变更,一般不能针对合同条款特别是合同条款中的履约担保、保险、争端处理等条款的变更;
    4) 工程变更应使合同更加完善,更加合理;
    5) 工程变更不应使原合同作废或无效;
    6) 没有监理人签发的变更指示,承包人不得擅自变更。
    2.工程变更的范围和内容
    1) 取消合同中任何—项工作,但被取消的工作不能转由发包人或其他人实施,由于承包人违约造成的情况除外;
    2) 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或其他特性;
    3) 改变合同工程的基线、高程、位置或尺寸;
    4) 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施工时间或改变已批准的施工工艺或顺序;
    5) 为完成工程需要追加的额外工作。
    上述变更均不应使本合同作废或无效。
    如果监理人下达本工程的变更指示是由于承包人过错、违约或承包人责任造成的,则引起的一切费用应由承包人承担。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经发包人同意,监理人可按合同条款规定的变更程序向承包人作出变更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没有监理人的变更指示,承包人不得擅自变更。
    3.引起工程变更的因素
    1) 工程中出现不可预见的情况;
    2) 外部环境发生变化;
    3) 发包人或第三方提出变更;
    4) 承包人提出变更;
    5) 监理人提出变更;
    6) 设计缺陷;
    7) 承包人违约。
    4.公路工程设计变更
    公路工程设计变更,是指自公路工程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至通过竣工验收正式交付使用之日止,对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技术设计文件或施工图设计文件所进行的修改、完善等活动。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公路工程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符合公路工程质量和使用功能的要求,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
    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分为重大设计变更、较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其中重大设计变更由交通部负责审批;较大设计变更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一般设计变更文件由项目法人审查确认后决定是否实施。项目法人应当在15日内完成审查确认工作。
    ()工程变更的程序
    1.变更的提出
    变更的提出有以下三种情况。
    (1)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发生合同条款约定的导致变更的情形时:
    ①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意向书。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发生合同条款约定的导致变更的情形时,经发包人同意后,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意向书。变更意向书应说明变更的具体内容和发包人对变更的时间要求,并附必要的图纸和相关资料。
    ②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变更实施方案
    承包人接到监理人发出的变更意向书后,应按变更意向书应要求向监理人提交变更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应包括拟实施变更工作的计划、措施和竣工时间等内容。
    ③监理人审查承包人提交的变更实施方案,并报发包人同意
    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变更实施方案后,应对该实施方案进行审查,确认符合合同规定后,报送发包人同意。
    ④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
    在发包人对承包人根据变更意向书的要求编制的变更实施方案后,监理人可根据合同条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
    值得注意的是,若承包人收到监理人发出的变更意向书后认为难以实施此项变更,应立即通知监理人,说明原因并附详细依据。监理人与承包人和发包人协商后确定撤销、改变或不改变原变更意向书。
    (2)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合同条款约定的导致变更的情形时,监理人可根据合同条款的有关规定直接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
    (3)承包人收到监理人按合同约定提供的图纸和文件,经检查认为其中存在合同条款约定可导致变更的情形时:
    ①承包人向监理人提出书面变更建议
    当承包人收到监理人按合同约定提供的图纸和文件,经检查认为其中存在合同条款约定可导致变更的情形时,可向监理人提出书面变更建议。变更建议应阐明要求变更的依据,并附必要的图纸和说明。
    ②监理人与发包人共同研究承包人提交的书面变更建议
    监理人收到承包人书面变更建议后,应与发包人共同研究,确认承包人提出的变更建议是否符合合同的规定。确认存在变更的,应由监理人发出变更指示。经研究后不同意作为变更的,应由监理人书面答复承包人。
    ③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
    监理人收到承包人书面变更建议后,在与发包人共同研究,确认承包人提出的变更建议符合合同的规定,存在合同条款约定的导致变更的情况,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书面变更建议后的14天内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
    2.变更估价
    1) 除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指示或变更意向书后的14天内,向监理人提交变更报价书,报价内容应根据合同条款约定的估价原则,详细开列变更工作的价格组成及其依据,并附必要的施工方法说明和有关图纸。
    2) 变更工作影响工期的,承包人应提出调整工期的具体细节。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要求承包人提交要求提前或延长工期的施工进度计划及相应施工措施等详细资料。
    3) 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监理人收到承包人变更报价书后的14天内,根据合同条款约定的估价原则,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商定变更价格,或监理人独立确定变更价格。
