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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安排2011年度房地产经纪人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
陕人考发[2011]29号
各市人事考试中心(考试机构)、房地产管理局(建设局)、杨凌示范区人事局、规划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2011年度全国房地产估价师资格考试和房地产经纪人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11]41号)要求,现就我省实施2011年度全国房地产经纪人资格考试考务工作有关事项安排如下:
一、考试时间及科目
10月15日 上午 9:00— 11:30 房地产基本制度与政策
下午 14:00—16:30 房地产经纪概论(自备计算器)
10月16日 上午 9:00—11:30 房地产经纪实务(自备计算器)
下午14:00—16:30 房地产经纪相关知识(自备计算器)
全省考试地点统一设在西安。
二、报名条件
报名条件按照原人事部、建设部《关于印发<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发[2001]128号)有关规定执行(附件)。
2011年度报名参加房地产经纪人考试的人员,暂不需要提交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从业资格证书。
三、 报名办法
(一)网上报名
考生可于6月24日至7月15日登陆陕西人事考试网(网址:http://www.sxrsks.cn),填写并提交《2011年度全国房地产经纪人资格考试报名表》。上传本人近期免冠正面电子照片(证件照,jpg格式,二寸、20Kb 以下),照片审核通过后,下载打印《2011年度全国房地产经纪人资格考试报名表》。
选择报考级别说明:对已取得房地产估价师资格证书,并需参加房地产经纪人考试的人员,可在报名时申请免试第一科《房地产基本制度与政策》科目,若免试,在网上报名时填写房地产估价师注册号(非注册人员填写资格证书编号),选择报考级别为考三科(免一科);其他报考人员,选择报考级别为考四科。
(二)资格审查
新考生经网上报名后于6月27日-7月15日(节假日除外),携带《2011年度全国房地产经纪人资格考试报名表》(加盖单位公章)、本人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书(原件和复印件)、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工作年限证明,经省人事考试中心现场资格审查通过后,进行网上缴费确认。老考生可直接进行网上缴费确认(网上报名时须填正确的档案号)。
(三)网上缴费
报考人员资格审查通过后,即可进行网上支付考试费用,缴费确认截止时间7月18日17:00时前。考生登录网上报名系统,使用具有银联标识的银行卡(需提前开通网上支付功能)通过网上报名系统网上缴费功能支付考务费,缴费成功后,报名手续才算完成。
未在规定时间内缴费确认者视为放弃考试资格。
省人事考试中心地址:西安市西五路83号;联系电话: 029-87440575、87440576、87440577、87440578、87457210。
四、收费标准
按照《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注册土木工程师和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2]2546号)规定的每人每科70元标准收取。
五、有关事项说明
1、房地产经纪人考试成绩实行两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参加全部4个科目考试的人员必须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
2、已取得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证书,报名参加房地产经纪人考试的人员,可在报名时申请免试《房地产基本制度与政策》科目。申请免试《房地产基本制度与政策》科目的人员,必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房地产经纪概论》、《房地产经纪实务》和《房地产经纪相关知识》3个科目的考试。
3、房地产经纪人考试各科目均为客观题型,以填涂答题卡的方式作答。考场备有草稿纸,考后收回。
4、考生应考时须持本人准考证、身份证,携带黑色墨水笔、2B铅笔、橡皮,在参加《房地产经纪概论》、《房地产经纪实务》、《房地产经纪相关知识》科目考试时还须携带计算器(免套、无声、无储存编辑功能)。
5、考生于考前7日内登陆陕西人事考试网自行下载打印准考证,并按准考证中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考试。
6、完成报名的考生即可在省人事考试中心领取发票,领取发票截止时间为2011年10月13日17:00时前。
六、教材
考试范围及教材,请查阅《全国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大纲》。
附件:全国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
二〇一一年六月十三日
附件:
全国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
摘自《房地产经纪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人发[2001]128号)
第九条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已取得房地产经纪人协理资格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参加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
(一)取得大专学历,工作满6年,其中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工作满3年。
(二)取得大学本科学历,工作满4年,其中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工作满2年。
(三)取得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工作满3年,其中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工作满1年。
(四)取得硕士学位,工作满2年,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工作满1年。
(五)取得博士学位,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工作满1年。
第三十二条 经国家有关部门同意,获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就业的外籍人员及港、澳、台地区的专业人员,符合本规定要求的,也可报名参加房地产经纪职业资格考试以及申请注册。
更多信息请访问:房地产经纪人频道 房地产经纪人论坛 房地产经纪人课程试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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