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厅质监字[2008]34号
四川、甘肃、陕西、重庆、河南、云南、湖北省(市)交通厅(委):
根据部领导指示,为防范在建工程次生灾害,决定对地震波及地区的在建公路、水运工程进行安全评估。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当前应加强与地质、地震、气象等部门的联系,及时掌握余震、降雨等预测预报,对地质灾害危险区域内的交通基础设施应加强监控,并做好防洪、防汛、防坍塌的应急准备,采取措施,防止形成新的灾害。
二、在地震震情稳定后,凡地震波及的地区,要督促建设单位组织力量,对在建公路、水运工程,特别是大型结构物、大型模板、支架、大型机具、办公和驻地受地震影响程度,以及施工环境的变化情况进行检查、检测,对地震造成的质量与安全隐患应列出清单,提出调查评估意见,制定相应的应对措施,逐一落实。
三、所有大型结构物及高边坡路段,均需经设计单位对其安全、稳定性进行确认。工程或构件存在结构性损害的,应报送设计单位重新进行核算,逐一明确是否需要加固,是否可继续施工。对不具备继续施工条件的应停工,加强监测,不得带病盲目作业。
各地应将在建工程灾情评估情况,特别是项目或大型结构物停工及应对措施落实情况,及时报部。
部质监总站联系电话:010-65292752,传真:010-65292971。
主题词:安全 隐患 检查 通知
抄送: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部公路司,水运司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