    3.变更指示
    1) 变更指示只能由监理人发出。
    2) 变更指示应说明变更的目的、范围、变更内容以及变更的工程量及其进度和技术要求,并附有关图纸和文件。承包人收到变更指示后,应按变更指示进行变更工作。
    根据《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9年版)合同条款规定,若单项工程变更或累计变更涉及的金额超过了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规定的金额时,监理人发出变更指示之前,应先取得发包人的批准。
    ()变更的估价原则
    1. 如果取消某项工作,则该项工作的总额价不予支付。
    2.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的,采用该子目的单价。
    3.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但有类似子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子目的单价,由监理人按合同条款的规定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4.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或类似子目的单价,可在综合考虑承包人在投标时所提供的单价分析表的基础上,由监理人按合同条款的有关规定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5. 如果本工程的变更指示是因承包人过错、承包人违反合同或承包人责任造成的,则这种违约引起的任何额外费用应由承包人承担。
    ()工程变更的管理
    1.监理人发布工程变更指示的方法
    1) 监理人一般应颁发正式的书面变更指示;
    2) 在紧急情况下,监理人可以当场签发临时书面变更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承包人应在收到上述临时书面指示后24小时内,向监理人发出书面确认函。监理人在收到书面确认函后24小时内未予答复的,该书面确认函应被视为监理人的正式指示。
    2.工程变更的时间
    施工合同中一般对何时可进行工程变更没有明确的限制性规定。从理论上讲,在合同整个有效期间,都可以进行变更。但从实际合同管理工作来看,工程变更大多发生在施工合同签订以后,工程交工验收之前。除非有特殊情况,在对整个工程签发了交工验收证书以后,一般不再进行工程变更。
    3.工程变更中的索赔问题
    1) 如果工程变更改变了原合同中工程项目的性质,增加了工作难度,则承包人可能提出索赔,要求提高变更工程的单价。
    2) 如果工程变更导致发生了与该变更相关的其他额外成本,则承包人可能提出索赔,要求予以补偿。
    3) 如果工程变更取消了大量的工作内容,而没有同时增加其它替代工作,则承包人可以对相应可得的管理费用和利润损失提出索赔要求。
    4) 如果工程变更造成工程量减少,承包人实际完成工程所需时间也会相应缩短,但合同工期一般不能缩短,除非合同有规定,或发包人、承包人和监理人三方协商同意。
    4.合同中的推定变更
    推定变更是指监理人虽没有按合同规定发布变更指令,但实际上要求承包人作的工作已经与原合同不同或有额外的工作。推定变更可以通过监理人的行为来推定,一般要证明:原合同规定的要求是什么,实际上承包人的工作已超出了合同要求,并且是按监理人的要求作的。这样,便可证明为推定变更。推定变更同指令变更,承包人有权根据合同条款的规定获得额外费用补偿。常发生的推定变更有以下几种情况。
    (1)发包人要求的修改与变动
    在施工过程中,如果发包人对技术规范进行修改与变动,又没按合同规定程序办理变更通知,可看作推定变更。或者是工程项目所在国新近颁布了技术规范或施工管理规定,对原合同要求标准提高,也可归属于“发包人要求的修改”,推定为变更。据此,承包人可提出索赔要求。
    (2)监理人的不适当拒绝
    这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方面是监理人认为承包人用于工程上的材料或施工方法等不符合技术规范的要求,从而拒绝该方法或材料,可事后又证明监理人的认识是错误的。这种不适当的拒绝则构成了推定变更。若因此而使承包人花费了额外款项,则有权索赔并得到补偿。另一方面是承包人在施工的过程中,若监理人在发现承包人的施工缺陷后,没有在规定的合理时间内拒绝该工作,也可以认为监理人已默许并改变了原来的工程质量要求,这也构成推定变更。若后来监理人又拒绝接受认可该工作,就又属于不适当拒绝。因此,而造成承包人不得不进行的缺陷修复或返工,可认为是因推定变更而引起。承包人可要求额外费用补偿。
    (3)干扰和影响了正常的施工程序
    如果发包人或监理人的行为实质上影响到承包人的正常施工程序,就构成了推定变更。由此产生的干扰会给承包人造成生产效率的降低,增加工程成本,即会使承包人不能按计划进行施工,导致停工,人员和机械设备闲置,以及其它额外费用的问题。因此,承包人有权提出索赔并得到相应的经济补偿。
    (4)图纸与技术规范中的缺陷
    由发包人方提供的技术规范和图纸,应由发包人负责。若承包人按技术规范和图纸进行施工,如果出现了缺陷,则属于发包人的失误和责任。从理论上讲,为了保护承包人的正当利益,起草技术规范和图纸方的发包人,一般被认为提供了暗示担保:如果承包人遵守该技术规范,工程就能够达到合同的预定目标要求。即便是建成的工程不能令人满意,承包人也没有责任。如果是因技术规范和图纸有缺陷,则承包人有权向发包人索赔由此而增加的额外成本费用。
    (5)按技术规范和图纸的工作的不可能
    是指合同所要求的工作根本无法实现,即实际工作上的不可能,或者是合同所要求的工作不能在合理的时间、成本或努力之内完成,即商业上的不可行。承包人要以工作实施的不可能为理由得到补偿比较困难,况且在下列几种情况下承包人应自己承担风险,如签订合同时已能预料到工作实施不可能;或仅涉及到施工规范、或者图纸及技术规范等是由承包人自己提供的;或合同中有明文条款规定承包人应承担这种风险。承包人若要对工作实施的不可能得到索赔补偿,则必须设法去证明:从法律和工程意义上看,技术规范所要求的工作是不可行的,并且是在签合同时承包人所完全不知道或无法合理预料到的,这种风险该由发包人来承担。

    合同32.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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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要的是音频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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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非常想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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